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街道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工程項目管理行為,明確工程項目程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和市、區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街道財政性政府資金投資項目,以及街道有關單位、集體和集體控股(包括各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街道通過投融資平台融資獲得的建設資金。
(四)其他通過街道部門籌措和安排的建設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建、市政、裝飾、綠化、水利、市政配套(包括給水、排水、煤氣等)等項目,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工程、維護養護以及道路、橋樑、環保、園林綠化、河道整治疏浚、拆除等工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街道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總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街道確定的年度實事工程建設項目;一般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總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零星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總投資規模在2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成立街道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項目領導小組”)。項目領導小組是街道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街道建設項目管理政策的制訂和實施、建設項目會審、管理考核、檢查監督和協調推進建設項目。項目領導小組由街道辦事處主任任組長,黨工委副書記任常務副組長,紀工委書記、辦事處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小組成員及調整由街道黨工委會議確定。
第七條 項目領導小組下設
項目管理辦公室,代表街道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質量監督。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街道層面重大重要工程項目年度計畫編制、立項審核、監理聘請、協助驗收,按規定做好工程招標,全過程管理監督建設項目,負責街道層面施工項目具體建設和實施。
第八條 街道紀檢監察科、市政管理科、財政所、審計辦、規劃土地所、司法所依據各自職責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有關職能科室作為提出項目要求的主體,負責涉及本科室(條線)工程項目的計畫編制、立項申請、方案論證、程式控制、民意評估。
第十條 項目代建主體負責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負責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安全與投資控制;對建設項目的自籌資金、配套資金、上級部門補貼資金等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歸集和解繳。
第十一條 各社區(居委)成立小區建設管理協調小組,由社區(居委)黨組織負責人、
居委會主任、業委會主任、物業公司負責人、社區監督委員會成員等組成,由社區(居委)黨組織負責人任組長。其主要職責是:收集和徵求居民意見;配合擬定小區改造、整修項目方案;配合做好工程施工“四控制”(安全生產、工程投資、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監督工作,遇到問題及時反映,並幫助管理部門協調有關問題;參與工程驗收和對施工情況的測評。
第三章 建設項目立項
第十二條 街道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總規模應與街道可用財力相匹配,遵循量力而行、綜合平衡、確保重點、為民辦實事優先的原則。
第十三條 街道對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立項審批制度。投資額度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須提交街道“三重一大”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街道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
(一)街道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項目管理辦負責項目儲備庫管理。重大建設項目計畫申請原則上為一年一次,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下一年度重大建設項目內容申報截止日。各職能科室經充分調研後,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項目管理辦申報重大建設項目計畫。
(二)對上報的擬建重大建設項目,項目管理辦會同街道紀檢監察科、財政所、審計辦等相關職能科室對項目進行預審,並擬定年度重大工程建設備選項目計畫。
(三)預審擬定的年度重大工程建設備選項目計畫,在經項目領導小組審核後由項目管理辦統一上報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
(四)經街道黨工委批准的年度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計畫是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依據。對於投資總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及列入區項目儲備計畫或投資總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使用市、區財政補貼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區發改委立項審批,參照區級項目管理相關辦法及流程操作。其餘項目由街道項目管理辦依據年度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計畫,向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下發立項批文。
(五)經黨工委批准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計畫,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確因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需要增減的建設項目,按照原流程實施。計畫調整與財政預算安排調整審批程式同步進行。
第十五條 街道一般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
(一)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在充分研究後,向街道分管領導提出項目申請;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向項目管理辦提出項目立項申請;
(二)項目管理辦會同街道紀檢監察科、財政所、審計辦對提交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進行預審。
