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

《福州市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是福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
  • 地點:福州市
【發布單位】福州市
【發布文號】榕政綜[2007]307號
【發布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2007-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建省
福州市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
(榕政綜[2007]30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2007年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福州市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政務公開工作,進一步推進行政權力透明運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下列政務公開責任單位:
(一)市、縣(市)區、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
(二)市、縣(市)區政府部門及其所屬辦事視窗、基層所、站、隊;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四)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廣電、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政府部門應成立政務公開工作小組,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本部門政務公開工作。
政務公開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審議小組和監督小組。辦公室負責本級本部門政務公開日常工作,受理政務公開投訴舉報;審議小組負責審查本單位政務公開內容;監督小組負責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公開內容、程式和形式
第四條各級各部門政務公開審議小組應當對本級本部門擬公開的內容進行事先審查:
(一)公開內容產生過程是否公正、合理;
(二)公開事項決策過程是否民主、科學;
(三)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可信;
政務公開責任單位確定公開內容後,應當報同級政府政務公開辦審核,政務公開辦應在10個工作日內批覆,未批覆的視為同意。
第五條應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應當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暫時不宜公開或不能公開的,要報同級政府政務公開辦備案;公開事項如有變更、撤銷或終止,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及時公布並作出說明。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以下政務信息:
(一)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服務相關的其他檔案;
(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各類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四)政府機關機構設定、行政職能、工作程式、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
(五)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適宜公開的審計情況;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及其監督情況;
(七)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工程進度完工情況;
(八)上級政府或政府部門下撥的專項經費和物資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
(九)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十)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十一)行政管理項目審批、許可、發證實施的依據、條件、程式、辦理時限、結果、救濟途徑、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基金項目徵收標準和使用的票據情況;
(十二)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複議以及其他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
(十三)市政務公開辦規定的內部行政事務九種事項;
(十四)民眾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及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事項。
第七條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公共服務職能、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內容及其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二)辦事依據、辦事時限、辦事流程、辦事結果,工作制度、行為準則、服務標準、服務承諾、違諾責任及處理辦法;
(三)收費和處罰的依據、項目、標準及繳費辦法,便民服務電話、投訴舉報電話;
(四)與服務對象密切相關的重要信息,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調整、社會公示、聽證會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各單位不得公開以下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屬於依法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各級各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內容以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布:
(一)政府公報或者其他報紙、雜誌;
(二)網際網路上的政府網站;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以及廣播、電視、通信等公共媒體;
(四)在政府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務信息公開服務熱線、政務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各級行政、公共服務辦事視窗或服務大廳;
(六)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政務公開責任單位申請公開政務信息。要求提供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政務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種類、內容、發布時間等;
(三)要求以何種方式獲取信息。
第十一條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收到當事人申請後,應噹噹場登記,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書面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不屬於受理單位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到相應單位申請;
(四)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二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務公開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政務公開責任單位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第十四條政務公開責任單位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務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政府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
政務公開責任單位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信息,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遞送等成本費用。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章反饋與報告
第十五條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設立政務公開意見箱、開設熱線電話,廣泛徵求民眾和社會各界人士對政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解答民眾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問題,糾正公開工作中出現的偏差。
政務公開責任單位可通過通報會、新聞媒體以及在政務公開設立“點題公開”、“回音壁”、“落實與反饋”欄目等形式將研究意見向民眾和社會各界人士反饋。
第十六條政務公開責任單位的政務公開內容(包括長期性公開內容、階段性公開內容、即時性公開內容)應當定期報送同一級政府公開辦備案。長期性公開內容於每年的1―2月上報備案;階段性公開內容於每季度的第二周上報備案;即時性公開內容於每月的第一周上報備案。 備案材料應當真實、可信、規範,與所公開的內容相符,並註明單位、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檔案,公開事項和內容都應統一歸檔,保存備查。
第十七條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向上級政務公開辦報告政務公開工作情況。
工作報告可採取信件交換、郵寄或傳真等方式報送,有條件的單位可採取電子郵件的方式報送。
第十八條政務公開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實事求是、真實準確,內容包括:
(一)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務公開工作情況;
(二)因政務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三)政務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政務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政務公開工作報告分為常規工作報告和專題工作報告兩種。常規工作報告每半年上報一次,專題工作報告按上級公開辦規定時限上報;縣(市)區、市直政府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級、本部門上年度政務公開工作情況。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考核評議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政務公開辦每半年對所屬政務公開責任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情況組織一次監督檢查,每年12月初進行年度綜合考核評議。
第二十條政務公開監督檢查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責,一級督查一級的原則;
(二)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自查與互查、抽查與普查、專項檢查與綜合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三)依靠民眾、實事求是的原則。
監督檢查工作可採取發放徵求意見書、舉行座談會、現場檢查、聽取匯報、抽樣調查、明察暗訪、問卷分析、查閱資料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一條政務公開責任單位對監督檢查中總結的經驗應及時推廣,對發現的問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解決。對督而不動的要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政務公開工作實行定期考核評議,考核評議情況納入當年度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評估內容。
