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閩政辦〔2013〕11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福建省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1月16日印發的《福建省地震應急預案》(閩政辦〔2006〕8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3日
應急預案
福建省地震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地震災害的分級
2.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2 重大地震災害
2.3 較大地震災害
2.4 一般地震災害
3 組織體系及職責
3.1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
3.2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4 監測報告、預警與發布
4.1 地震監測預報
4.2 地震預警
4.3 震情報告
4.4 災情報告
4.5 震情災情發布
5 應急回響
5.1 先期應急回響
5.2 指揮、部署及行動
5.3 應急結束
6 應急回響措施
6.1 搜救人員
6.2 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6.3 安置受災民眾
6.4 搶修基礎設施
6.5 加強現場監測
6.6 防禦次生災害
6.7 維護社會治安
6.8 開展社會動員
6.9 發布信息
6.10 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7.2 恢復重建實施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8.2 應急指揮平台保障
8.3 物資與資金保障
8.4 基礎設施保障
8.5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
8.7 安全保障
9 台灣及台灣海峽強地震應急
9.1 台灣及台灣海峽強地震
9.2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回響
10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10.1 臨震應急
10.2 強有感地震應急
10.3 海域地震應急
10.4 鄰省地震應急
10.5 外省特大地震應急
10.6 地震謠傳應急
11 附 則
11.1 獎勵與責任
11.2 預案管理
11.3 以上、以下的含義
11.4 預案的解釋
11.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科學、高效、有序地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發生地震和省外發生地震並對我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防禦為主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地震應急處置工作首要職責,堅持地震監測、預防、應急準備與救援相結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各項工作。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部署本行政區域內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地震災害級別和地震災害影響範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別承擔相應的組織指揮和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為主、快速反應
市、縣(區)地方人民政府是應對地震災害的第一責任人,承擔指揮實施處置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職責。當本級政府無法應對時,應立即請求上級政府支援。地震災害發生後,市、縣(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駐地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組織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
(4)軍地聯動、社會參與
加強軍地聯動,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中的骨幹和突擊隊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構建政府、軍隊、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抗震救災隊伍。
(5)依靠科學、資源共享
堅持科學防震減災,積極發揮專家作用。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和工具,科學施救。充分調動和發揮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財力,形成全社會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合力。
2 地震災害的分級
根據地震災害程度,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災害四個級別。
2.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我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我省發生6.5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2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50至300人,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我省發生6.0級以上、6.5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2.3較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10至50人,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我省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2.4一般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我省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地震災害等級標準表
3 組織體系及職責
3.1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是我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指揮部指揮長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指揮部副指揮長由省軍區副司令員、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地震局局長、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民政廳副廳長、公安廳副廳長擔任。
指揮部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科技廳、經貿委、司法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廳、外經貿廳、衛生廳、外辦、國資委、廣電局、安監局、糧食局、旅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信息化局、台辦、供銷社、測繪地理信息局、團省委、紅十字會、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福建海事局、省氣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省監管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南昌鐵路局福州辦事處、武警福建總隊、武警福建省邊防總隊、武警福建省消防總隊、武警福建省森林總隊、武警8710部隊、省電力公司、中石化森美福建公司、省物資(集團)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當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省委書記或省長擔任總指揮。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2)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研究抗震救災工作;
(4)向社會發布震情災情;
(5)組織有關市、縣(區)和部門、單位查清受災情況;
(6)派出現場指揮部、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各類搶險隊及工作組;
(7)協調駐閩部隊、武警部隊和社會各類救援力量參加搶險救災;
(8)調配和接受救災物資、資金和裝備;
(9)部署轉移安置災民,保障災民基本生活;
(10)部署省直部門和有關市、縣(區)對災區進行緊急援助;
(11)根據震情和災情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次生災害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12)發布抗震救災相關指令,依法實施管理、限制、徵用等應急措施。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掛靠省地震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聯絡員為組成人員。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督促落實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工作部署;
(2)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
(3)提出抗震救災方案和對策建議;
(4)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
(5)起草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搶險救援組、民眾生活保障組、醫療與衛生防疫組、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組、社會治安組、接受援助及外事組、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各工作組組長由第一牽頭單位負責人擔任,必要時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專人擔任。
3.2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地震應急處置需要,可派出若干個現場指揮部到災情嚴重地區,加強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指揮和協調能力,必要時可對緊急突發事件進行臨機處置。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按照上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令,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專人擔任。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地震應急行動方案;
(2)現場指揮協調地震災區的搶險救災工作,組織調集搶險人員和搶險物資等,督促檢查各項搶險救災工作的落實;
(3)了解和掌握災區現場處置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並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上報;
(4)負責現場新聞報導的指導、審查工作。
4 監測報告、預警與發布
4.1地震監測預報
省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省各類地震觀測數據,對地震活動趨勢進行分析評估,提出年度震情會商意見;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報。
4.2地震預警
