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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 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科技界轉化深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 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決定在全社會開展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旨在從國家層面推動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命名工作規範化,充分發掘和利用科學家精神教育資源,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科學家精神弘揚工作,大力弘揚以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為核心的科學家精神,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尊重人才、熱愛科學、獻身科學的濃厚氛圍。
參考連結
附屬檔案:1.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建設與服務管理辦法
2.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推薦表
中國科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國務院國資委
中國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國防科工局
2022年3月7日
辦法全文
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建設與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 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弘揚科學家精神,推動、規範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的建設、命名和服務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是展示、宣傳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建設、改革和新時代各個歷史時期中,為科技進步、民生改善、國家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科學家個人和團隊先進事跡,具備教育功能的示範性場所,主要依託科技館、國家重點實驗室、重大科技工程紀念館(遺蹟)、科研院所、科技類人物紀念館和故居等設施建設。
第三條 開展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的建設、命名工作,旨在鼓勵相關依託單位及社會各界充分發掘和利用科學家精神教育資源,建設各有特色的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大力弘揚以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為核心的科學家精神,引導激勵廣大科技工作者堅定創新自信,面向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少年講好科學家愛國創新奮鬥故事,推動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尊重人才、熱愛科學、獻身科學的濃厚氛圍。
第四條 中國科協、教育部、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防科工局等共同開展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的命名和服務工作,具體工作由中國科協牽頭實施。
第二章 命名條件
第五條 場館設施完善。能獨立開展多種形式的科學家精神教育活動,展陳場所相對固定、規模適中,設施設備符合安全保障條件,能夠滿足公眾參觀需求。
第六條 展陳突出科學家精神思想內涵和時代價值,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展覽解說詞講解權威、準確完整。科學家史料真實可靠,說明文字權威、詳實,展品收集、整理、更新、維護等工作常態化,有嚴格的管理保護制度。具備開展科學家精神教育工作所需的專兼職隊伍或者志願者隊伍,並有計畫地開展業務培訓。
第七條 科學家精神教育主題活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常規開展特色教育活動,並結合本單位特色,在相關科學家誕辰紀念日、全國科技工作者日、全國科技周、全國科普日、開學第一課等重要時間節點,積極開展特色鮮明、講求實效、形式多樣的科學家精神系列教育活動。能夠與區域中國小校、高校院所、科技社團及企事業單位建立合作關係,提供多種科學家精神教育服務,在區域、領域內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社會效益明顯。建有科學家精神教育網站或在依託單位網站設有欄目,內容更新及時,利用網際網路、手機等新媒體開展線上線下教育活動。
第八條 科學家精神教育工作的管理制度健全。形成科學家精神教育工作的制度保障,有工作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將科學家精神教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及表彰獎勵範圍;有科學家精神教育工作經費,能確保科學家精神教育工作正常運行。
第三章 申請命名程式
第九條 中國科協宣傳文化部牽頭組成專項工作組,具體負責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的命名、管理和服務工作。專項工作組辦公室設在中國科協科學技術傳播中心。
第十條 符合命名條件的機構可自願申報。相關組織單位、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協負責組織開展本系統、本領域或本地區的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專項工作組辦公室負責接收申報材料,經初審後組成專家組進行考核。通過專家考核後,由中國科協予以命名“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頒發證書、牌匾。
第十二條 申請命名工作常年開展。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 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的命名有效期限為5年,到期後需重新申報,經認定後可被繼續命名。
第十四條 專項工作組對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進行考核,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考核以抽查方式不定期舉行,採取大數據調研和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式,考核內容主要參照上述“命名條件”,包括場館設施、展陳、講解員、教育活動、新媒體情況、管理制度等方面。
第十五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取消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稱號:
(一)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二)宣傳邪教、封建迷信,舉辦反科學、偽科學活動;
(三)考核不合格,不能達到命名標準或不能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退出機制:獲得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稱號的機構,因故不再從事弘揚科學家精神工作的,可以向專項工作組提出退出。專項工作組負責收回證書、牌匾,備案和公示。
第十七條 各依託單位要嚴格落實申請命名時的各項承諾,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八條 相關組織單位要為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創造有利條件,提供支持與指導,不斷提升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一)組織相關專家考察、研討,對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的建設發展提出建設性、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
(二)定期組織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工作交流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
(三)大力宣傳優秀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鼓勵進一步開發開放優質資源。
第十九條 中國科協設立專項活動工作經費,資助特色展覽和活動。工作成績突出、表現優異的單位經專項工作組審核通過後可申請經費支持。條件成熟後,適時建設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資源共享平台,為基地的協同發展提供支撐與服務,支持鼓勵基地通過組建區域聯盟等形式整合資源、最佳化布局,開展聯合行動,形成品牌效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專項工作組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