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性規制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以治理市場失靈為目的,根據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干預經濟主體(特別是企業)活動的行為。日本著名的規制經濟學家植草益認為,所謂激勵性規制(Incentiveregulation),就是在保持原有規制結構的條件下,激勵受規制企業提高內部效率,也就是給予受規制企業以競爭壓力和提高生產或經營效率的正面誘因。激勵性規制給予受規制企業一定的價格制定權,讓其利用信息優勢和利潤最大化動機,主動提高內部效率、降低成本,並獲取由此帶來的利潤增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激勵性規制
- 定義:確保價格的合理
- 解釋:提供高質量的產品或服務
- 說明:實現有效率的產出和投資水平
規制目標
確保價格的合理;
提供高質量的產品或服務;
實現有效率的產出和投資水平;
制定一種公平的規制政策;
制定一種簡單的、易於理解的規制政策;
保護環境。
在不同的情況下,規制者可能會特別重視其中的某些方面,但總的來說,這些目標都是重要的。對規制者而言,實現其中任何一個單一的目標相對容易,而要同時實現多重目標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及其困難的。不同的規制目標可以通過不同的規制政策來實現,由於通常情況下單一的一個政策幾乎不可能同時實現所有相關的目標,因此一定程度的折衷是必不可少的。為了確定這些折衷的最優程度,政策制定者們需要對每個目標的重要性給予量化的指標(如權重等),從而形成規制者制定政策時依據的一個明確的目標函式。
主要類型
1、價格上限規制(price caps regulation)
是在英、美國家套用最多、最為流行的一種價格規制。價格上限規制是指規制者與被規制者之間以契約的形式確定價格上限,被規制者可以在這一上限之下自由定價,進而逼近拉姆士價格結構,也就是提供多產品的被規制者在努力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同時又保證不虧損的一組次優價格組合。價格上限規制通過賦予被規制者更多定價的自由決策權,可以更有效地促使被規制者考慮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是目前套用最為廣泛、效果最明顯的一種激勵性規制。RPI—X價格上限規制方案由李特查爾德在1983年設計出來,並最早於1984年運用於英國電信業。而美國電信業到目前為止已經有40個州採用了價格上限規制,僅有4個州採用其他形式的激勵性規制。
是通過間接引入競爭從而促進被規制者提高內部效率的激勵性規制。特許投標規制最早是由德姆塞茨(Demsetz)在“為什麼要對公用事業進行規制”一文中提出的,規制者通過競標方式將特許經營權賦予能以最低價格提供服務的企業,並將其作為對企業低成本、高效率經營的一種獎勵。這樣,既可以保證規模經濟,又可以間接地引入競爭,實現帕累托改進。
區域間競爭規制則是通過將受規制的全國壟斷企業分為幾個地區性企業,使特定地區的企業在其他地區企業的刺激下,努力提高自身內部效率的一種規制方式。不可否認的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使得規制者在確保及時獲取有效運營成本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規制價格,促進地區間企業開展間接競爭仍然存在著較大困難。
是以投資回報率規制為基礎的一種規制方式,規制者根據被規制者提出要求提高投資回報率的申請,具體考察那些影響價格變化的因素,對企業提出的投資回報率水平作必要調整,最後確定一定的投資回報率範圍,被規制者可以在這一範圍內根據具體的經營目標自主確定投資回報率。
是指通過採取為將來購買提供價格折扣等形式讓消費者直接參與公用事業的超額利潤分配或分擔虧損。這樣,不僅可以通過刺激消費,促使企業充分發揮規模經濟效益,有效降低經營成本;還有助於實現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公平分配。
它是將多種規制方案組合成一個選單,以供被規制者選擇的一種綜合性規制方式。
就是允許消費者先消費商品或服務,在一定時期後再付費的規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