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閩工商企注〔2008〕147號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所有人的名稱權,防止他人冒用,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字號是企業名稱中顯著區別於其他企業的標誌性字詞。本辦法所稱的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是指依法經福建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並按本辦法予以認定的企業字號。
第三條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為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認定機關(以下簡稱“認定機關”),負責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認定和保護的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第四條 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的認定和保護應遵循自願、公平、公開、客觀、公正和尊重歷史的原則。
第五條 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住所在福建省內且註冊資本(金)不少於500萬元的企業法人;
(二)企業字號連續使用五年以上;
(三)企業名稱規範,字號具有獨創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市場認知度和信譽度;
(四)企業依法經營且業績良好,連續三年內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六條 符合前條規定的企業,申請認定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應當向認定機關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的《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申請書》;
(二)登記機關核准使用該字號的起始時間證明(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或初始使用該字號的企業名稱登記註冊證明);
(三)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企業基本情況及企業取得省級以上的榮譽稱號或獲獎的相關檔案或證明;
(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體現企業近三年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淨利潤等項內容的審計報告;
(六)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相關權威部門、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在全省同行業中排位情況的說明或證明;
(七)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企業信貸信用情況的證明或信用等級證書複印件;
(八)認定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檔案、材料。
第七條 企業以其擁有的經工商部門認定的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作為字號,申請認定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時,可免於提交前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但應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認定檔案或證明複印件,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認定。
第八條 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程式:
(一)企業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的知名字號認定申請。
(二)登記機關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查,審查合格簽署意見。
縣級登記機關收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企業申請認定材料後,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簽署初審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報送其上一級登記機關。
設區市級登記機關負責組織對縣級登記機關上報的申請認定材料和本級直接受理、初審的申請認定材料作進一步複審和核實,並視情況聽取相關部門意見。複審符合條件的,由設區市級登記機關簽署複審意見,將上報檔案連同申請材料一併上報認定機關。
福建省工商局登記的企業直接向認定機關提出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條件的,由認定機關發布徵詢公告,公開徵詢社會各界意見。若徵詢公告發布後30日內有異議,經認定機關重新調查後認為確屬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徵詢公告發布後30日內未出現異議或經過認定機關重新調查後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由認定機關發布認定公告,頒發《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
(一)以行政區劃名、地名或者其簡稱、俗稱、別稱作字號的;
(二)以國家、國際組織名稱或者其簡稱作字號的;
(三)與他人擁有的馳名商標或者福建省著名商標相同或相近,可能引起相關公眾誤認或者混淆的;
(四)與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勝古蹟等名稱相同的;
(五)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有不良文化傾向、或有貶低他人含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或其他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
第十條 經認定的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從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內,在福建省範圍內所有行業實施字號保護。
認定機關應建立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資料庫,錄入企業知名字號的相關信息。未經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所有權人許可,其他企業和個人申請將與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相同或相似文字作為字號並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福建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認定前,本省其他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依法以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使用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許可其他企業使用,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認、誤解的虛假宣傳。
與他人在先的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且可能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的商標,不得被認定為福建省著名商標。
第十一條 獲得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內資企業參加工商企業年度檢驗時,提出免審申請後,在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企業登記機關可優先認定其為年檢免審企業。
獲得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企業,申請認定福建省著名商標和福建省“守契約、重信用”時,在其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福建省工商局可優先予以認定。
獲得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企業可以在牌匾、包裝、說明書上標註“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字樣,可以使用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二條 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所有人可申請複評認定,認定機關按本辦法辦理,通過複評認定的,重新頒發《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證書》。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認定的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如其擁有的福建省著名商標被註銷,應在申請延續時,重新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手續。
第十四條 集團型企業或母子型企業,且企業名稱使用相同字號的,一般由集團的核心企業或母公司作為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認定的申請人,經認定後,集團的核心企業或母公司為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所有人。也可由集團的核心企業或母公司下屬子公司作為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的申請人,經認定後,該子公司或子企業為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所有人。
第十五條 兩戶以上企業同時申請認定相同或近似字號為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十六條 福建省知名字號企業因合併、分立或其他原因,主體發生變化,承繼福建省知名字號的企業應向認定機關申請確認。認定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換髮《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證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機關撤銷該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並在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資料庫中予以刪除並公告:
(一)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的;
(二)在有效期內有違法違章行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三)逾期未申請複評認定的;
(四)在有效期內,喪失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條件的。
第十八條 根據前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被撤銷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的,該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九條 對未經認定擅自使用“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字樣,假冒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或《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第七條進行定性處理。
第二十條 對擅自使用他人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引人誤認的行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或《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第六條第(三)項進行定性處理。
第二十一條 福建省企業知名字號的徵詢公告和認定公告由認定機關統一在省級媒體上發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