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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4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4月29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護和珍惜城市綠地,改善生態、生活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根據《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市)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財政、公安交管、林業、交通、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把城市園林綠化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對園林綠化的投入。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費用。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參與城市綠地的管理習項夜充和養護。
第六條 鼓勵祖臘利用庭院、空地種鑽牛體植花草樹木,提倡發展垂直綠化、甩寒乘陽台綠化、屋頂綠化,創建花園式單位、居住區。
市人民政府對達到標準的給予命名和表彰。
第七條 市、縣(市)規劃、園林綠化行甩幾閥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城市綠線劃定後,應建立綠線管理檔案,由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八條 建設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園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二)新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改建的居住宙疊詢寒區、居住小區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綠地率已達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時不得低於原有標準;
(四)城市主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五)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的企業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並設立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林帶;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單位附屬綠地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六)舊城改造區可在本條(二)、(三)、(四)項規定的標準上降低百分之五。
本條第(二)、(三)、(五)項除應達到規定的綠化用地面積比率外,其中喬木、灌木占綠化用地面積的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喬木胸徑不得低於十厘米。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綠地面積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綠地按其設計中可用於綠化的實際用地計算,但距建築外牆一點五米和道路邊線一米以內的占地除外;
(二)道路綠地面積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
(三)喬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計算為綠地面積;
(四)孤植喬木每株按一平方米計算為綠地面積;
(五)地下建築頂面距地表大於一點五米的綠化用地,計算為綠地面積。
第十條 社區公園人均綠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於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不得低於一平方米,居住組團不得低於零點五平方米;
(二)改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人均不得低於一平方米;改建前居住區人均已達到一點五平方米的,改建時不得低於原有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總平面圖批覆後,持規劃總平面圖、綠地布置圖、1:500的綠化種植設計圖到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綠地面積,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於七日內辦理完核准綠地面積手續。
市、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總平面圖審查階段,對建設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標準的,應徵求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於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規划行記臘姜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少建綠地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接當年地價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依法應招標投標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並按批准的綠地面積進行建設,完成園林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晚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年度。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後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及時綠化。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園林綠化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在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開工許可證、質量監督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到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實行資質管理。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園林綠化三級企業資質的,經審查合格後頒發《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對申請園林綠化二級企業資質的,初審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道路綠地、街旁綠地、小區遊園、公園、廣場、單位庭院、居住區等綠地的管護標準。園林綠化管理責任單位應按照標準進行養護管理,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養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的綠地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園林綠地,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樹木。
第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樹木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按以下規定許可權辦結許可手續。
(一)砍伐或移植樹木二十株以下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砍伐或移植樹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簽署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砍伐或移植樹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同一單位或個人十二個月內連續申報在同一地點臨時占用園林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的,不予批准。
縣(市)、礦區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樹木一百株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超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許可權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經批准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用綠地補償費。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不論其所有權歸屬,均須接管轄範圍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臨時占用費。
砍伐樹木的,應向具有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砍伐樹木補償費,同時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被砍伐樹木所占用綠地補償費;按“伐一補三”的原則補植樹木,對不具備補植樹木條件的,交納三倍砍伐樹木補償費。
移植樹木的,由具備綠化資質的企業承擔。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負擔。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票據;所收費用統一上繳同級財政,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計畫,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一條 在已有管線地段新栽植的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並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避免因樹木正常生長影響城市管線安全。樹木對管線安全構成妨礙時,管線管理單位應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修剪。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管線單位,每年對管線與樹木交叉地段進行巡視,商定修剪樹木方案,並有計畫地組織修剪。
第二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砍伐、移植樹木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埋設管線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管線位置圖時應徵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然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管線位置圖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繳納砍伐、移植樹木補償費或臨時占用綠地費。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於補栽補種,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市古樹名木損失補償鑑定辦法,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類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後第二個年度內,未完成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未完成綠化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建設單位完成園林綠化工程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標準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後一個半月內,未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築垃圾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並對建設單位處以所占綠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園林建築和園林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一)損壞樹木花草、綠籬、花壇,採花摘果,採集籽種,扒坐護欄,踐踏綠地,向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在園林建築或園林設施上刻、塗、劃、張貼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二)依樹搭建或圍圈樹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物料,在樹冠下設定熏、蒸、烤等直接影響樹木生長的攤點;向城市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傾倒垃圾渣土;在城市綠地內隨意挖坑、取土,損毀園林建築或園林設施;在城市綠地內焚燒枝葉、垃圾或其他雜物的;責令遷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賠償損失外,並對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花草樹木及園林設施的,按補償標準賠償,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樹木或占用園林綠地,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按損失補償費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
