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臨床研究倫理審查管理規範

《中醫藥臨床研究倫理審查管理規範》是為了引導和規範我國涉及人的中醫藥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工作,推動中醫藥臨床研究健康發展,更好地維護人民健康,而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醫藥臨床研究倫理審查管理規範
  • 文號:國中醫藥科技發〔2010〕40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九月八日
  • 發布單位:中醫藥局
中醫藥局通知,規範正文,

中醫藥局通知

中醫藥局關於印發《中醫藥臨床研究倫理審查管理規範》的通知
國中醫藥科技發〔2010〕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局各直屬單位,北京中醫藥大學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醫藥局
二○一○年九月八日

規範正文

中醫藥臨床研究倫理審查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醫藥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工作,尊重和保護參加中醫藥臨床研究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範。
第二條 涉及人的中醫藥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工作按照本管理規範執行。
第二章 倫理委員會
第三條 國家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倫理專家委員會。倫理專家委員會受管理部門委託開展如下工作:針對重大倫理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並提出政策諮詢意見;對重大科研項目進行倫理審查;對轄區內機構倫理委員會工作進行指導、監督;開展倫理培訓和學術交流。
第四條 開展中醫藥臨床研究的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負責設立本機構的倫理委員會,為倫理委員會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倫理委員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應當符合獨立、勝任、多元和透明的原則。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決定不受研究者、申辦者及其主管部門的影響。
第六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由5名以上委員組成,包括醫藥專業(含中醫臨床專業)、非醫藥專業、法律專業以及外單位人員,並且應有不同性別的委員。倫理委員會委員可通過招聘或推薦等方式產生。
第七條 倫理委員會委員應當同意公開其姓名、職業和隸屬關係,承諾對有關審查項目、受試者信息等保密,遵守利益衝突管理規定。
第八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規定項目審查會議所需的法定到會人數。法定到會的人數應超過委員的半數,並且不得少於5人,包括醫藥專業、非醫藥專業的委員,本單位、非本單位的委員,以及不同性別的委員。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倫理委員會可以聘請獨立顧問。獨立顧問就研究方案中的一些專門問題向倫理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建立上崗培訓和繼續教育機制,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倫理基本原則、倫理指南以及標準操作規程等。
第十一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制定工作制度、崗位職責與標準操作規程,倫理委員會工作制度應明確其隸屬機構、組織構架、工作職能;標準操作規程應涵蓋倫理審查工作的各個環節,明確工作流程、責任人、操作細則等。
第十二條 倫理委員會負責對本機構所承擔實施的中醫藥臨床研究項目進行倫理審查;也可以受委託對其他機構提交的中醫藥臨床研究項目進行倫理審查。
第十三條 倫理委員會對中醫藥臨床研究項目進行審查可以行使以下權力:批准/不批准一項中醫藥臨床研究;對批准的中醫藥臨床研究進行跟蹤審查;終止或暫停已經批准的中醫藥臨床研究。
第三章 倫理審查
第十四條 需要進行倫理審查的研究項目應當向倫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床研究方案(註明版本號和日期);
(二)知情同意書(註明版本號和日期);
(三)招募受試者材料(如有);
(四)病例報告表/調查問卷;
(五)研究者手冊(如有);
(六)主要研究者履歷;
(七)其他倫理委員會對本研究項目的重要決定等。
第十五條 倫理審查以遵循現行法律法規為前提,審查研究方案的科學性和倫理性,主要審查內容和要求包括:
(一)研究的設計與實施:
(1)研究符合公認的科學原理,基於中醫藥長期的臨床使用經驗,必要時有充分的實驗室研究和動物實驗證據,並考慮中藥多成分混合物的特點。
(2)研究設計與研究目的相符。研究對照應選擇已被證明的最佳干預措施,如果沒有已被證明有效的干預措施,或出於令人信服的、科學合理的方法學理由,使用安慰劑對照或不予治療不會使受試者遭受任何嚴重或不可逆的傷害時,可以考慮使用安慰劑對照。
(3)研究人員具有相應的資格與經驗,並有充分的時間開展臨床研究,具有與研究相適應的條件與設備。
(二)試驗的風險與受益:風險應在可能的範圍內最小化,研究對受試者的風險相對於預期受益來說是合理的;對受試者健康的考慮應優先於科學和社會的利益。
(1)對受試者有直接受益前景的研究,預期受益與風險應當至少與可獲得的替代治療的受益與風險相當;試驗風險相對於受試者預期的受益而言必須是合理的。
(2)對受試者沒有直接受益前景的研究,風險相對於社會預期受益而言,必須是合理的。
(三)受試者的招募:研究的負擔和受益在研究目標疾病人群中公平分配,受試者人群相對於研究目標疾病人群具有代表性。
(四)知情同意書告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1)說明是臨床研究,而非臨床醫療。包括研究目的、應遵循的研究步驟(包括所有侵入性操作)、研究持續時間以及可供受試者選擇的其他治療方法等。
(2)預期的受試者風險與受益,當受試者沒有直接受益時,應告知受試者。
(3)參加研究是否獲得報酬和承擔費用情況。
(4)能識別受試者身份有關記錄的保密程度,說明研究主管部門、倫理委員會可以按規定查閱受試者研究記錄。
