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監局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

上海證監局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是上海證監局在2023年12月4日發布的五件典型行政違法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證監局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4日 
  • 發布單位上海證監局
簡介,特點,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

簡介

12月4日,在第十個國家憲法日之際,上海證監局聯合上海金融法院選編了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對外發布,以進一步引導私募基金行業合法合規經營,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促進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
上海證監局將按照《條例》授權履行職責,貫徹對私募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要求,依法打擊私募違法行為,有效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行為,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特點

上海證監局發布了近年來稽查或行政處罰的典型行政違法案例五件。相關典型案例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雙管齊下嚴格追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責任人員違法責任。
本次發布的相關案例涉及1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12名相關責任人員,其中包含某榮系、某安系涉“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責任人員。自2014年《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實施以來,上海證監局共對2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調查,特別是對5起涉“系”機構的嚴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有效促進了行業生態淨化並持續向好。
二是堅決糾正募集、投資、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違規行為。
相關案例涉及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挪用基金資產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社會影響大,也涉及適當性管理、信息披露、材料保存、信息報送等業務環節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是積極發揮行政手段在規範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同時加強司法協作。
相關案例為投資者得到救濟提供助力;個案探索犯罪線索和行政違法線索“雙向移送”,加強案件查辦中行政調查與刑事法務部門統一部署與緊密協作;推進涉眾、涉系案件的行政處罰工作,進一步妥善化解私募基金風險。

案例一

對某安系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韋某等七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一、基本案情
韋某、繆某傑通過某控股平台實際控制運營某安系私募機構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私募產品募集資金從託管戶投向SPV後,匯入韋某控制的“資金池”賬戶,由韋某統一調配使用。某安系私募機構共發行45隻基金產品,共募集資金122.35億元,私募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方向大部分為向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不良資產,或者拍賣取得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最終僅32.7億元用於購買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標的,有39隻基金產品的募集資金真實投向與私募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方向均不一致,大量資金用於兌付產品本息、支付佣金等各項費用、對外投資以及其它非契約約定用途。韋某、繆某傑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行為特別嚴重;姜某、溫某文、張某、單某芹、吉某全等人是某安系私募機構的主要管理人員,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法行為嚴重。
二、處理結果
2022年9月30日,中國證監會作出市場禁入決定,認定某安系私募機構的上述行為構成挪用侵占基金財產的違規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侵占、挪用基金財產”之規定。並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九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七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韋某、繆某傑分別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姜某、溫某文、張某、單某芹、吉某全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本案已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某安系私募基金管理人集資詐欺罪,判處相關涉案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監管警示
1.侵占、挪用基金財產等嚴重侵害私募基金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嚴懲不貸。
該案在投資管理環節存在的“資金池運作”、挪用私募基金財產、未按約定用途投資、投資項目虛假等違規情形,是典型的侵占、挪用基金財產的行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違背了與投資者的約定,極大危及投資資金安全。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出台的背景下,監管機構將強化私募業務監測監控,及時發現防範處置風險,持續關注侵占、挪用基金財產的惡性行為,嚴懲嚴重侵害私募基金投資者權益的行為。
2.嚴懲偽私募首惡,釋放零容忍信號。
某安系私募機構採取集團化運營,組織架構複雜,人員分工明確,實控人韋某通過控制的169家關聯公司和其他關聯人的銀行賬戶用於資金調撥劃轉,某安系私募機構運作的獨立性完全喪失,成為了披著私募外殼的資金池,成為了非法吸收社會資金的渠道,韋某等私募機構“首惡”受到了市場禁入的懲戒,有力釋放了“零容忍”的信號,再次告誡行業主體應增強合規意識,誠信守法經營,切勿觸碰監管紅線。
3.加強協作,對私募基金違法行為合力懲處。
該案為大型涉眾私募案件,涉及地域廣、涉案金額大、維穩壓力大,行政調查與刑事法務部門統一部署、緊密協作,充分發揮行政監管的專業優勢和刑事手段的有力震懾,採取了有效的風險防控和協同辦案措施,實現了調查現場可控、調查方向統一和調查取證協同,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協同辦案和風險處置機制,目前法院已作出刑事判決,取得了良好的行刑聯動效果。

