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案例一 員工持股計畫不予備案,案例二 改造後的有限合夥企業不予備案,案例三 基金管理人員工跟投平台備案,第二期,案例一 提供“抽頁”備案材料,案例二 構造募集完畢假象 備案殼基金,案例三 募集監督協定內容不合規,案例四 普通合伙人與管理人關聯關係弱,案例五 基金投基金 期限錯配,案例六 管理人出讓投資決策權成為通道,第三期,案例一 投資者不具備實繳出資能力,案例二 借道私募基金進行監管套利,案例三 與黑中介聯合開展違規業務,
第一期
關於發布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的通知
時間:2021-09-01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20年,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材料清單》,進一步重申和細化私募投資基金合規底線要求,明確不同類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材料清單,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基金備案申請。
為進一步提升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效率及透明度,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運營,協會建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案例公示機制,結合近期備案出現的新情況,梳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中的共性問題,篩選出代表案例
脫敏後對外公示。
首批案例公示內容包括員工跟投平台備案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夥企業改造後備案為私募基金以及員工持股計畫備案為私募基金三種情形,每個案例配套具體情形描述及分析,通過對具體案例直觀地描述和針對性地分析,闡明現有規則的制定背景、相關考量、適用情形,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快速、淺顯地理解現行要求。
下一步,協會將對私募基金行業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研究,適時更新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第一時間向私募行業傳遞監管自律導向,促進私募行業更好發展。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1年8月27日
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2021】第1期總第1期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21年8月27日
為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運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梳理個別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案例,現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報。後續,協會將根據基金備案情況,適時更新案例公示,提升備案工作透明度。
案例一 員工持股計畫不予備案
員工持股計畫擬備案為私募基金
1.案例情況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畫B備案申請,B作為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畫載體,擬以非交易過戶方式受讓該上市公司股票。
2.案例分析
員工持股計畫一般是指公司根據員工意願,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份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其目的主要在於實現員工激勵,建立和完善勞動者與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機制。
而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其設立目的為“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投資者委託進行投資管理,實現資產增值以獲取相應管理費及報酬,投資者按基金份額和約定承擔風險並獲取收益。
因此,兩者存在明顯差異,故員工持股計畫不屬於私募基金備案範圍, 協會已不予備案。
案例二 改造後的有限合夥企業不予備案
一般有限合夥企業改造後擬備案為私募基金
1.案例情況
合夥企業A於2018年成立,成立後作為一般實體企業運營並對外進行投資,未以私募基金形式運作。近期,由於合夥企業A投資的項目即將上市,為享受私募基金相關股東減持優惠政策,合夥企業A將原有普通合伙人變更為私募基金管理人B,並重新簽署合夥協定以補充基金契約必備要素,同時補充簽署私募基金募集監督協定、風險揭示書、風險調查問卷等材料後,提交備案申請。
2.案例分析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私募基金應當按照基金運作模式開展“募、投、管、退”活動。在募集期,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進行募集推介,確認合格投資者身份,簽署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基金契約,並聘請募集監督機構監督募集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劃轉安全;在投資管理期,應按照事先約定的投資決策流程對外投資,進行投後項目跟蹤和管理,並做好投資者信息披露工作;在退出期,應以投資者利益優先為原則,選擇合適交易對手方以及退出方式,並在分配完收益後進行清算。本案例中,合夥企業未以基金運作為目的設立,未按照私募基金相關法規要求進行募集、投資、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徵,實質上並非私募基金,協會已不予備案。
案例三 基金管理人員工跟投平台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員工跟投平台擬備案為私募基金
1.案例情況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夥企業B備案申請,該合夥企業投資者只有2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員工,未對外募集資金,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其高管人員專設的投資平台,為享受私募基金在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提交備案申請。
2.案例分析
第二期
關於發布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的通知
時間:2022-04-18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為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運營,2021年9月,協會建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案例公示機制並發布首批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有效提升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效率及透明度。
近期,協會結合備案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梳理第二批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內容。第二批案例包括提供“抽頁”備案材料、備案“殼基金”、募集監督協定不合規、普通合伙人與管理人關聯關係弱、基金投基金期限錯配、管理人出讓投資決策權成為“通道”共六種情形。每個案例配套具體情形描述及分析,通過對具體案例直觀地描述和針對性地分析,闡明現有規則的制定背景、相關考量、適用情形,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快速、淺顯地理解現行要求。
下一步,協會將持續關注備案中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研究,適時更新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第一時間向私募行業傳遞監管自律導向,促進私募行業更好發展。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2年4月18日
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2022】第1期總第2期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22年4月18日
為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運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梳理個別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案例,現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報。後續,協會將根據基金備案情況,適時更新案例公示,提升備案工作透明度。
案例一 提供“抽頁”備案材料
1.案例情況