(5)如發生與研究相關的損害,受試者可以獲得的醫療和相應賠償。
(6)受試者參加研究是自願的,受試者可以拒絕參加或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退出研究,不會遭到歧視和報復,其應享有的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7)當存在有關研究和受試者權利的問題,以及發生試驗相關傷害時,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五)知情同意的過程:知情同意應當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選擇的原則。知情同意書語言和表述符合受試者理解水平。對如何獲得知情同意有詳細的描述,包括明確規定由誰負責獲取知情同意以及簽署知情同意書。
(六)受試者的醫療和保護:研究者的資格和經驗與研究要求相適應;在研究過程中和研究結束後,應向受試者提供相應的醫療保障。如發生與研究相關的損害時,受試者可以獲得治療和相應的賠償。
(七)隱私和保密:保護受試者個人信息和隱私的措施恰當;有可以查閱受試者個人信息(包括病歷記錄、生物學標本)人員的規定。
(八)涉及弱勢群體的研究:唯有以該弱勢人群作為受試者,研究才能很好地進行。
研究是針對該弱勢群體特有的疾病或健康問題;當研究對弱勢群體受試者不提供直接受益可能時,研究風險一般不得大於最小風險,除非倫理委員會同意風險程度可略有增加。
當受試者不能給予充分知情同意時,要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如有可能還應同時獲得受試者本人的同意。
(九)涉及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區人群或族群的研究:考慮研究對特殊疾病人群或特定地區人群或族群造成的影響,該研究應有利於當地的發展,如加強當地的醫療保健服務,提升研究能力以及應對公共衛生需求的能力等。
第十六條 批准中醫藥臨床研究必須至少符合以下原則:
(一)對預期的試驗風險採取了相應的風險控制管理措施;
(二)受試者的風險相對於預期受益而言是合理的;
(三)受試者的選擇是公平和公正的;
(四)知情同意告知信息充分,獲取知情同意的過程符合規定;
(五)如有需要,研究方案應有數據和安全監查計畫,以保證受試者的安全;
(六)受試者的隱私得到保護;
(七)涉及弱勢群體的研究具有相應的特殊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方式有會議審查、緊急會議審查、快速審查。
會議審查應提前向委員遞送審查檔案,為委員預審留有充足時間。
第十八條 倫理委員會應當在對研究方案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表決的方式做出審查決定。
做出審查決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審查材料齊全、充分討論、符合法定到會人數、避免利益衝突。
第十九條 倫理審查決定可以是: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後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後重審、不同意、終止或暫停已批准的研究。
第二十條 倫理審查會議應當有書面會議記錄。倫理審查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傳達給申請人。
(一)對於“作必要的修正後同意”和“作必要的修正後重審”的研究項目,應通過審查確認研究者已經按倫理審查意見做出修改或澄清後,方可發出同意批件。
(二)對於“不同意”和“終止或暫停已批准的研究”,倫理審查決定檔案應當明確闡述理由。如果申請人對審查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向倫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一條 對於所有批准的臨床研究項目,倫理委員會應當進行跟蹤審查,從批准研究開始直到研究結束。
跟蹤審查包括:複審、修正案審查、年度/定期跟蹤審查、嚴重不良事件審查、違背方案審查、提前終止研究審查、結題審查。必要時,倫理委員會可以開展實地訪查。
第二十二條 快速審查適用於不大於最小風險的研究項目。快速審查由一至兩名委員負責審查。如果兩名委員的意見不一致或審查為否定性意見,應轉入會議審查。快速審查同意的研究項目應在下一次倫理審查會議上通報。
第二十三條 多中心臨床研究的倫理審查應以審查的一致性和及時性為基本原則。多中心臨床研究可建立協作審查的工作程式。各中心的倫理委員會均有權批准、不批准或中止在其機構進行的研究。
第二十四條 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除申辦國倫理委員會審查外,研究實施國倫理委員會也應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倫理審查項目應獨立建檔,保存研究者提交的審查檔案、審查記錄、審查決定檔案、跟蹤審查記錄等。項目審查檔案檔案保存至臨床研究結束後5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對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包括:開展涉及人的中醫藥臨床研究機構是否按要求設立倫理委員會;倫理委員會是否按照倫理審查原則實施倫理審查;倫理審查內容和程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指南要求。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均有權利和義務向有關倫理委員會或中醫藥管理部門反映中醫藥臨床研究中違反倫理的行為;也可以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倫理委員會工作中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倫理委員會沒有依據本規範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審查工作,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予以相應的處理,包括:公開批評、提出警告、責令整改等;情節嚴重者,取消該倫理委員會的備案。
中醫藥臨床研究中如發生違反倫理規範的行為,所屬機構以及中醫藥管理部門均有權給予相應的處理,包括公開批評、中止項目實施、取消相關資格等;觸犯國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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