案例二

對某村資產管理公司違反私募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一、基本案情
甲私募股權投資系列基金(以下簡稱甲系列基金)由某村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某村公司)於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發起設立。甲系列基金在基金契約中約定,基金季度報告應披露“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基金年度報告應披露“本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本私募基金的財務情況”和“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等內容。
一是某村公司未按規定披露與基金投資相關的重大信息。甲系列基金採用多層嵌套投資結構,其下層基金的資金以內保外貸方式出境,最終投資於境外某公司股權,內保外貸產生的費用包括境外貸款利息和手續費等,自2017年4月起每季度發生。該情況是與基金投資相關的可能影響甲系列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甲系列基金2017年二季度至2018年三季度所有定期報告中披露上述情況。
二是某村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基金承擔的費用。甲系列基金成立後一次性計提了三年的管理費、兩年的外包服務費、託管費,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甲系列基金2016年四季度報告至2018年四季度所有定期報告中披露具體情況。
馮某時任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履行總經理職責,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處理結果
2022年12月14日,上海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規行為。對某村私募基金管理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馮某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
三、監管警示
1.壓實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義務,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本案中,上海證監局加大查處力度,層層查實基金投資結構和信披事項,嚴格論證上層基金管理人信披義務的法律適用,在此基礎上對違法違規者作出行政處罰,提醒私募機構和從業人員切實履行法定信披義務,不得以基金投資結構複雜或者非主動管理產品等為由規避信披義務。
2.嵌套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底層投資情況負有注意義務。
《私募辦法》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是強制性要求。下層基金有關事項影響上層基金投資、基金費用等,對上層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上層投資者對此類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上層基金管理人應謹慎勤勉地了解下層基金相關情況,並向投資者及時披露對其合法權益造成實質影響的事項。本案中,下層基金資金以內保外貸方式出境,導致上層基金投資者承擔的費用大幅上升,屬於對投資者合法權益造成影響的重大事項。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契約約定披露基金費用。
基金財產的投資、回款、支出等運用情況及安全情況是投資者最為關心的事項,也是通常《基金契約》約定的必須披露的事項,基金管理人必須根據約定的要求和方式如實披露基金財產的運用情況,包括基金財產所承擔的具體費用。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計提費用當期定期報告及以後的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基金設立以來的計提費用,包括具體金額等明細情況。

案例三

對某投資公司違反私募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8日,某投資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產品向某公司賣出一筆看跌期權,其標的股票為“XKP”,名義本金304,024,320元,期權費率2.39%,期初價22.80元,執行價22.80元,到期日2017年2月26日。某私募基金產品賣出上述看跌期權收取了期權費726.62萬元,明顯低於該筆期權期權費的市場公允定價,導致應歸入基金財產的該筆看跌期權的期權費收入明顯減少,損害了某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時任某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某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經理楊某彬是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處理結果
2022年12月23日,上海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某投資公司的行為構成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違規行為。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某投資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罰款;對楊某彬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罰款。
三、監管警示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履行忠實義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受託管理基金財產,應當履行忠實義務,其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或者辦理業務過程中,個人不得利用所處地位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得從事可能產生上述損害的活動。私募基金開展衍生品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式,公允反映場外期權價值,及時、準確和完整地反映私募產品財產的狀況,保護私募基金產品的財產和投資者利益。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複雜交易侵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案涉私募基金產品以複雜的場外期權組合方式買入“XKP”股票,涉多筆場外期權交易,場外期權契約要素內容複雜。上海證監局深入調查,逐筆分析場外期權交易,諮詢行業專家,模擬測算,最終認定其中一筆場外期權交易收取的期權費明顯低於市場公允定價,導致應歸入基金財產的該筆看跌期權的期權費收入明顯減少,損害了某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
3.充分發揮反向移送機制優勢,織密對私募違法行為的追責法網。
本案違法線索來源於上海公安機關。上海公安機關在偵辦某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中,因主體身份不適格未能追究當事人楊某彬的刑事責任,但發現楊某彬涉嫌違反相關行政規定的線索,移交上海證監局處理。上海證監局對相關違規線索進行了充分核查,並進行了立案調查。本案充分體現了行刑銜接機制在法律追責方面的優勢,向市場傳遞了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信號,警示市場主體參與者不能心存僥倖,依法依規參與市場活動。

