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實施辦法

《和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實施辦法》是和縣出台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批准文號:和政辦〔2017〕25號
第一條 為確保在應急情況下及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省人大第47號公告)、《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馬鞍山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指導細則》(馬住建〔2013〕2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縣範圍內已按幢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房屋,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影響房屋安全使用且物業服務契約無相應維修約定,並超過正常保修期的以下應急情況,可以採取應急維修:
(一)屋頂、屋面、外牆面發生滲漏,或者地下室發生積水,嚴重影響業主房屋正常使用,經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居委會現場認定,必要時經有權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證明,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 外牆開裂導致雨水滲漏至室內的;
2. 屋頂防水開裂導致滲漏面積較大或滲漏點較多的經多次補漏仍難解決的;
3. 屋頂防水老化失效需全面翻修的;
4. 屋頂排水系統損壞無法維修需全面更換的;
5. 屋面伸縮縫到了維修加固期年限(5年以上)且嚴重滲漏的;
6. 地下室嚴重積水無法排空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經特種設備有權檢測檢驗機構出具故障檢測報告,並經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居委會核查屬實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 電梯主機板、變頻器、曳引、導向、轎廂、門、電力拖動、安全保護等主要系統;
2. 符合以下大、中修標準:
(1)電梯正式投入使用達5年以上的應納入大修;
(2)電梯已中修2次以上仍然出現故障的應納入大修;
(3)電梯發生過重大事故,其主要部件嚴重受損的應納入大修;
(4)電梯正式投入運行2年以上應納入中修。
(三)消防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由縣消防部門出具《鑑定意見書》或《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認定,並經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居委會核查屬實的,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探測器、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消房控制室、消房水泵房、管道線、消房車道、消房給水系統等;
2. 符合以下大、中修標準:
(1)大修是指對設備進行定期的全面檢修工程。即通過更換、恢復其主要零部件,恢復設備原有精度、性能和運行效率而進行的全面修理;
(2)中修是指對設備進行部分解體、修理或更換部分主要零件與基準件;同時要檢查整個機械系統,緊固所有機件,消除擴大的間隙,校正設備的基礎,以保證機器設備能恢復和達到應有的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小區圍牆、房屋主體等嚴重沉降、傾斜、開裂等應急情況,經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委會現場認定,必要時經有權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證明,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 小區圍牆土建實體部分發生基礎下陷,牆面傾斜,牆體出現結構性裂縫的;
2. 3米以上高度,採用石材濕貼技術施工,導致後期嚴重脫落或存在脫落隱患的;
3. 房屋主體出現基礎下陷,承載柱、梁、牆體等部位出現結構性裂縫的;
4. 因基礎下陷,導致污水主管道等隱蔽工程出現破損、鬆脫的。
(五)房屋外牆存在脫落、剝落等安全隱患,經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居委會現場認定,必要時經有權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證明,其維修部位和條件為:
1. 普通外牆類:
(1)牆面裝飾大面積脫落或鬆動存在安全隱患的;
(2)房屋陽台、女兒牆、屋檐等發生鼓裂存在脫落危險的;
(3)房屋主體屋面瓦片、壓邊條、雨檐存在大面積鬆脫風險的;
(4)屋檐、門頭、外牆附屬物、構築物出現脫落的。
2. 玻璃幕牆類:
(1)幕牆自然爆裂,無法界定責任人的;
(2)幕牆因長期使用造成封膠老化大面積漏水的(漏水面積不少於5%,交房不少於5年);
(3)幕牆固定鋼結構腐蝕嚴重存在安全隱患的。
(六)二次供水、排水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影響使用,經有權的專業生產、安裝單位出具意見書,並經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居委會核查屬實的,其維修部位為:加壓水泵、電機、變頻器、總控制櫃、小區供水主管道、總閥門等。
(七)嚴重危及安全的其他應急情況。
以上情形,確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經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同意,並報縣房管部門審核後,可直接申請使用。
第四條 應急維修資金申請人可按以下情況確定:
(一)已聘請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發生應急情況時應及時組織人員採取相應的避險措施,並在24小時內制訂維修、更新方案。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通報有關情況並經核實後,向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申請,經社區居委會核實後,向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申請,經社區居委會核實後,向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五條 應急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人按以下程式申請:
(一)提交以下材料交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1. 《應急使用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
2. 應急維修工程施工契約和工程預算及審價機構出具的審價報告;
3. 相應機構出具的意見書或證明(必要時);
4. 其他必須的相關材料。
(二)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審查核定,並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符合申請條件的,按照工程進度和工程施工契約分期將申請的維修資金及時劃轉給維修單位。
第六條 實行房屋應急維修的施工單位,由業主委員會在三級以上建築施工企業中自行選擇,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或社區居委會在三級以上建築施工企業中自行選擇,報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在小區內公示。
第七條 因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相互推諉造成無法實施應急維修,嚴重影響正常生活或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由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召開由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可指定維修單位代修。
第八條 施工企業完成應急維修後,應急維修申請人或組織代修人應當及時組織工程驗收。
第九條 應急維修工程驗收合格後,應急維修申請人或者組織代修人應將應急維修工程驗收意見、審價結果、工程實際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費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15天。
第十條 應急維修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費用,由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資金不足的,應由維修項目受益業主交納現金補足此次維修應分攤的金額。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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