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陽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陽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於2020年6月23日陽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陽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8/7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和《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售後公有住房首期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宣傳普及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 交存管理
第七條 住宅小區內的住宅、非住宅業主,以及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的業主,應當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一個住宅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第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公布執行並適時調整。
第十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且未移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
業主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足額補交。
業主分戶賬面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續交。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業主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後,應當按照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自行管理。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建立資金管理規約,包括賬目管理、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及應急使用預案等內容,並接受物業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討論通過資金管理規約,應當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專戶管理銀行,並簽訂專戶管理協定,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之日起,每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結息到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通過轉賬方式結算,除銷戶退款和退回多交款項外,不得支取現金,不得向契約約定的施工、審價等單位之外的賬戶轉賬。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建築區劃以幢為單位設賬,按照房屋戶門號設個人分戶賬。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定期活期組合存款、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等方式,實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保值增值。
業主大會使用自行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分攤計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業主分戶賬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扣除合理成本後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結餘資金隨房屋所有權一併轉讓。
房屋滅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包括:
(一)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二)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的;
(三)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準、規範的規定值的;
(四)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的;
(五)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六)公共區域窗台、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七)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八)其他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包括:
(一)電梯及主要部件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
(二)避雷設施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三)監控設施、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四)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鏽蝕嚴重,排污泵鏽蝕或者其他設備損壞的;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設施損壞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六)其他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老舊住宅小區,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加裝電梯,對基礎設施、保溫節能進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於兩戶或者兩戶以上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可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車庫、地下室,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所有權人按照所擁有車庫、地下室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四條 禁止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下列費用:
(一)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五)房屋買賣契約中約定由單個或者部分業主專屬的露台、庭院等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六)新增、新建配套設施、設備所需的費用;
(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為代管資金使用申請人。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申請,向物業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申請,向物業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未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申請,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相關業主向物業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應當確保所提供維修項目內容和工程費用清單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不得虛列維修工程項目或者虛增維修工程量,不得將已撥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所列項目之外的其他維修項目。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工程費用預算、列支範圍、組織實施方式、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況的處置辦法等內容;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討論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之一的,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屋面、外牆滲漏的;
(二)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的;
(三)電梯故障的;
(四)消防設施設備故障的;
(五)產權屬於業主的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的;
(六)排水設施堵塞、爆裂的;
(七)供配電系統中涉及的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停電或者漏電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的,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需要立即實施維修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申請人應當同時在物業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日;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在接到申請後一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審核同意後,按照契約約定向維修單位、施工企業劃轉一定比例的資金;
(四)涉及電梯、消防設施故障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書面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由相關管理部門實地查勘確認;
(五)應急維修由申請人組織實施。申請人無法組織實施的,由物業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代修;
(六)維修工程竣工後,由申請人或者代修人組織相關人員對維修工程進行驗收;
(七)維修工程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或者組織代修人應當將應急維修工程驗收意見、審價結果、工程實際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費用情況等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八)維修工程驗收公告後,申請人持驗收報告、審價報告等資料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中心,申請撥付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剩餘款項。
第三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需要立即實施維修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應急使用預案的規定,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
(二)涉及電梯、消防設施故障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同時書面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由相關管理部門實地查勘確認;
(三)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日;
(四)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六)業主委員會將應急使用情況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電梯、消防設施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需要改造、重大修理或者更新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應當提供特種設備專業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和檢驗合格證明。
第三十二條 維修項目在三萬元以上的,申請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核。所需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渠道,並按照相關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建立維修資金公告制度,每年在本地區政府網站、報刊等媒體上,將本地區年度維修資金交存、支出、增值和結餘等情況進行公告。
業主大會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接受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建立維修資金公示制度,每年在住宅小區內的顯著位置,將本小區年度維修資金使用、增值和結餘等情況公示。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開發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務網路管理平台、業主表決系統和移動終端系統等信息化媒介,方便業主交存、使用和查詢。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加強對業主個人信息的安全管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以及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代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同級人民政府追回挪用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挪用自行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資金,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分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十日內移交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處代收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以虛列維修工程項目或者虛增維修工程量等方式支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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