(三)項目管理辦對預審後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提交街道“三重一大”討論決定。
(四)經街道“三重一大”集體討論決定實施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由區發改委或街道項目管理辦下發立項批文,立項批文同步抄送紀檢監察科、財政所、審計辦。
(五)街道工程建設項目涉及使用
預算外資金的,由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按街道財經管理制度辦理。
第十六條 街道零星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報街道分管領導批准立項。經批准的零星工程立項報告同步抄送街道紀檢監察科、項目管理辦、財政所。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在向項目管理辦提交建設工程項目(不含零星工程)立項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建設基本情況:必要性分析報告、建設選址、用地規模、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條件判斷等;其中,涉及規劃土地類的應徵詢街道規劃土地所意見。
(二)項目建設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以及資金來源;
(三)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應當由區及區以上部門立項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立項手續。
第四章 項目設計和工程招標
第十九條 在工程建設項目立項批准後,主辦科室(條線)應相應成立工程項目建設推進小組;小組成員一般由分管領導、職能科室、使用單位、項目管理辦人員組成,由分管領導任組長。街道重大項目推進小組成員由街道黨工委確認。
第二十條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不含零星工程)必須由具備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對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須有3家以上設計單位提供設計方案,並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共同評審確定最佳方案。對擬建的需要進行地質勘察的工程必須由有資質的部門進行
工程地質勘察。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不含零星工程)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工程建設項目(不含零星工程)招投標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招標人(建設單位)應委託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和有資格的人員辦理代理招投標事宜,制定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包含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按工程量計價規範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等。
第二十二條 同類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合併成一個標的的應儘量合併,禁止將一個標的人為拆解。 因綜合性任務或建設規模較大等原因,需要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同時施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將施工單位承接的任務作為標的。
第二十三條 總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及列入區項目儲備計畫或投資總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使用市、區財政補貼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向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申報並組織招投標。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得招標檔案方式,招標公告應當在我區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發布,發布時間在3個工作日及以上。
第二十四條 總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按規定委託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和有資格的人員辦理代理招投標事宜,並發放《中標通知書》。確因情況特殊,需改變
政府採購方式的,必須事前經項目領導小組批准,具體由項目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五條 街道零星工程由各職能科室選擇三家或以上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根據擇優原則確定施工單位,並將報價單及企業資質材料報街道項目管理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在工程招標過程中,要加強對施工單位信用和資格審查。街道項目管理辦應就競標意向單位資格審查情況徵詢街道紀檢監察科意見;凡列入嘉定區紀委黑名單的競標意向單位應取消其競標資格。
第五章 契約簽訂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確定後,應簽訂施工契約,並同時簽署廉政協定書、安全協定書。施工契約實行會簽制度,由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送司法所轉街道法律顧問審核,經項目管理辦聯簽後報項目分管領導審批後簽訂;不得簽訂未經會簽的施工契約。
第二十八條 施工契約簽訂必須在立項之後,契約內容除規定內容外,應包含驗收、送審等違約規定,不得簽訂有具體價格的審計依據。施工契約、項目預算、施工內容須報紀檢監察科、審計辦備案。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程狀況,實行主持單位簽契約原則;契約簽訂由主辦科室負責人簽訂。
第三十條 街道試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監理制度,在施工階段實施全過程造價控制。
第三十一條 一般情況下,項目管理辦在職能科室配合下,負責對工程契約、質量、進度、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和管理;與工程項目建設相關的職能科室應協同工程項目建設推進小組、項目管理辦參與工程施工管理。有必要的,由街道審計辦聘請上級部門規定的有相應資質的審計單位或者上級部門指定的專業人員參與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監理單位聘任由項目管理辦根據有關規定負責落實;紀檢監察科、審計辦參與監理單位的選聘。項目建設審計單位的聘任由街道紀檢監察科、審計辦根據有關規定負責落實。
第三十三條 嚴格抓好工程施工的“四控制”(安全生產、工程投資、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建設項目隱蔽工程質量,以現場監理簽字作為認可依據,監理應按監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實事求是簽定有關欄目和內容(含竣工圖、材質、像片等)。未經監理確認不得將隱蔽工程封口,有違反規定,一經發現將取消其施工單位在本街道承接其他項目資格。街道審計辦會同項目管理辦按一定比例抽查隱蔽工程質量。
