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

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是一個專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
  • 屬性:專業組織
設立條件,組織職責,管理規定,人員組成,

設立條件

從事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慧等科技活動的單位,研究內容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的,應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其他有科技倫理審查需求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

組織職責

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完善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範;
  (二)提供科技倫理諮詢,指導科技人員對科技活動開展科技倫理風險評估;
  (三)開展科技倫理審查,按要求跟蹤監督相關科技活動全過程;
  (四)對擬開展的科技活動是否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確定的清單範圍作出判斷;
  (五)組織開展對委員的科技倫理審查業務培訓和科技人員的科技倫理知識培訓;
  (六)受理並協助調查相關科技活動中涉及科技倫理問題的投訴舉報;
(七)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要求進行登記、報告,配合地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涉及科技倫理審查的相關工作。
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相應的科技倫理審查能力和水平,科研誠信狀況良好,並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科技倫理有關制度規範及所在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的章程制度;
  (二)按時參加科技倫理審查會議,獨立公正發表審查意見;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科技倫理審查工作中接觸、知悉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技術秘密、未公開信息等,未經允許不得泄露或用於其他目的;
  (四)遵守利益衝突管理要求,並按規定迴避;
  (五)定期參加科技倫理審查業務培訓;
  (六)完成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管理規定

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應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審查、監督、保密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規範、工作規程和利益衝突管理機制,保障科技倫理審查合規、透明、可追溯。
單位應為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履職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提供辦公場所和經費等條件,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獨立開展倫理審查工作。

人員組成

科技倫理(審查)委員會人數應不少於7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委員會由具備相關科學技術背景的同行專家,倫理、法律等相應專業背景的專家組成,並應當有不同性別和非本單位的委員,民族自治地方應有熟悉當地情況的委員。委員任期不超過5年,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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