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試行)

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經眉山市政府同意,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12月3日發布《眉山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
  • 外文名:Meishan municip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ocial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system
  • 有效時間:自公布起三年
眉山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制度(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信息公開辦)負責組織實施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評議。各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評議。
第三條 社會監督評議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開機構是否落實、相關制度是否健全。
(二)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要求,做到“應公開盡公開”。
(三)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民眾是否滿意。
(四)民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出的意見建議是否及時處理,舉報投訴是否及時辦理。
(五)其他需要社會監督評議的內容。
第四條 社會監督評議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風行風評議: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市政風行風測評體系,由市糾風辦按照政風行風測評工作要求組織實施,對市政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評價意見。
(二)代表評議:由市、區縣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成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評議小組進行專題評議。
(三)媒體評議: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和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以開設政府信息公開監督評議專欄、開展專題專訪、接受來信來稿等多種形式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評議。
(四)公眾評議:由市、區縣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辦)根據各部門工作實際和民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政府信息公開調查問卷,向民眾發放或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接受公眾評議。
第五條 社會監督評議工作按年度開展,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社會監督評議考核細則由市、區縣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辦)負責制定。
第七條 根據社會監督評議結果,綜合評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3個等次。評議結果將作為被評議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重要依據,同時向社會主動公布。
第八條 凡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往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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