違反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損傷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按損失補償費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城市用地。包含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它綠地。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社區公園,是指為一定居住用地範圍內的居民服務,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的集中綠地。
居住區,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組團,是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不低於”、“以內”、“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日施行的《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二)道路綠地面積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
(三)喬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計算為綠地面積;
(四)孤植喬木每株按一平方米計算為綠地面積;
(五)地下建築頂面距地表大於一點五米的綠化用地,計算為綠地面積。
第十條 社區公園人均綠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於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不得低於一平方米,居住組團不得低於零點五平方米;
(二)改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人均不得低於一平方米;改建前居住區人均已達到一點五平方米的,改建時不得低於原有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總平面圖批覆後,持規劃總平面圖、綠地布置圖、1:500的綠化種植設計圖到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綠地面積,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於七日內辦理完核准綠地面積手續。
市、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總平面圖審查階段,對建設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標準的,應徵求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於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少建綠地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接當年地價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依法應招標投標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並按批准的綠地面積進行建設,完成園林綠化工程的時間不得晚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年度。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後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及時綠化。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園林綠化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在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開工許可證、質量監督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到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實行資質管理。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園林綠化三級企業資質的,經審查合格後頒發《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對申請園林綠化二級企業資質的,初審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道路綠地、街旁綠地、小區遊園、公園、廣場、單位庭院、居住區等綠地的管護標準。園林綠化管理責任單位應按照標準進行養護管理,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養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的綠地性質,不得破壞城市綠線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園林綠地,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樹木。
第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樹木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按以下規定許可權辦結許可手續。
(一)砍伐或移植樹木二十株以下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砍伐或移植樹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簽署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砍伐或移植樹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同一單位或個人十二個月內連續申報在同一地點臨時占用園林綠地或砍伐、移植樹木的,不予批准。
縣(市)、礦區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樹木一百株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超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許可權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經批准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應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用綠地補償費。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不論其所有權歸屬,均須接管轄範圍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臨時占用費。
砍伐樹木的,應向具有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砍伐樹木補償費,同時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被砍伐樹木所占用綠地補償費;按“伐一補三”的原則補植樹木,對不具備補植樹木條件的,交納三倍砍伐樹木補償費。
移植樹木的,由具備綠化資質的企業承擔。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負擔。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票據;所收費用統一上繳同級財政,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計畫,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一條 在已有管線地段新栽植的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並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避免因樹木正常生長影響城市管線安全。樹木對管線安全構成妨礙時,管線管理單位應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修剪。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管線單位,每年對管線與樹木交叉地段進行巡視,商定修剪樹木方案,並有計畫地組織修剪。
第二十二條 因建設需要,砍伐、移植樹木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埋設管線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管線位置圖時應徵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然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管線位置圖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繳納砍伐、移植樹木補償費或臨時占用綠地費。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於補栽補種,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市古樹名木損失補償鑑定辦法,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類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後第二個年度內,未完成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未完成綠化面積應投資額兩倍的罰款。
建設單位完成園林綠化工程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標準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後一個半月內,未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築垃圾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並對建設單位處以所占綠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園林建築和園林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一)損壞樹木花草、綠籬、花壇,採花摘果,採集籽種,扒坐護欄,踐踏綠地,向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在園林建築或園林設施上刻、塗、劃、張貼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二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二)依樹搭建或圍圈樹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物料,在樹冠下設定熏、蒸、烤等直接影響樹木生長的攤點;向城市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傾倒垃圾渣土;在城市綠地內隨意挖坑、取土,損毀園林建築或園林設施;在城市綠地內焚燒枝葉、垃圾或其他雜物的;責令遷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賠償損失外,並對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花草樹木及園林設施的,按補償標準賠償,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樹木或占用園林綠地,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按損失補償費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
違反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損傷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按損失補償費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城市用地。包含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它綠地。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社區公園,是指為一定居住用地範圍內的居民服務,具有一定活動內容和設施的集中綠地。
居住區,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組團,是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不低於”、“以內”、“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日施行的《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