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閩政〔2014〕4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推行省級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實施方案
福建省推行省級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省人民政府決定開展省級行政權力清理,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圍繞建立
法治政府和
服務型政府,以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治理能力為核心,堅持職權法定、簡政放權、便民高效、權責一致、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清理行政權力、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建立健全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以及政府層級、部門之間關係,構建權界清晰、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為全力推進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二、主要任務
推行省級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主要任務是:
(二)行政權力事項清理方法。行政權力清理單位應當按照“誰行使、誰清理”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單位的行政職權配置情況,按照職權法定、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和推行
行政執法責任制及歷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對現有正在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全面梳理,提出取消、轉移、下放、整合、保留等清理意見,並逐條逐項分類登記,編制行政權力清單;對部門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權力事項,逐項說明涉及部門、交叉分散情況及原因,提出歸併整合或者調整意見;對需要國家層面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提出調整建議。
1.取消。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式設定的行政權力事項,予以取消。部門自行發布的檔案,不得作為行政權力事項設定和行使的依據。對於有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據,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及時提請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單位內部具體事務性管理的職責,不列入行政權力清單清理範圍。
2.職權轉移。積極穩妥地向社會組織轉移部分行業管理和社會管理中的技術性、事務性、輔助性職能,對行規行約制定、行業技術標準規範制定、行業統計分析和信息預警、行業學術和科技成果評審推廣、行業糾紛調解等行業管理和協調事項,原則上轉移給行業組織承擔。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水平能力的評價、認定,以及相關從業、執業資格、資質類管理,原則上交由社會組織自律管理。
3.職權下放。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下放基層管理。對於省級行政權力清理單位正在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省級清理單位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事、提高管理服務效率、便於監管的原則,下放市縣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管理。
4.職權整合。確需保留的職權,工作內容相同或相似,或者有二個以上清理單位均可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按照簡化辦事環節、最佳化辦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進行整合。取消和簡化前置性審批事項,確需前置審批的,建立並聯審批機制,並對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鑑證、諮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清理,保障行政相對人權益,減少行政相對人負擔。
5.職權保留。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權力予以保留;對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時又難以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或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應當採用加強監管的方式建立嚴格管理措施。
(三)審核確認行政權力事項。根據大幅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管理的要求,按照能減則減、能放則放的原則,取消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權力事項,嚴管雖有法定依據、但明顯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權力事項。減少投資項目審批和生產經營活動審批,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具有審批性質的備案。全面清理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評比達標表彰、評估等事項。凡公民法人可以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可以有效調節、社會組織可以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取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政府不再審批。
(四)明確行使權力責任。按照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根據不同類別行政權力的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落實責任主體,規範職責許可權,明確相應責任。探索建立與政府部門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體系。明確權力清單就是責任清單,違規行使或者不當行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五)最佳化權力運行流程。依照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繪製運行流程圖,最佳化運行程式,簡化辦事環節,提高運行效能。有法定程式的,按照法定要求細化流程;沒有法定程式的,按照便民原則設定流程。同類行政權力且運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繪製通用流程圖;有關鍵性差異的,單獨繪製流程圖。
(六)依法公開權力清單。經過審核確認的行政權力清單、除涉及國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應當通過
行政服務中心、政府入口網站及時、完整、準確地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包括:行政權力的職權類別、項目名稱、項目編碼、實施機關、共同實施機關、實施依據、實施對象、辦理時限、辦理流程、收費依據和標準、服務方式、相對人權利、監督投訴途徑等。
(七)實行權力規範透明運行。加強行政權力事項科學化、法制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動態調整機制和長效保障機制。行政權力清單和運行流程圖公布後,將行政權力納入網上運行,大力推進網上辦事,依託網上平台固化行政權力行使程式,明確辦理時限,公開辦理過程,及時反饋辦理結果,促使顯性權力規範化、隱性權力公開化,確保公權公用、規範運行、陽光操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各權力實施單位應當在行政服務中心、政府入口網站公開辦事指南、方便民眾辦事,接受民眾監督。
(八)強化權力制約監督。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負面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推行企業依法承諾制,並輔以集中驗收、嚴格問責及全過程監管。建立市場和社會主體首負責任制度、
懲罰性賠償制度、產品(服務)質量保險制度、行業準入和生產經營標準管理制度,推動政府管理方式從注重事前管理向注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監管方式從注重主體資格監管向注重產品(服務)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監管轉變。建立工商監管、行業監管、屬地監管、綜合監管相協調的監管機制。加強對權力運行進行全程監督,開展實時監控和廉政風險評估。建立行政權力行使績效評估制度,進一步提升政府治理績效。
(九)嚴格責任追究。健全違法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問責。按照行使權力承擔相應責任的要求,開展權力行使情況檢查和評估,對權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錯位行為,按有關規定視情予以相應的問責處理。
三、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部署清理階段(本文下發之日起至9月30日)。建立省行政權力清單清理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編辦,抽調相關成員單位人員集中辦公,承擔清理相關工作。省直各單位分類填寫行政權力事項清理有關表格,繪製權力運行流程圖,於9月30日前將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自查報告(包括行政權力事項清理規範情況、履行情況及存在問題、意見建議和有關表格等)連同電子版一併報送省編辦。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權力事項由主管部門統一報送。
第二階段:集中審核階段(201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清理單位報送的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初審,在組織相關部門和清理單位進行審核的基礎上,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參與審核和論證,同時徵求相關方面意見,提出清理規範意見反饋各清理單位核實。
第三階段:公布運行階段(201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經審核論證和核實的省級行政權力清單,按程式報省政府審定後,正式對外公布。有關單位按照對外公布的行政權力清單行使行政職權,並逐步納入網上平台運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推行省級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突破口。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負總責,組織專門力量,落實工作責任,確保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在清理中涉及部門交叉和管理分散的行政權力事項,各單位要深入研究,提出解決辦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編辦要加強對各單位清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省法制辦要加強對行政權力合法性審查。
(二)全面部署,分步推進。按照全面部署、分步推進、重點突破、依法實施的要求,認真開展清理規範工作,切實做好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各項工作。2014年推行省級行政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行政權力清單和運行流程,各市、縣(區)政府根據本通知的要求開展工作,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
(三)廣泛宣傳,強化督查。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重要意義,營造氛圍、形成共識,接受社會監督。省政府將把此項工作納入省直機關和各級政府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適時組織監督檢查。
附屬檔案:1.行政權力事項匯總表
2.行政權力事項明細表
3.部門職權交叉分散事項表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部門) 行政權力事項匯總表
表一
表二
附屬檔案2
(部門) 行政權力事項明細表
表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
備註:1.此表以省政府公布的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為準,不需再填報。如有調整事項請重新填報。
2.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表二:行政確認
備註: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表三:行政處罰
備註: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表四:行政強制
備註: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表五:行政徵收
備註: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表六:行政徵用
備註: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表七:行政裁決
備註: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表八:行政給付
備註: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表九:行政監督檢查
備註: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表十:其 他
備註: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附屬檔案3
部門職權交叉分散事項表
備註:1.“事項名稱”指對有關交叉分散職權的統稱,如醫療保險管理、不動產登記等;
2.“涉及部門”指涉及交叉分散職權的實施機關;
3.“具體職權”指有關部門在交叉分散事項中所承擔的具體工作,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房屋登記、林業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等;
4.實施依據應填寫規定該行政權力的依據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內容;
5.“處理意見”指本部門解決職權交叉分散問題的意見,包括具體的措施、方式、步驟等,並充分說明理由,可另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