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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建部 財政部第165號)、《石嘴山市物業管理條例》等
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契約,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契約,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資金統籌。其所屬的石嘴山市房產交易管理中心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且主要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下列標準交存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一)無電梯的住宅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30元;
(二)非住宅、有電梯的住宅及別墅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50元;
前款所列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公布。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標準執行。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委託本地範圍內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統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業務。同時,建立健全對受託銀行的定期考核機制,促進提升服務能力,規範增值收益管理,實現維修資金安全、高效增值。
第十一條 接受委託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銀行應當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訂資金監管協定,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並提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其具體內容在專戶管理協定中約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餘額的查詢。
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售符合前款第七、第八、第九條規定的各類房屋建築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應當指導業主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三條 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以下時限及程式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在房屋買賣契約中,按照預測或實測面積載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與金額。由購房人在房屋買賣契約備案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足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等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代收代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商品住宅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後,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之前,購房人應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具體程式如下:
1.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開發項目《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出售房屋之前,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開戶手續;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向開發建設單位出具分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下稱交存通知);
3.開發建設單位將交存通知交予專戶管理銀行視窗,專戶管理銀行依據交存通知和購房人《商品房買賣契約》或者購房發票計算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4.專戶管理銀行向購房人出具交存憑證。
(三)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全部足額交清的物業,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交清憑證。市、縣房產交易中心應在辦理房屋買賣契約備案時查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後予以辦理。市、縣不動產權登記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查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清憑證後予以辦理。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房人。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足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指導業主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指定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視窗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視窗應當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專用收款收據。開發建設單位憑業主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款收據(交納憑證)為業主辦理房屋備案和入住手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房產交易部門或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辦理房屋備案和將房屋交付給業主。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簽訂購房契約時,應將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為購房契約條款之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之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向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部門提供新建項目的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手續、新建樓盤、銷售數據等信息,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交存。
第十五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委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應當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下為業主大會開設專戶,將已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全額轉入該賬戶。
第十七條 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面餘額不足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30%時,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交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經業主大會同意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負責實施。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相關業主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擬訂續交方案,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後實施。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交標準應當不低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首期交存標準。
第十八條 存量房發生轉移登記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需對所交易的房屋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情況,並出具繳存憑證。市、縣不動產權登記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清憑證作為存量房轉移登記材料之一,對未交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核發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負責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規定規則表決通過,並委託所在地本地範圍內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受託銀行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按以下程式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一)業主委員會應當持以下資料通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
1.業主大會的有效決議;
2.討論通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3.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單位簽定的書面委託協定及管理單位營業執照、資質等基本情況資料;
4.其他相關資料。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接到上述資料及通知後,在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包括賬目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及應急使用預案等內容。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辦理有關變更備案手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應當辦理:
(一)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的;
(二)業主委員會發生變更的;
(三)業主大會委託的賬目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
(四)其他發生變更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公用設施設備間、設備架空層、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棚)、建設單位以物業買賣契約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全體業主所有的配套房屋不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屬全體業主所有的車庫等其他非住宅物業的所有人應當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應當以戶門號或車位號設分戶賬。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20〕7號)有關規定,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促進維修資金會計核算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學化、標準化和規範化。
第二十五條 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期間發生的資金管理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及管理費用,應編報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人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向縣(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使用建議,制定使用方案,並向縣(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因,維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費用、維修單位選聘及組織方式等內容;
(二)申請人提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縣(區)物業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和造價諮詢等單位對使用方案確定的事項現場查看,共同核定是否屬於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範圍及是否應當進行維修,並出具現場勘察意見,造價諮詢單位根據勘察意見編制維修工程預算;
(三)申請人對使用建議、方案、工程預算應當組織由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通過。應當將使用建議或使用方案及表決結果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四)使用方案及工程預算表決通過後,申請人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表、相關業主表決結果及證明、使用方案及預算和維修契約等材料,提交縣(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機構審核;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審核通過後,申請人組織實施維修工程,監理單位、造價諮詢、審計單位全程參與工程質量、工程量及工程造價的認定工作;
(六)申請人組織維修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居(村)民委員會、監理企業及造價諮詢單位對前期所確定的維修改造內容進行現場查看,在現場認定報告上籤字確認,並將結果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審核;
(七)申請人持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監理報告、工程決算審計報告向縣(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機構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撥款;
(八)縣(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初審,對符合使用條件的,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申請劃轉維修資金;
(九)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在接到縣(區)上報的撥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示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如無異議撥付住宅維修資金。
1.已規範開展了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片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一般程式為:
(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計畫和預算並填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批表》;
(2)業主或小區業主委員會審定;
(3)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初審;
(4)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審核後預付30%資金;
(5)維修完畢,經業主委員會或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委託竣工決算審核、驗收合格,並將維修費用審核結果公示15日後無異義,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撥付其餘資金。
2.未規範開展物業管理的居民大院,成片住宅或零星住宅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一般程式為:
(1)原產權單位或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指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計畫並填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批表》;
(2)業主或小區業主委員會審定;
(3)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初審;
(4)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審核後預付30%資金;
(5)維修完畢,經業主委員會或縣(區)物業管理部門委託竣工決算審核、驗收合格,並將維修費用審核結果公示15日後無異義,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撥付其餘資金。
