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條例(修正)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條例(修正)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0.25
  • 實施時間:1997.10.25
第一條 為保障本省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及與這些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員、固定工、契約工、臨時工(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 職工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投訴,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接到職工投訴,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應在3個月內調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立即移送,並通知投訴人。
第四條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企業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必須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 企業錄用職工,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在職工上崗30日內未簽訂勞動契約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訂,不補訂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以罰款。
第六條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
第七條 企業工會負責人或者參與集體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勞動契約期限未滿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第八條 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和職工參與管理等問題進行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契約。
企業工會與企業就前款問題協商談判達不成協定的,應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協調解決。
第九條 企業不得以任何藉口限制職工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藉口對職工搜身;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嚴禁毆打、侮辱、虐待、體罰和變相體罰職工。
第十條 職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企業應予支持,不得阻撓。
企業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應按月向上級工會繳納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0.5%的補償金。企業成立工會時,所繳納的工會籌備金按工會經費留成比例返還企業工會;補償金上繳國庫。
未按前款規定繳納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的,比照《福建省實施辦法》第44條第4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勞動、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工會應加強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職能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職工損失的,應當賠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除賠償外,應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企業提供的職工宿舍、飯堂和工場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條件,具備必要的防火、通風、採光和水電設施;職工宿舍不得與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場、倉庫混合;宿舍、工場應當備有緊急出口,保證通道暢通。企業違反規定的,按本條例前條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要住院治療的,由企業及時送往治療。所需掛號費、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由企業負擔。住院一伙食費由企業按當地規定的標準補貼。醫療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職工工傷或職業病醫療終結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並發給因工傷殘或職業病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 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不得降低保護標準和相應待遇。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協助和監督企業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嚴禁企業招用童工。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作業。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保護離、退休職工的規定,關心離、退休職工生活,保障離、退休職工合法權益。
企業不得拖欠和剋扣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金,不得隨意降低離、退休職工醫療保障及其他待遇。
第十七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有關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待遇的規定。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上級工會責令改正。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5000-10000元罰款;對違反規定少發延時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延時工資,並按少發工資額的1-2倍支付賠償金。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明確規定每月發放職工工資的日期,並按勞動契約規定以貨幣形式發放足額工資。企業逾期或者未足額發放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工會責令其補發。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社會保險政策、法規,並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費,支付職工福利待遇、文化、教育、衛生保健等方面的補貼。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有償轉讓給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或企業解散,應從原企業不動產轉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額作為職工的社會保障補償金。補償金根據企業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前的職工工齡計提,一次性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職工個人帳戶。計提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停工事件,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工會及時調查處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問題,儘快恢復正常生產。對於因企業嚴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的停工事件,停工期間職工工資照發,並依法追究企業及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勞動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仲裁、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於交納仲裁費、訴訟費確有困難的職工當事人,經企業所在地工會組織證明,可以批准其減免或緩交。
第二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對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企業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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