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試行)》是2022年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為加強我市政務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聽取人民意見反饋,切實提高公開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或者委託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我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社會評議,並公布社會評議情況。
各行政機關負責本單位社會評議的工作開展及具體實施。
第三條 行政機關開展社會評議工作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企業和民眾獲得感作為衡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成效的核心。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知曉情況;
(二)公開申請渠道的知曉及接受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改進方向;
(五)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五條 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一)擬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標準、方式等;
(二)印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場所等渠道發布社會評議信息;
(三)組織實施社會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第六條社會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各行政機關應當貫徹落實社會評議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社會評議情況列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範開展政府信息公開評議工作,避免簡單地以第三方評估代替應由機關自身開展的評議,嚴肅整治評議工作中的形式主義苗頭問題。
第八條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本制度由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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