設定背景
最初設定
價格上限時,旨在通過X
激勵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企業只要通過努力使自己的效率提高超過X的水平,就可以獲得相應的收益。企業
價格的上漲幅度不超過RPI-X,如RPI-X的值為正數,則企業可以漲價,否則,應當降價。
套用歷史
價格上限規制是相對較晚才出現的一種規制形式,被廣泛運用於
英國公用事業的
私有化與規制改革。如RPI-X規制最初套用於
英國電信取得了明顯成功之後,1986年它被運用於對英國煤氣產業的規制,1987年被運用於英國機場的規制,1989-1990年被運用於英國的自來水產業,1990年也被運用於英國的電力產業。現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開始採用
價格上限規制,它在全世界的範圍內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
能源、
電信、
交通和自來水產業,其中既包括私有企業,也包括國有企業。在美國,使用
價格上限規制開始出現了增加的趨勢。
理論淵源
價格上限規制起源於理查爾德的一份報告——《對英國BT私有化後利潤的規制》。理查爾德在報告中指出“規制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護
消費者”。他認為RPI-X規制將會給企業帶來繁榮。因此,建議實行RPI-X,即他所稱的“地方話費降低計畫”。這種規制方法規制的是企業的
價格而不是企業的
利潤,它有利於
激勵企業提高
生產效率和促進創新,因為任何成本降低可能獲得的利潤都將歸企業自己所有。規製成本也很低,因為它只要求衡量
價格指數,而沒有必要衡量資產基礎和公正報酬率,也不需要在企業的
競爭部分與壟斷部分之間分配成本,也不必預測未來的成本與
需求狀況。因為規制相對簡單,與
收益率規制相比,發生“規制俘虜”的可能性也會減少。RPI-X規制能較好地促進
競爭。在降低進入地方電話市場門檻的同時,RPI-X規制不會影響對
長途電話市場的進入。他的這一建議,對
英國價格上限規制體制的形成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價格上限規制允許企業在任何一年隨著
通貨膨脹水平的變化而改變價格。這種規制機制能夠適應
通貨膨脹的變化。為了補償生產率和技術變化,X包含了成本降低的因素。變化的X通常被認為是生產率係數,如果產業運行的更有效,則X的變化是正值,如果產業運行的效率降低,則為負值。
規制意義
價格上限規制
1、
激勵企業提高生產率
價格上限為
通貨膨脹率減去生產率的增長率,如果企業能夠將生產率提高到
契約規定的X水平以上,則企業就可以由此而獲得額外的報酬;
同樣,如果企業能夠提高
管理效率,則企業也可以獲得額外的收益。
在不超過
價格上限的範圍內,企業有定價的自由,企業可以通過降低收費的方式進行
競爭。
相關公式
為:Pt=Pt?1[1 (PI-x)/100],其中,Pt為當前要制定的規制
價格,Pt?1為上一個規制時期的規制價格,RPI為
零售價格指數,即
通貨膨脹率,X為一定時期內生產率增長的百分比,它是由規制者制定的。例如某段時期內
通貨膨脹率為4%,生產率的增長率為2%,則企業提價的最高幅度是2%。
當企業面臨潛在的進入者時,預測被規制企業的需求就變得更為複雜了,因為需求也取決於競爭者的情況。結果,對
總產出的估計將是不充分的。這樣就會影響到對
價格上限的估計,因為特定的
市場份額是決定價格上限的基礎。
模型表明,在
需求方,兩個額外的特徵需要被考慮:國家
GNP的增長和競爭者的
價格與
投資策略。二者決定被規制企業相應的
市場份額,而市場份額決定了企業的成本。在成本方面,運營支出格外重要,因為它取決於對效率提高範圍的評價。用以制定上限
價格的
資本支出取決於產出的增長和滿足額外的產出所需的投資。在成本方面的其他投入為:對資產價值的估價、在當前
價格下的預期折舊率、
資本成本。
主要特徵
1、規制者建立可接受的
價格上限,除了一些例外的情況(其中的一個例外是設定
價格下限,以防止反競爭行為),被規制企業可以在低於或等於上限價格範圍內,以任意價格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在