根據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的統一部署,省地震局在全省逐步建立健全
地震預警系統。
當本省行政區域及毗鄰海域、周邊區域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省地震局根據有關規定對地震在本省可能造成的影響迅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通信運營企業等單位必須配合地震部門做好地震預警信息的迅速發布。
4.3震情報告
(1)我省及鄰近海域地震發生後,省地震局地震監測台網2分鐘內發出自動地震速報,10分鐘內由省地震局正式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地震參數。
(2)我省設區市區域發生有感地震,所在地的地震局(辦)利用省地震局提供的實時地震觀測數據與速報信息向當地政府報告震情。
4.4災情報告
地震災情報告內容: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人員傷亡,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等。地震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地震災情速報工作程式:
(1)省地震局及震區各級地震工作部門立即啟動地震災情速報網,收集地震災情並速報。震區各級地震工作部門迅速派工作組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區域開展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匯總上報省地震局,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2)省地震局儘快了解震區地震影響和大致破壞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
(3)災區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人民政府初報,續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4)省教育、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安全監管、測繪、通訊、電力等有關部門應迅速了解災情,及時報省人民政府。
(5)發現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僑胞或外籍人士,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並上報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有關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及省直相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分別上報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
4.5震情災情發布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地震局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負責及時公布震情、災情信息。
5 應急回響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在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實施,領導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全省抗震救災工作。災區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先期處置,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部署,領導和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單位)、駐閩解放軍、武警部隊、國防後備力量和非災區市級人民政府,視情對受災市進行支援,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由災區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災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視情對受災縣(區)進行支援,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抗震救災工作。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受災縣(區)的抗震救災工作;視情對受災縣(區)進行支援,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如果較大、一般地震災害涉及2個或以上地區,則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該次地震災害的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回響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5.1先期應急回響
(1)地震發生後,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和災情初步評估意見,並根據地震災害的初判指標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級別的建議。
(2)省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開展相應級別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若為Ⅰ級、Ⅱ級應急回響,迅速向災區派出省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將震情信息及省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情況,通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3)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震情信息及省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的情況後,迅速按各自應急預案規定,啟動應急回響,開展先期處置,並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先期處置情況。
5.2指揮、部署及行動
5.2.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主持召開省抗震救災緊急部署會,指揮部署工作:
(1)根據災情,決定啟動相關的工作組;
(2)向受災嚴重地區派出若干個現場指揮部,強化當地抗震救災的指揮協調能力,或直接組織、指揮和處置災區臨時出現的重大事件;
(3)根據災情判斷和救災需求,劃分若干區域,科學調配救援力量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等工作;
(4)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受災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時上報災情,儘快查明救災需求,及時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災民安置等應急處置工作;
(5)通信、電力、交通等省級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對現場指揮部、災民醫療點、安置點等重點場所實施應急通信、應急供電、應急照明。同時迅速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6)交通管理部門迅速對進入災區的車輛、人員進行疏導,發布相關信息,對通往災區的道路進行交通管制,優先保證救援隊伍和救災物資車輛進入災區;
(7)社會團體、各單位以及民間組織和志願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入災區;
(8)根據災情情況,做好受災民眾安置、救災物資調配、衛生防疫、現場監測、次生災害防範、治安維護及對政府機關、銀行等重要目標的保護,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震情災情,加強輿論導向及輿情監控;
(9)要求非災區市人民政府穩定社會,儘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積極組織生產災區急需的物資和裝備;視災區救援情況,有序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0)視情請求國務院和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給予援助;視情向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求支援;
(11)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根據震情災情形勢和抗震救災工作需要,向社會公眾、企業和社會團體等緊急徵用抗震救災急需的物資、器材、資料、科研成果和技術方法等;對特定區域實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鎖等特別處置措施,對生產、貿易等經濟活動實施臨時管制措施。在實施和結束上述特別處置措施時,應及時向社會、被徵用者、被管制對象等公告。緊急狀況消除後,及時解除特別處置措施,並及時對被徵用物資、器材的損毀給予補償。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各工作組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根據各自的職責,迅速開展各項抗震救災工作。
災區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了解震情和災情,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報告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民政廳、省地震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啟動本級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直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工作,立即發動基層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防範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5.2.2重大地震災害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主持召開省抗震救災緊急部署會,指揮部署工作:
(1)根據災情,決定啟動相關的工作組;
(2)向受災嚴重地區派出一個或多個現場指揮部,加強災區抗震救災的指揮協調能力,或直接組織、指揮和處置災區臨時出現的重大事件;
(3)根據災情判斷和救災需求,劃分若干區域調配救援力量迅速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等工作;
(4)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受災設區市人民政府及時上報災情,儘快查明救災需求,及時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災民安置等應急處置工作;
(5)通信、電力等省級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對現場指揮部、災民醫療點、安置點等重點場所實施應急通信、應急供電、應急照明。同時迅速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6)交通管理部門迅速對進入災區的車輛、人員進行疏導,發布相關信息,對通往災區的道路進行交通管制,優先保證救援隊伍和救災物資車輛進入災區;
(7)社會團體、各單位以及民間組織和志願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入災區;
(8)根據災情情況,重點做好受災民眾安置、調配救災物資、衛生防疫、現場監測、治安維護、次生災害防範和應急恢復等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震情災情,加強輿論導向及輿情監控;
