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辦法(試行)

《福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辦法(試行)》是福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福州市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強化對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及時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規範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時答覆,是否按規定收取或者減免相關費用;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七)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揮了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是否保證了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取得了基層和民眾滿意和認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特邀代表評議,即邀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代表、有關專家和民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組織實施。一般每一年組織一次。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主要程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畫;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定標準、評議方式和邀請評議人員等;
(三)下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相關查詢平台發布社會評議通告;
(四)組織實施評議,匯總社會評議結果;
(五)確定評議等次;
(六)向本級政府書面報告評議結果情況,同時抄報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開;
(七)將評議資料整理歸檔。
第八條 評議等次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評議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單位應當按要求整改,及時向評議組織實施單位和有關單位報告整改情況,並主動向社會公開。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說明。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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