價格上限以內,企業可以保留所賺的任何
利潤。
2、在多產品的企業內,規制者或許不可能對每一種產品或服務都專門設定一個
價格上限。但是,企業可以將相關的產品或服務分類,有時被稱為“籃”(basket)。可以對每一個“籃”內的所有產品或服務建立一個總的
價格上限。這個上限
價格是通過對每種價格的平均權重計算出來的。企業允許修改每一種產品或服務的
價格,只要總價格(平均權重價格)不超過規制者對特定產品或服務籃設定的
價格上限。
3、規制者允許企業在一段時間內通過預先決定的調整係數(即X,它是外在於企業的)來調整
價格。在理想的情況下,
價格上限是與
產業範圍內的投入價格和生產率直接相關的。
價格上限方法在一段時間內允許價格變化,它是模仿競爭的形式。在競爭性的市場上,
市場出清價格反應了
通貨膨脹下成本的變化、
技術進步和
產業內生產率提高等因素的淨效應。根據市場條件的變化調整價格與
收益率規制是不同的,在
收益率規制下,價格不一定隨著成本和生產率的變化而變化。
4、規制者定期對規制
體制進行評價,以防止規制體系崩潰。在必要的情況下,上限
價格和整個
價格上限規制
體制可以調整。評價主要是基於企業的
利潤情況,這與
收益率規制的情況比較相似。
局限性
1、如果一些因素引起的
零售價格指數的變化但並不導致企業成本的變化,則被規制企業的
利潤可能就不完全取決於企業的
生產效率。
3、X的計算。難於計算企業的生產率
增長率。在運用
價格上限規制模型時,規制者一般不可避免地需要考慮企業投資回報率水平,然後決定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
價格水平。在美國,生產率的確定一般依據
產業內歷史的生產率增長情況和相似產業生產率的增長情況。如果依靠規制者與被規制
產業之間的談判來決定X,則
政府干預就有可能發生。政府官員和規制者可能會追求自己的利益,從而做出非效率的決定。
4、被規制企業的
利潤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規制者。特別是,被規制企業的
管理層僅有較低的
激勵,管理層將會關注X作為效率改進的目標,而不是最佳的效率改進。X的選擇部分地取決於被規制
產業的財務績效。
5、利潤分享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提高生產率的積極性。在規制期末,需要分析並衡量生產率的發展狀況,以根據當前的成本水平調整
價格。由於過去生產率的提高而使
消費者享受到了當前的收益,這種調低
價格的辦法會降低企業進一步提高效率的積極性。生產率的提高水平超過X,規制者應當允許企業賺得超過預期水平的
利潤。但是,如果此時,規制者通過降低上限
價格收回企業的
利潤,則會降低
價格上限這種規制機制的可信性。
6、對於被規制企業新開發的產品或服務在當年的
價格上限規制中沒有體現。
方法比較
一、不同之處
1、規制對象不同
在
收益率規制下,被規制企業傾向於過多地使用資本,缺乏節約成本的動力,因此,收益率規制一般也被稱為低強度
激勵契約。
價格上限規製作為一種典型的
激勵性規制手段,可以彌補
收益率規制易產生過多地使用資本的弊端,一般被稱為高強度激勵
契約。
3、對被規制企業產品(服務)質量的影響不同
在
收益率規制下,企業不考慮成本支出。根據已經證明了的
A-J效應,有過多地使用資本的傾向。在通常的情況下,過多的
資本支出意味著產品技術水平和質量的提高。但在
價格上限規制下,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可能降低質量標準。因此,通常
價格上限規制有質量標準方面的規制相伴。
4、規制時間間隔不同
收益率規制的時間間隔較短,一般為1年左右。
價格上限規制的時間間隔較長,一般為3-5年。其中較長的時間間隔為被規制企業提供了降低成本的
激勵。
二、相似之處
無論是
收益率規制還是
價格上限規制,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避免被規制企業採取限制產量、提高價格的行為,進而增加
消費者剩餘,減少社會福利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