第二十三條政務公開工作評議內容包括: (一)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務公開有關規定和《政務公開目錄》要求,是否真實、準確、全面,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是否快捷、有效、便民、利民; (三)公開制度是否健全與落實,公開機制是否科學規範有效,公開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四)政務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民眾的滿意和認可,是否保證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評議可採取問卷評議的方式,即根據評議內容和民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民眾發放或在網上張貼,供民眾評議;也可採取代表評議的方式,即由政務公開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評議情況由組織評議單位匯總,並提出書面意見,向被評議的部門(單位)或幹部民眾反饋。
第二十四條參加評議的部門(單位)對民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民眾作出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行整改。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反饋。
第二十五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市政務公開辦負責制訂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報市政務公開工作小組審定後印發被考核單位。被考核單位根據市考核方案形成書面匯報材料,做好迎檢工作。
第二十六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內容包括: (一)組織領導。市和各縣(市)區以及各相關單位政務公開工作小組組織建立、責任落實、方案制訂及政務公開工作推進等情況; (二)公開內容。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的內容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進行公開的情況; (三)編制目錄。按照統一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編制政務公開目錄和職權目錄情況; (四)公開形式。政務公開網站、熱線電話、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控螢幕、便民手冊、公開欄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進行公開情況。 (五)便民服務。辦事視窗“百分制”執行以及編制便民服務手冊等形式方便民眾辦事情況。 (六)公開制度。政務公開各項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七)公開監督。發揮組織監督、專門機構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聘請政務公開監督員等積極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的情況。 (八)立卷歸檔。建立政務公開檔案資料的情況。 (九)公開效果。公眾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總體評價情況。 (十)市政務公開工作小組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政務公開考核採取現場查看、書面匯報、查閱資料、民眾測評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政務公開考核成績按照以下方法評定:
(一)政務公開考核實行“百分制”的考核辦法,確定各政務公開責任單位的考核等次。 (二)政務公開考核分為優、良、一般、差四個等次,各等次的標準為:優(85~100分)、良(76~84分)、一般(60~75分)、差(59分以下)。
第五章舉報投訴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下列事項都可向同級人民政府公開辦舉報:
(一)應主動公開的內容未編制政務公開目錄及不按政務公開目錄公開;
(二)公開不全面、不真實、不準確、不及時的;
(三)公開的工作程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不規範的;
(四)對依申請公開不受理或隱瞞、不提供應當公開內容的;
(五)對行政審批事項沒有公開審批項目、法律依據、審批條件、審批數量、審批程式、承諾時限、申報材料、收費依據及標準的;
(六)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沒有公開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許可證、收費範圍、收費方式的;
(七)對行政執法沒有履行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告知制度的;
(八)對申辦的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以及其他辦事事項,拖拉不辦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完畢的;
(九)存在“生、冷、硬、橫”、亂收費、亂攤派和“吃、拿、卡、要”現象,服務效率和質量不高的;
(十)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可採取當面、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人應據實反映、提供被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單位、違規違紀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對藉機故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但由於對事實了解不全面發生誤會、錯告等檢舉失實的除外。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和市直政府部門政務公開辦應當設立投訴舉報箱並公開舉報電話。受理當事人當面投訴舉報的,應當分別單獨進行,做好記錄;受理電話投訴舉報的,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必要時可以錄音;對投訴舉報信函和提交的書面材料,應當逐件拆閱、登記、及時辦理。
市、縣(市)區和市直政府部門政務公開辦對署名和匿名投訴舉報都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對署名投訴舉報要優先排查,認真反饋。
市、縣(市)區和市直政府部門政務公開辦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高效,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和市直政府部門政務公開辦對投訴舉報的內容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屬於受理範圍內的,情節較輕的直接調查處理;情節較重的移交市或縣(市)區監察局調查處理;對可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二)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告知投訴舉報人向有關單位反映;對於其中的重要問題或緊急事項,可以協助投訴舉報人聯繫受理單位或報告有關領導後再處理。 市、縣(市)區和市直政府部門政務公開辦應當自投訴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處理完畢,並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意見;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可將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第三十二條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組織部、人事局、監察局、效能辦組織實施。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效能告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由同級政府公開辦會同效能辦責令相關單位進行整改,給予直接責任人效能告誡;情節嚴重、構成違紀的,由監察機關給予單位分管領導或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務信息內容、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務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它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務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政務信息的;
(六)不按規定和上級要求建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的;
(七)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務公開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八)未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本單位議事日程,組織領導不力,或者避重就輕,只公開一般事項,不公開重點事項,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不到位、流於形式、走過場;
(九)政務公開工作責任不落實,承諾不兌現,敷衍應付,弄虛作假,欺騙民眾,搞假公開,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對民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不解決或對民眾舉報投訴不及時處理,打擊報復投訴人,對有關責任人包庇縱容,不向民眾公開處理結果,引發民眾越級集體上訪或產生不良影響釀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的;
(十二)指使、壓制有關部門不提供真實數據的;
(十三)政務公開相關制度不落實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在政務公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公開辦會同效能辦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對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效能告誡:
(一)不按規定編制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和職權目錄並上報備案的;
(二)不按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和職權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範圍公開政務信息的;
(三)對應及時公開但未及時公開,且逾期5天以上的;
(四)對應定期公開但未按時公開,且逾期10天以上的;
(五)經辦人員應履行政務公開職責未履行的;
(六)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對單位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的效能告誡按照《福州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告誡暫行辦法》執行。
單位被通報批評和個人被效能告誡情況與年度績效評估掛鈎,並給予相應扣分。
第三十七條被追究政務公開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及時糾正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並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市或縣(市)區政務公開辦和效能辦。
被追究政務公開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應於接到處理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向市或縣(市)區效能辦或監察機關申請覆核或提出申訴。市或縣(市)區效能辦或監察機關接到覆核申請或受理申訴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作出裁決,並下達書面通知。情節複雜的,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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