(9)要求非災區市人民政府穩定社會,儘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積極組織生產災區急需的物資和裝備;視災區救援情況,有序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10)需要國務院支持的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建議。視情向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求支援。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各工作組按照指揮部的部署,根據各自的職責,迅速開展各項工作。
災區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了解震情和災情,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報告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民政廳、省地震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啟動本級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自救互救、搶險救災等先期應急處置,直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工作;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5.2.3較大地震災害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主持召開省抗震救災緊急部署會,部署抗震救災工作:
(1)命令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受災設區市人民政府及時上報災情,儘快落實人員傷亡及其救治情況,評估和查明救災需求,及時組織開展生命搜救、災民安置、穩定社會等工作;
(2)根據受災情況或下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向災區派遣省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及其他救援專業救援隊伍;
(3)組織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對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4)視震情和災情情況,請求國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災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抗震救災工作,迅速了解震情和災情,報告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民政廳、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成立現場指揮部領導、協調現場搶險救災工作。當災情難以控制或出現擴大等事態時,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地震主管部門請求支援。
災區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預案,了解震情和災情,報告省、市人民政府並抄送省民政廳、省地震局。負責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直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工作;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5.2.4一般地震災害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指令對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行指導及支援,開展以下工作:
(1)向災區人民政府了解、評估災情,提出救災建議;
(2)根據受災情況或下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向災區派遣省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或其他救援專業救援隊伍;
(3)組織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4)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進展。
災區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迅速啟動本級地震應急預案,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搶險救災行動。當災情難以控制或出現擴大等事態時,應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支援。
災區所在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民政廳、省地震局,視情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5.3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必要時,可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應急行動終止訊息。
地震應急工作基本結束後,重大以上地震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負責提交本系統抗震救災工作總結、受災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總結匯總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情況,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地震局負責對抗震救災情況進行匯總、總結,提出改進建議報省人民政府。
6 應急回響措施
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災情和抗災救災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6.1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地震、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
6.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協調組織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民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6.3安置受災民眾
開放
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街道設定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複課。
6.4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6.5加強現場監測
地震部門組織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震情形勢進行研判。氣象部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6.6防禦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
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土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軍工科研生產重點設施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對核電站等核工業生產科研重點設施,做好事故防範處置工作。
6.7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民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民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6.8開展社會動員
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願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願服務聯繫電話,統一接收志願者組織報名,做好志願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
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民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6.9發布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回響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6.10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民政、地震、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範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7 恢復重建
7.1恢復重建規劃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根據地質條件和
地震活動斷層分布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因素,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做出安排。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省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省發展改革、經貿、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地震、通信管理、電力等有關部門及地震災區設區市人民政府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2)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人民政府組織省發展改革、經貿、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地震、通信管理、電力等有關部門及地震災區設區市人民政府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3)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在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7.2恢復重建實施
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災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災後恢復重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8 保障措施
8.1隊伍保障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駐閩解放軍、武警部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鑑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尋與營救、建築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8.2應急指揮平台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託地震部門平台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實際的基礎資料庫,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傳遞渠道,完善災情信息處理方法,提供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資源共享,輔助應急指揮決策的系統。
