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福建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經2018年7月13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8年8月2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機構:福建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8月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日
制定原因,通過過程,修訂內容,制定依據,規定全文,解讀,

制定原因

近年來,中國高鐵迅猛發展,不論是通車裡程還是運營速度都已全球領先,在促進城市群發展、沿海與內陸協調發展、旅遊業發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為人民民眾便捷出行帶來了美好的生活體驗。截至2017年底,福建省時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鐵路里程已達到1516公里,實現了市市通高鐵。為了強化福建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路網支撐,鐵路方面圍繞構建福建“三縱六橫”幹線鐵路網,大力推進南龍、興泉、福平、浦梅、衢寧、福廈客專等鐵路建設,預計未來5年福建境內時速200公里及其上鐵路線路將達到2150公里。
在高速鐵路迅猛發展的同時,安全壓力也不斷增加。高速鐵路鄰近區域輕飄物、墜落物侵入鐵路線路,沿線企業或居民生產生活中一些不當行為,均會影響高速鐵路運輸秩序。因此,對高速鐵路安全管理進行地方立法,落實地方政府部門職責,統籌鐵路與地方的力量,合力共保高速鐵路安全意義重大。

通過過程

《福建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登傑
2018年8月2日

修訂內容

《福建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分為總則、安全防護、應急管理和治安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三十五條。
第一章是總則,闡述了立法目的、原則、適用範圍,明確了沿線人民政府、鐵路監管機構、鐵路運輸企業、單位和個人在高速鐵路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第二章是安全防護,對高速鐵路安全防護設施“三同時”、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行為、隧道保護、架空電力線路保護、沿線輕質建(構)築物和輕飄物安全管控、無線電頻率保護等方面進行了規範;第三章是應急管理和治安管理,對高速鐵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反恐和治安工作機制,以及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規定;第四章是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第五章是附則,對參照執行種類和公布實施日期作出了規定。

制定依據

上位法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以及福建省有關法規等。

規定全文

福建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的線路安全和運輸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並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鐵路鋼軌道床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樑、隧道、邊坡、側溝、電力牽引供電、通信信號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等。
第三條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路地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鐵路監管機構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負責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加強對高速鐵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加強高速鐵路安全宣傳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高速鐵路的安全管理相關工作,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在村(居)民和學生中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村(居)民維護高速鐵路安全。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嚴格執行高速鐵路安全管理有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管理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高速鐵路沿線根據管理需要合理劃分路段,實行雙段長工作責任制。鐵路運輸企業和路段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指定一名相關負責人作為段長,負責巡查、會商、處置及上報信息等工作。段長應當定期巡查路線,建立巡查記錄和問題台賬,及時排查處置影響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問題。
第八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誌、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機構、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安全防護
第九條高速鐵路安全防護設施應當與鐵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投入運營前,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設樁、封閉、綠化等方式建設鐵路防護帶和綠化帶,對鐵路路基實施安全防護。投入運營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和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誌等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及時處置安全隱患,保障鐵路安全運行。
第十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
(二)燃放煙花爆竹、燒荒、焚燒垃圾;
(三)拋擲可能影響行車瞭望或者設施設備安全的物品;
(四)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棄土棄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查明與高速鐵路有關的地下工程和給排水、供電、通信等管線情況,採取措施保證高速鐵路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築物的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或鐵路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50米範圍內審批建造建(構)築物等設施的,應當徵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對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100米範圍內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或者廣告牌等建(構)築物,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因掉落、脫落造成高速鐵路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隧道上方設定保護標誌,公告保護範圍和聯繫方式。
在高速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200米範圍內,進行修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乾渠,打井等可能影響隧道安全的行為,應當徵求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意見。
第十四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後不會侵入高速鐵路線路防護柵欄範圍內。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後可能侵入防護柵欄範圍內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造成損失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高速鐵路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後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比照架空電力線路走廊的有關安全距離規定執行。
高速鐵路架空電力線路導線投入運行前,已經種植的樹木等植物,因自然生長不滿足安全距離要求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樹木產權人簽訂砍伐樹木和砍伐後及時綠化但不再種植高桿植物的協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依法辦理採伐手續;高速鐵路架空電力線路導線投入運行後,新種植的樹木等植物應當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對不符合安全距離的植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通知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限期處理,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予處理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自行修剪或者依法砍伐,並不予支付補償費用,依法砍伐的樹木歸產權人所有。
第十六條發生樹木危及高速鐵路供電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先行採取修剪、砍伐樹木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最大程度減輕事故危害,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上述措施依法應當補償或者辦理有關手續的,應當依法補償或者辦理。
第十七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鐵路沿線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管,保障有關設施符合高速鐵路運輸安全要求,督促戶外廣告設施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定期維修、加固或者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八條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禁止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動力傘、飛行器(鐵路運輸企業工作用無人機除外)等空飄物和小型航空器。
對高速鐵路沿線的塑膠大棚、彩鋼板、遮陽網等輕質物體及施工過程中產生的低空漂浮物、塑膠防護薄膜等輕飄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採取加固防護措施,防止危害高速鐵路安全。
第十九條新建道路通過高速鐵路隧道進出口、路基塹坡上部影響高速鐵路安全時,建設單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對高速鐵路的防護工程、排水設施採取補強措施,以滿足高速鐵路安全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道路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在與高速鐵路交叉的道路、橋樑、涵洞處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標誌。
第二十條穿(跨)越或者並行高速鐵路線路的油氣管線、上下水管道、電力線路、通訊管線等管線的規劃、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公示管理單位及聯繫電話,並加強日常巡查維護,及時排除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
鐵路運輸企業檢查發現上述管線設施設備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高速鐵路沿線排污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其及時公開有關排污信息,加強對被舉報排污單位的監管,及時查處影響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污染行為。
第二十二條高速鐵路沿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鐵路無線電專用頻率的保護。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定期對高速鐵路沿線無線電干擾情況進行排查。
第三章 應急管理和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應對高速鐵路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納入本地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二十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應急協調機制,針對春運、暑運、法定假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通力協作,共同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速鐵路沿線地震、地質、洪澇、颱風等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報告網路體系建設,及時通報災害防治和險情災情等信息。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接到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應當迅速採取防範措施,根據災害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落實相應的應急措施,儘量避免或者降低災害對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沿線線路、車站安全防範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將高速鐵路沿線視頻監控納入公共安全視頻聯網套用,建立涉及高速鐵路安全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組織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護路聯防組織等單位共同做好治安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速鐵路反恐怖工作指揮協調機制和反恐怖工作聯防聯控機制,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反恐怖工作責任制,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
第二十八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二)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三)干擾高速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四)攀爬、鑽越、損毀高速鐵路封閉設施;
(五)在高速鐵路動車組列車內吸食或者使用誘發煙霧報警的物品;
(六)破壞、損毀高速鐵路線路、列車、通信信號和電力電纜、供電接觸網、防護柵欄、限高防護架等設施和標識;
(七)傳播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由鐵路運輸企業報告鐵路監管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在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鐵路監管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以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開行時速200公里以上列車和200公里以下動車組列車的鐵路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記者從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獲悉,10月1日起將施行《福建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稱《規定》)。規定要求,在鐵路沿線500米範圍內升放航空器將被明令禁止。
據了解,福建省內時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鐵路里程目前已達到1516公里,實現了市市通動車,預計未來5年福建境內時速200公里及其以上鐵路線路將達到2150公里。此次公布的《規定》明確適用於設計時速250公里及以上的合福、杭深等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規定》明確禁止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動力傘、飛行器等空飄物和小型航空器等行為。
違反《規定》相關責任者,將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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