近期,個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備案過程中存在材料造假行為,具體表現為:部分私募基金合夥協定或風險揭示書存在不合規內容需修改或補充,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儘快實現基金備案,未通知投資者重新簽署,採取僅抽換契約修改頁並附上原簽署頁面的不合規方式,作為“新簽署”版本合夥協定再次提交。
2.案例分析
根據《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四條及《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二十三條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私募基金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及誤導性陳述。上述案例中,個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備案過程中提供抽頁虛假材料,在投資者不知情情況下修改合夥協定內容,不僅涉嫌欺詐投資者,亦涉嫌向監管自律部門報送虛假材料。針對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已退回要求整改,並對造假違規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自律措施。
案例二 構造募集完畢假象 備案殼基金
1.案例情況
近期,部分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存在備案“殼基金”行為,具體表現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期批量提交多隻私募基金備案申請,多隻私募基金均為同一投資者(如為同一自然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證券基金),且實繳到賬金額極低,該投資者在私募基金備案通過後,短期內贖回私募基金份額,此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才開始向真實投資者進行募集。
2.案例分析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十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募集完畢後申請私募基金備案,並簽署備案承諾函承諾已完成募集。上述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要求,並未募集真實投資者資金即提交備案。針對此類情況,協會已在備案環節通過退回詢問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私募基金投資者是否為真實投資者等方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真實投資者募集完畢後再提交備案,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合規展業。後續,協會將持續關注並規範備案“殼基金”行為,對於“殼基金”備案不予辦理,對於頻繁提交“殼基金”備案且拒不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視情況採取自律措施。
案例三 募集監督協定內容不合規
募集監督協定內容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要求
1.案例情況
2.案例分析
根據《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募集監督協定應當具備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二是明確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募集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賬戶監督協定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承擔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上述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募集監督機構簽署的監管協定未體現以上內容,且募集監督機構僅履行形式審核義務,並未按照《募集辦法》要求履行募集監督義務,不符合《募集辦法》要求,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募集監督機構溝通,重新簽署募集監督協定。
案例四 普通合伙人與管理人關聯關係弱
普通合伙人與私募基金管理人關聯關係弱
1.案例情況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股權基金B備案申請,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為C,屬於普通合伙人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離情形。關於普通合伙人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關聯關係,私募基金管理人A表示,普通合伙人C出資人(控股股東)D女士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部負責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擔任關鍵崗位職務,滿足關聯關係要求。
2.案例分析
為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道化且出於保證私募基金治理一致性及運行穩定性的考慮,協會要求合夥型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離的,應存在關聯關係。此處關聯關係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此外,如普通合伙人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團隊及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出資情形,同樣認定存在關聯關係。上述案例中,D女士並非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崗位亦為清算部負責人,不滿足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出資要求,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案例五 基金投基金 期限錯配
1.案例情況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股權基金B備案申請,基金到期日為2030年3月。私募股權基金B的其中一名投資者是已備案私募股權基金C,私募股權基金C到期日為2024年12月,早於私募股權基金B的到期日,存在期限錯配問題。
2.案例分析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短募長投、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滾動發行、集合運作等違規行為。因此,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其他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基金)的,應堅持私募基金和投資者相匹配原則,關注本基金存續期是否覆蓋所投資產管理產品存續期。上述案例中,上層私募基金的存續期限短於下層擬備案私募基金存續期限5年左右,在封閉式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運作管理過程中,易引發流動性風險,損害投資者權益。因此,協會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案例六 管理人出讓投資決策權成為通道
1.案例情況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夥型私募股權基金B備案申請,該私募基金設定雙執行事務合伙人結構,分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及未登記機構C。根據合夥協定職責劃分,機構C負責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制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篩選投資項目並進行投後管理。同時,機構C將收取部分基金管理費。
2.案例分析
首先,根據《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將應當履行的受託責任轉委託。上述案例中,機構C並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備管理私募基金的資質,但根據基金合夥協定約定,機構C控制私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篩選投資項目、進行投後管理,實質上管理私募基金;原私募基金管理人A出讓投資決策權,將應當履行的受託責任轉讓他人,成為非登記機構開展私募業務的“通道”,違反《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及《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要求。