8.3物資與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新建、改擴建和利用國家物資儲備庫,與物資生產、商品流通、交通運輸等單位和企業簽訂救災物資供儲協定等多種方式形成救災物資和裝備儲備調度網路,保障抗震救災急需物資和後勤保障需要。
省財政廳負責應急資金保障,對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8.4基礎設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省廣電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省應急廣播體系,確保民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省發展改革委和電監會福建專員辦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
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省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5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等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啟用預案,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演練,使應急避難場所有效發揮作用。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8.6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級地震部門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各級地震部門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地震應急演練。地震專業隊伍每年開展不少於兩次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8.7安全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抗震救災中,應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強化應急工作紀律,嚴格操作程式。現場救援隊伍之間應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到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高速鐵路、城市輕軌、捷運、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核設施、通信等部門(單位),對工程設施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建立地震緊急處置工作機制和技術系統,根據地震預警信息採取緊急防範措施,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9 台灣及台灣海峽強地震應急
9.1台灣及台灣海峽強地震
台灣地區及台灣海峽發生6.5級以上造成我省境內大範圍有感的強烈地震。
當該地震事件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報告省人民政府並建議啟動預案。
9.2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回響
省人民政府啟動預案,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並採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省地震局負責指導協助設區市人民政府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令,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協助救援。
(2)省地震局負責通過新聞媒體公告震情信息,發布穩定社會秩序公告;注意社會對地震的反應,及時發現和平息地震謠言。
(3)省委宣傳部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網站、新聞媒體刊登播出有關防震減災知識以及穩定社會秩序的宣傳報導;視情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接受新聞媒體的採訪。
(4)省公安廳組織做好維護社會治安工作,視情適時疏導聚集民眾。
(5)省台辦做好協助台胞與在台灣親人的聯繫及返台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安置或撤離內地赴台遊客。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立即部署採取有效措施應對台灣及台灣海峽強地震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消除民眾恐慌心理。
(6)各有感強烈的地區要及時組織力量,檢查本區域是否受到波及發生次生災害等情況。
當台灣地區及台灣海峽地震影響已基本消除,我省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已恢復正常,省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10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包括臨震應急、強有感地震應急、海域地震應急、鄰省地震應急、外省特大地震應急以及地震謠傳應急。
當其他地震事件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報告省人民政府並建議啟動預案。省人民政府視情啟動預案,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採取以下相應的應急回響。
10.1臨震應急
當省人民政府發布短臨地震預報(指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後,預報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入臨震應急狀態。
10.1.1應急回響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應急處置措施:
(1)省地震局負責加強震情監視,落實地震異常,及時報告震情趨勢判斷意見;
(2)
省交通運輸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部門、單位以及可能產生次生災害的危化品、核設施、水庫、油氣等企業對
生命線工程和
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加固措施或防護措施;
(3)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應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應急通信保障準備,同時組織做好通信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
(4)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制定應急供電保障方案,做好應急供電保障準備,同時組織做好供電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
(5)
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廳、安監局、公安消防總隊、地震局等部門的搶險救援隊伍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省軍區負責協調駐閩解放軍、武警部隊、
國防後備力量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6)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民政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部門做好抗震救災物資、資金等保障工作;
(7)省政府新聞辦、公安廳、廣電局、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研判,維護社會穩定;
(8)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導和督促地震預報區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好搶險救援、防震抗震、民眾應急疏散臨時安置等準備工作。
10.1.2臨震應急結束
(1)當預報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後,預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預案有關規定啟動應急回響,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臨震應急自動結束。
(2)當省地震局對預報區作出未來一段時期內無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發生的趨勢判斷意見後,應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據預報區和臨震應急工作實際,發布終止臨震應急的公告,臨震應急結束。
10.2強有感地震應急
強有感地震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使公眾強烈有感,震級小於4.0級的地震;或鄰近省發生破壞性地震,波及本省,使公眾強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員傷亡和明顯財產損失,可能或已經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實施強有感地震主要應急處置措施:
(1)通知相關市、縣人民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2)省地震局立即組織加強地震應急工作,進行震情趨勢判斷,收集震情與輿情,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
(3)在省政府新聞辦的領導下,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社會宣傳教育工作。省人民政府將相關情況上報國務院,省地震局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國地震局。
當強有感地震對我省造成的影響已經基本消除,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已恢復正常,省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10.3海域地震應急
海域地震指本省海域發生破壞性地震,造成海域設施、船舶等破壞或影響陸地的地震事件。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措施:
(1)省地震局迅速向省人民政府上報海域地震情況並通報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福建海事局及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
(2)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報告海域地震及採取應急處置情況;
(3)省海洋與漁業廳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後,立即會同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開展分析會商,預測海域地震對我國沿海可能造成海嘯災害的影響程度,上報省人民政府及省海嘯應急處置指揮部,並按有關規定及時發布相關的海嘯災害預警信息。一旦發布海嘯警報,按《福建省海嘯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福建海事局、省交通運輸廳、信息化局、通信管理局對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險、海上污染、海底通信電纜中斷等突發事件,迅速組織實施海上應急處置;
(5)海域地震影響或可能影響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由福建海事局發布航行通(警)告。
受影響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協助開展相關應急處置。
當海域地震波及陸地造成災害事件時,參照地震災害應急回響相應級別實施應急。
當海域地震造成的影響已基本消除,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已恢復正常,省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10.4鄰省地震應急
