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是2001年福建省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66號
- 發布日期:2001-06-18
- 生效日期:2001-06-18
《福建省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是2001年福建省發布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是2001年福建省發布的通知。【發布單位】81302【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
2001年6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我省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參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是其職責許可權...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 朱鎔基 2001年4月21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
《福建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09〕149號檔案印發的規定。通知公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政辦〔2009〕14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
2012年3月31日,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修訂內容 刪除本辦法第五十一條。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
(九)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一)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二)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行使消防...
(四)調查和處理企業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權。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綜合管理,行使下列國家監察職權:(一)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發出《勞動安全監察...
(五)負責組織省政府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督查工作;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六)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七)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5.對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造成重大污染或生態破壞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對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保護區,要按有關規定予以取消資格。 同時,環保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建立必要的工作聯繫,對涉嫌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法務部門,並協助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堅持統籌推進。堅持法治福建、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發揮法治政府建設的引領帶動和法治督察的督導作用,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推動、協同發展。(四)核查方法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
第二十條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在運營服務中,應當攜帶相關證件,安全駕駛,規範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按照規定線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站點停靠;(二)無故拒載乘客、中途甩客、滯站攬客;(三)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第三節出租汽車客運經營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城市...
規定全文 (2001年7月6日省政府令第106號發布)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
第十一條 各級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巡防管控、安全環境治理、治安隱患排查和矛盾糾紛調解處理等工作。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路地雙段長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開展組織巡查、協調會商等工作,及時排查和處置影響...
《江西省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是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06號 【發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2001-07-06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首都社會穩定,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監察機關...
綜合協調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的落實,承辦應由機關參與調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指導、督辦各鄉鎮、各部門對相關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四)審計科 組織實施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加強審計業務內部監督;辦理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審計質量責任追究意見。
因此,將《條例》名稱修改為《福建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二)關於證件管理的問題。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公安邊防部門負責辦理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台灣居民登入證》和《對台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4種證件都是確需保留的行政...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已經200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程安東 2001年11月30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參照《國務院...
第九條 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報告,對事故隱瞞不報、漏報、謊報、拖延報告或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第—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第十條 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的單位和責任人,由縣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 單位保衛組織對本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應按規定向單位行政領導和公安機關報告;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應保護現場,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第十七條 單位保衛人員應忠於職守,履行職責,不徇私情,依法辦事。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單位保衛工作人人有責,職工應自覺遵守保衛...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二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劃定的職責,設區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煤礦重點地區和非煤礦山重點縣實行派駐檢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將會同國家礦山安監局福建局適時開展採取抽查檢查、綜合督查等方式對重點地區開展督導檢查,推動鞏固提升大檢查成效。三、檢查內容 (一)地方黨委和政府礦山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地方黨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加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人事局〈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升級獎勵工作的意見〉》(閩政【1982】91號)(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體改委、勞動局、財政廳關於貫徹〈福建省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補充意見的通知》(閩政【1993】35號)(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頒發〈福建省關於維護鐵路設備完好、確保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堤防、排澇管網、泵站等防洪排澇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防洪排澇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卸、穿鑿、挖掘、堵塞、填埋防洪排澇設施或者實施其他破壞行為。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洪水預警報系統等防洪減災非...
重大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重大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各類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執行。第六條 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