其次,基金管理費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從私募基金中收取的固定費用,用於覆蓋私募基金日常開支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礎運營成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項下的專屬費用科目,其他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得以“基金管理費”名義收取相關費用。上述案例中,機構C作為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費,違反基金管理費僅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要求。綜上,協會認為上述私募基金不符備案要求,已對其不予備案。
第三期
關於發布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的通知
時間:2022-09-16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為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運營,2021年9月協會建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案例公示機制並發布首批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有效提升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效率及透明度。
近期,協會結合備案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梳理第三批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內容。第三批案例包括投資者不具備實繳出資能力、“借道”私募基金進行監管套利、與“黑中介”聯合開展違規業務共三種情形。每個案例配套具體情形描述及分析,通過對具體案例的直觀描述和針對性分析,闡明現有規則的制定背景、相關考量、適用情形,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快速、淺顯地理解現行要求。
下一步,協會將持續關注備案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研究,適時更新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第一時間向私募行業傳遞監管自律導向,促進私募行業更好發展。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2年9月16日
私募基金備案案例公示(2022年第2期總第3期)
為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運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梳理個別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案例,現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報。後續,協會將根據基金備案情況,適時更新案例公示,提升備案工作透明度。
案例一 投資者不具備實繳出資能力
1.案例情況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股權基金B備案申請,其投資者為3隻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均為認繳上億元規模、實繳僅100萬情形。經核實,3隻集合資金信託計畫均於近期設立且未募集完畢,信託計畫賬戶內僅實繳100萬資金,不具備後續實繳出資能力,擬待私募股權基金B備案通過後,繼續對外分批募集。
2.案例分析
私募基金投資者對私募基金的認繳金額應與其實際出資能力相匹配,投資者認繳金額與實繳金額差異較大的,關注其是否具備後續實繳出資能力。上述案例中,擬備案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託計畫,提交備案時並未募集完畢,不具備實繳出資能力,計畫待私募基金備案通過後再繼續募集資金。此類行為涉嫌“先備後募”,協會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其投資者信託計畫應募集完畢並具備實繳出資能力後再提交私募基金備案申請。
案例二 借道私募基金進行監管套利
1.案例情況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證券基金B備案申請,私募證券基金B由證券公司C代銷,擬百分之百投向證券公司C作為交易對手方的雪球結構收益憑證。根據基金契約約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A僅收取0.15%管理費,不收取業績報酬。根據監管要求,目前已經嚴格限制資產管理計畫投資雪球結構產品比例,個人投資者亦無法直接購買場外衍生品,故證券公司C“借道”私募基金進行投資。
2.案例分析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將應當履行的受託責任轉委託,亦不得從事通道業務。上述案例中,通過資產管理計畫無法實現百分之百投資雪球結構產品,故證券公司C“借道”私募基金進行投資,私募證券基金B資金募集及投資標的主要由證券公司C主導確定,私募基金管理人A僅象徵性收取管理費,不進行主動投資管理,具有明顯的通道業務特徵,屬於監管套利行為。為實現監管套利目的,開展通道類業務,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開展主動投資管理要求相違背,協會已對上述私募基金不予備案。
案例三 與黑中介聯合開展違規業務
1.情形一:違規委託“黑中介”代發“保殼”基金
為滿足登記後限期備案首隻私募基金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A全權委託中介機構“祺瑞府”提供首隻私募基金B備案“保殼”服務。根據雙方簽署的諮詢服務契約,服務過程中由“祺瑞府”以私募基金管理人A的名義募集、運作、管理首隻私募基金,並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供的賬號和密碼提交私募基金備案申請。
2.案例分析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將應當履行的受託責任轉委託;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十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募集完畢後申請私募基金備案,並簽署備案承諾函承諾已完成募集。上述案例中,首先,中介機構“祺瑞府”以私募基金管理人A名義募集、管理私募基金,實際掌控私募基金運作全流程,私募基金管理人A違規將應當履行的受託責任轉讓他人;其次,為便利中介機構代發“保殼”私募基金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A將其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系統的賬號和密碼全權委託給中介機構,由第三方履行信息報送義務,未勤勉盡責;最後,為避免長期不展業被註銷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私募基金管理人聯合中介機構,未募集真實投資者資金即提交備案,虛假展業。綜上,私募基金管理人A“保殼”行為性質較為惡劣,已嚴重違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要求。因此,協會已對其採取自律措施,暫停備案業務,並將其違規線索移送監管機構。
3.情形二:利用“黑中介”虛假出資“占坑”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基金B備案申請,私募基金B只有一個機構投資者C,投資者C大額認繳、小額實繳,且其股東為“祺瑞府”關聯方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A擬待私募基金備案通過後,將機構投資者C認繳份額轉讓給真實投資者,以節省私募基金募集時間。
4.案例分析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七條規定,投資者應為自己購買私募投資基金。上述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為節省募集時間,利用中介機構“祺瑞府”關聯方虛假出資認購,通過備案後,再將其認繳份額轉讓給真實投資者,違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要求。經排查,協會發現“祺瑞府”多次利用其關聯方機構為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虛假出資備案“占坑”,嚴重擾亂備案秩序。協會已對涉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自律措施,並將相關違規線索移送監管機構。後續,協會將從嚴打擊私募基金虛假出資認購行為,對於疑似虛假出資的私募基金,按照《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關注要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投資者出資能力證明。
5.鄭重申明
協會分別於2021年8月、2022年4月,通過官網發布嚴正聲明方式公開點名“祺瑞府”(又名番茄掛靠)、“騰博國際”、“寧本諮詢”等相關機構從事違法違規私募中介業務,上述機構擾亂了市場管理秩序,破壞了私募基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生態環境,對協會自律管理工作造成負面影響。近期,協會在登記備案工作中仍然發現個別私募基金管理人聯合“黑中介”開展違規業務,協會已對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自律措施。協會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增強合規意識,珍惜自身商譽和誠信記錄,遵守登記備案的程式性和實體性要求。對於聯合“黑中介”開展違規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維護私募行業生態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