案例四

對某坤資產管理公司違反私募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一、基本案情
某坤資產管理公司在私募基金募集銷售和投資運作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是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公司將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評定為R3,但實際上產品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流動性較差,風險等級應高於R3。上述基金被推介、銷售的部分投資者為C3穩健型投資者,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與基金的實際風險等級不匹配。
二是未按契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合計22個產品基金契約對信息披露方式進行明確約定,公司未按契約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公司4個產品基金契約中約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關聯交易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上述產品所投資的項目涉及多起公司與其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公司製作的多份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未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
林某自2016年1月起擔任公司總經理,2018年10月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公司上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處理結果
2022年12月28日,上海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某坤資產管理公司上述兩項行為分別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對某坤資產管理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45,000元罰款,對林某給予警告並處45,000元罰款。
三、監管警示
1.管理人應謹慎勤勉,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確保將適當的產品賣給適格投資者。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有助於幫助投資者識別風險,減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風險的損害,本案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壓實私募機構切實履行各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責任,有力保護在產品信息獲取、產品風險認知等方面處於弱勢的投資者。
2.管理人應誠實守信,按照約定充分披露信息,規範關聯交易。
近年來資管領域的一系列風險事件中,管理人嚴重背離信義義務,通過實施不當關聯交易、向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等不法手段謀取個人非法利益,嚴重影響行業信譽和投資者信心。本案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契約約定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未按契約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警示管理人及時、全面地披露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完善關聯交易決策程式等內部管理制度,不斷增強基金管理運作的透明度。
3.投資者應樹立風險意識,謹慎、理性投資,維護自身權益。
私募行業作為市場化發展程度較高的領域,管理人良莠不齊。本案違規事實發生於募集階段和投資運營階段,與投資者均存在緊密關聯。投資者應牢固樹立風險意識,謹慎投資、理性投資,積極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法規,通過查詢中基協網站等方式,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並在充分了解私募產品風險的基礎上,審慎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案例五

對某潤基金等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私募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一、基本案情
某潤基金、某時基金等兩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為胡某某、黃某某。某潤基金所管理的X私募基金產品認購某時基金所管理的Y私募基金產品份額,Y私募基金產品通過胡某某、黃某某控制的甲合夥企業間接投資乙公司。投資過程中,甲合夥企業形成對乙公司的大額債權。同時,某時基金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丙合夥企業、丁合夥企業分別欠付所投資的戊公司、己公司債務。2018年7月,甲合夥企業以其對乙公司的債權抵銷了丙合夥企業、丁合夥企業對戊公司、己公司所欠債務,抵銷金額高達約1.254億元,占X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資金的41.82%。此外,某潤基金、某時基金以及胡某某、黃某某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分別存在未按規定披露定期報告、未按要求報送年度財務報告、未妥善保存基金契約、投資者適當性材料相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胡某某、黃某某為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且自2019年起,二人一起實際承擔了相關存續產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為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
二、處理結果
2023年6月25日,上海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相關行為損害了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違規行為,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業務相關資料的違規行為,違反《私募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向投資者披露相關債權債務抵銷事項以及未披露相關私募基金產品定期報告的違規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按要求報送年度財務報告的違規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對8家公司分別出具處罰決定書,合計罰款32萬元;胡某某和黃某某作為責任人員分別罰款32萬元。
三、監管警示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堅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
某潤基金、某時基金未恪盡職守、未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相關抵銷事項直接大幅減損甲合夥企業的財產價值,進而損害了X私募基金產品、Y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切實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
2.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加強全過程規範履責。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增強合規意識,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私募辦法》等規定全過程規範履行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依法募集、依約投資、信息披露、材料保存、信息報送等法定義務,堅持合規風控全覆蓋,強化對高管及核心從業人員的管理,厚植“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
3.以行政處罰手段提升風險化解、處置的綜合效果。
這是上海證監局首次對涉系私募基金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相關某榮系基金曾管理規模超百億,2018年起資金鍊斷裂,發生嚴重輿情及信訪投訴風險。推進涉眾、涉系風險案件的行政處罰工作,進一步妥善化解私募基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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