凡涉及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項目須經小區業主委員會審定;涉及某棟樓利益的維修項目須經該棟業主代表和小區業主委員會共同審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撥付後,應從相關樓棟和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明細賬中核減。
(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管理人員應及時提供資金存儲餘額,按期核對賬戶餘額。
(十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管理人員應每月向主管部門上報財務報表;年度終了30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報告。
1.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2.財務報表主要包括物業維修儲備金收支情況表、財務說明書;
3.財務說明書主要說明物業維修儲備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發生的重大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
(十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財務管理工作,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安全、無風險。
(十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繳和使用情況實行公告制度。相關管理單位應按樓棟號和房號定期公告專項維修資金的收繳使用明細賬務。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房屋管理單位、居(村)民委員會、相關業主。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下稱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範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並將使用方案在物業公共區域內公示7日;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持下列資料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辦理備案: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預支備案申請;
2.工程維修契約;
3.維修單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4.其他相關材料。
(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受理初審,報主管部門完成審核後出具備案證明;備案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通知業主委員會補正,補正後,出具備案證明;
(七)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持備案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計畫和維修工程的結算及據實分攤費用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緊急情況,需要立即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應急維修程式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發生的費用,在受益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業主賬戶餘額不足的,由業主委員會或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續籌。
(一)屋面、外牆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設施損壞的;
(四)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六)共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應急搶險維修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會同申請人、相關鑑定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及造價諮詢單位現場共同確定搶險方案,並由造價諮詢單位編制預算報告;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在接到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後,應及時作出審核決定;
(四)申請人將應急搶險維修事項及預算報告在住宅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選擇維修單位應急搶險;
(五)申請人組織維修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居(村)民委員會、監理企業及造價諮詢單位對前期所確定的維修改造內容現場查看,在現場認定報告上籤字確認,由造價諮詢單位出具《工程決算審核報告》,並由申請人將工程決算審核報告及業主分攤情況公示。電梯和消防設施維修以行業監管或專業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作為申請的依據,委託具有資質的專業維修單位維修,由行業監管或專業檢測單位驗收。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更新、加裝電梯的,應接受市場監督部門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申請人持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監理報告、工程決算審核報告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撥款;
(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向維修單位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條 在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程中,應當聘請監理單位、造價諮詢、電梯檢測、委託審計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相關工作,產生費用列入維修工程成本。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專業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業主“誰受益、誰負擔”原則,按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三)屬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屬單元內一側房屋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由該側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相鄰業主共有部位的維修,由相鄰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五)屋頂、共用樓梯及樓梯間的維修,如為各層業主所擁有,其維修費用由維修覆蓋範圍下各層的房屋業主按所占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如僅為若干層(戶)使用,其維修費用應由若干層(戶)的房屋業主按所占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消防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共用業主按所占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六)共用房屋外牆的維修,由該樓共用的全體業主按照所占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懸挑陽台的維修由所擁有房屋的業主分攤;
(七)房屋結構相連車庫的維修,由車庫共用關係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車庫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業主分戶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應當由該業主補足差額部分;業主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由該業主補交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築面積分攤費用;
(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攤總額最終按照審計部門出具的《工程決算審核報告》核定數額計算分攤。
第三十二條 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組織受益業主表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維修項目,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機構按工程造價比例扣留質保金。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維修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有權利和義務對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監督並參與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標的,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維修單位。
第三十三條 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書面徵求意見、電子投票等形式徵求業主意見並進行表決,最大限度方便業主對維修事項作出決策。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應對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業主對資金使用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資金使用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在資金申請使用期間,應當將全部申請使用資料供業主查詢,並對業主異議予以書面回復。
第三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維修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三十六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得出現下列行為:
(一)將已撥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虛列維修工程項目或虛增維修工程量;
(三)將已撥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使用方案所列維修項目之外的其他維修項目;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在維修項目維修過程中,業主、物業使用人及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阻撓正常施工。因維修項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或其他設施設備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補償,費用計入維修成本。因維修單位責任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損壞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計入維修成本。
第三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閒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四)其他根據國家規定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產生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餘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原業主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當年公布執行的標準補交。
第四十一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係,收繳同級國庫。
第四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一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等情況,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
第四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傳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覆核。
第四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餘額的查詢。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造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自治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不定期檢查開發建設單位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房屋交付給業主的,由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住建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住建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維修單位、第三方監督機構、專戶管理銀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存在惡意串通、虛報冒領維修資金等損害業主利益情形的,依法處理,依法追償、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平羅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石嘴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欠交、漏交情況比較嚴重,並呈現頻發的群體性態勢,不僅影響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還嚴重影響業主公共利益和政府公信力。為了規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石嘴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個章節總計五十二條內容。分為總則、交存、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
(一)總則:總計五條內容。明確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具體概念和包括住建局、財政局、審計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支隊在內的各單位關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二)交存:總計二十條內容。明確了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及交存人員範圍。明確了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明確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時的續交方法。明確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其產生的增值收益屬於業主所有。業主大會成立後可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劃轉維修資金,自行管理。規定了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的劃轉、備案及變更等相關手續流程。
(三)使用:總計十四條內容。明確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款專用。明確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流程。明確了緊急情況的範圍和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流程。明確了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的範圍。
(四)監督管理:總計七條內容。明確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明確了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需按第四十一條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公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等相關信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的,應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賬戶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五)法律責任:總計四條內容。明確了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其違規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並規定了違法的行為範圍。明確了企業、單位、個人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中虛報冒領損害業主利益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總計兩條內容。明確了平羅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