鄰省地震指在我省周邊省份發生,並波及我省造成人員傷亡或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措施:
(1)視其對我省的影響程度採取相應的地震應急處置措施。
(2)受鄰省地震影響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視其對當地的影響程度採取相應的地震應急處置措施。
10.5外省特大地震應急
外省特大地震指我國大陸地區發生特大地震,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未對我省造成直接影響的地震。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措施:
(1)省地震局及時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外省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和災害損失情況;
(2)依據災情和受災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請求,或國務院及中國地震局的指令,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對地震災區實施緊急救援的建議,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實施對國內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災區的緊急支援,協調省級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各類專業救援隊伍、醫療救護隊伍、工程搶險隊伍或相關技術人員對災區進行支援;省經貿委、民政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紅十字會、民航福建監管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相關物資、資金、器材等支援外省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災工作;
(3)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開展抗震救災的宣傳報導工作。
當外省特大地震造成的影響已基本消除,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已恢復正常,省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10.6地震謠傳應急
地震謠傳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現地震謠言、傳言,並對社會正常生活、生產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的事件。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措施:
(1)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督促和指導相關地區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平息謠傳;
(2)省地震局迅速對謠傳地震內容進行分析判斷;
(3)公安等有關部門組織力量依法查處造謠者並公布真相,省地震局會同省委宣傳部協助相關地區做好宣傳工作,迅速平息地震謠言造成的影響。
相關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要迅速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傳,並將處置情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
11 附 則
11.1獎勵與責任
對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抗震救災重要情況或者抗震救災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2預案管理
福建省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與本預案相銜接、配套的各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報省地震局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相應的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1.3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1.4預案的解釋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解釋。
11.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福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
附屬檔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組,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搶險救援組。由福建省軍區牽頭,省公安廳、地震局、安監局、民航福建監管局、第三十一集團軍、92403部隊、94816部隊、武警福建省消防總隊、武警福建省總隊、武警福建省森林總隊、武警8710部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制訂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民眾和受傷人員;組織救援人員和物資的空運、空投工作;清理災區現場。
(2)民眾生活保障組。由省民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經貿委、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外經貿廳、糧食局、信息化局、紅十字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制訂實施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調集、轉運帳篷和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指導有關地區做好緊急轉移受災民眾安置工作,支援災區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3)醫療與衛生防疫組。由省衛生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水利廳、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信息化局、省軍區、武警福建省總隊、紅十字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做好災區的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心理援助等工作;組織做好傷員轉移後送工作;商經貿和財政部門調用醫療器械、藥品等儲備物資。指導當地做好死亡畜禽的
無害化處理,制定實施災後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
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貿委牽頭,省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保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廳、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廳、外經貿廳、國資委、廣電局、信息化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福建監管局、南昌鐵路局福州辦事處、省電力公司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搶修維護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組織生產、調運搶險救援產品,調運生產物資和裝備,保障災區搶險應急物資供應;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對受災的工礦商貿和農業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制訂科學恢復生產方案,安排落實有關扶持資金和物資。
(5)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組。由省地震局牽頭,省科技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海洋與漁業廳、質監局、安監局、信息化局、氣象局、民航福建監管局、武警福建省消防總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餘震防範;及時組織撲救火災,處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災區防火以及災區安全生產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防範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險情,及時通知當地政府組織疏散民眾;加強河湖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災區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對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
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特別要保障核設施等關鍵設施運行安全;加強災區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
(6)社會治安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教育廳、司法廳、信訪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銀監會福建監管局、證監會福建監管局、武警福建省總隊、武警8710部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範、嚴厲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欺斂取不義之財、藉機傳播各種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7)接受援助及外事組:由省民政廳牽頭,省經貿委、外經貿廳、外辦(港澳辦)、台辦、質監局、旅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省地震局、民航福建監管局、紅十字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接受和安排國內外捐贈,處理其他涉外事務和涉港澳台事務,接受和安排國外救援隊伍,協調救援行動。
(8)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省民政廳、省地震局牽頭,省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信息化局、測繪地理信息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範圍、建構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徵、人員傷亡數量、地震巨觀異常現象、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指導保險業做好受災地區的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9)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政府新聞辦、省民政廳、外辦(省港澳辦)、台辦、廣電局、旅遊局、地震局、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省廣播影視集團、新華社福建分社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協調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加強輿情收集研判,正確引導輿論;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