第三十四條 施工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或方案進行,不得隨意更改和超預算。對確因實際需作調整的,須經工程項目委託方與承接方簽署技術核定簽證單確認。簽證施工須遵循“先簽證,後增加施工項目”的流程原則;違反規定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確需調整預算,應按照財務相關規定履行逐級上報審批手續。簽證內容應有項目簽證責任人、項目管理辦、設計、監理、工程項目建設推進小組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章。簽證標的按規定許可權進行確認;標的大於5%工程預算款,由項目領導小組確認後由項目管理辦審核,並由領導小組組長或委託副組長簽證;小於5%工程預算款;由工程項目建設推進小組研究後由組長審核簽證。
第三十五條 街道零星工程以協定商定結算價格方式與施工單位協商確定工程包乾價款並簽訂工程施工包乾協定。
第六章 竣工驗收和工程審計
第三十六條 工程結束時,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工作由工程項目建設推進小組負責人召集,項目管理辦及相關職能科室、監理、接管建設項目物業公司等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後,驗收各方應簽名確認並出具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本市和嘉定區有關規定,加強工程造價管理,加強工程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施工單位應實事求是的及時按照契約、圖紙、工程定額、施工記錄聯繫單等資料編制決算,施工單位決算編制時限一般為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45天。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決算,對決算明顯錯誤的要通知施工單位重新編制。經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審核認可並加蓋公章後的工程決算,由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報送街道審計辦;街道審計辦按有關規定統一送審工程決算,要求工程審計中介機構必須是區採購中心採購的入圍單位之一。同一個項目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工作與竣工結算審價工作不得由同一家社會中介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 項目管理辦協助街道審計辦對工程建設項目決算進行內審把關。街道審計辦應將工程建設項目最終審計報告原件抄報項目管理辦。
第四十一條 凡審計核減率超過10%(含10%)以上的施工單位,三年內不得承接本街道所有工程建設項目;核減率超過15%(含15%)以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施工單位,原則上取消其承接本街道任何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
第四十二條 零星工程竣工採取質量抽查檢驗的辦法。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建立健全相關資料,主要包括項目招投標登記表、施工契約、廉政協定、施工圖、工程驗收、項目審計、款項支付情況表、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法人證明等其他資料。在工程建設項目付清除質量保證金外的最後一筆款項後的30天內,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應將上述資料移交街道項目管理辦歸檔。街道項目管理辦以年度為單位向街道檔案室移交工程項目建設檔案。
第七章 工程款項支付
第四十四條
工程預付款必須嚴格按招標檔案、契約,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分期付款。未簽訂施工契約的,不得支付工程預付款。一般情況下,建設項目(不含零星工程)工程款實行“20、50、25、5”付款方式,即施工契約簽訂後支付20%、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50%,工程審計完成後支付25%。質保期結束後經驗收合格後支付尾款5%。凡未完成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款預付額度不得超過契約價的70%。建設單位每支付一筆工程款均須複印發票等相關付款憑證交街道項目管理辦備案。具體款項報批按街道財經管理制度辦理。
第四十五條 街道試行工程建設項目(不含零星工程)最終付款價在審計價基礎上再下浮的結算制度;具體下浮比例由項目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十六條 街道重大項目、一般項目按審計決算價的5%預留工程保證金。所有預留款待保修期滿驗收合格或進行整改後填報《工程項目質量保證金付款審批單》後方可支付。
第四十七條 街道零星工程按協商確定的包乾協定約定分期支付工程款。
第八章 後期質量管理
第四十八條 工程後期質量管理由項目管理辦負責。各職能科室應及時反映質量情況,配合項目管理辦做好後期質量管理。
第四十九條 保修期內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項目管理辦應督促原施工單位進行及時維修。保修期滿後的工程質量問題,小修項目由項目管理辦按零星工程及時維修,較大項目由項目管理辦進行工程立項。
第五十條 保修期滿後,由使用單位會同項目管理辦進行工程質量驗收,通過後方可辦理工程保證金付款手續。具體由職能科室填寫工程保證金付款審批單,經項目管理辦審核並履行聯簽手續,上報街道領導審批後支付。
第九章 其它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工程項目建設推進小組應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結合城市格線化管理體制和城管執法,建立工程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六無工程”並採取措施制止及處置,對存在
重大安全隱患的工程要堅決予以停工,處置結果及時上報。街鎮無法處置的“六無”工程,也應及時向區規土、建設行政管理等部門上報,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及事故苗子。
第五十二條 所有工程建設項目須明確責任人以及相關的責任,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五個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負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責任。工程開工前,五方主體的法人須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且實行書面承諾和竣工後永久性標牌制度: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開工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街道項目管理辦備案。項目負責人如有更換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程式,重新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街道項目管理辦備案。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築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街道項目管理辦。
第五十三條 工程程建設項目的有關稅費,由項目管理辦及項目建設單位(代建主體)落實繳在本街道,街道有關職能科室應積極配合。
第五十四條 分管工程項目的領導和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不得向施工單位索取或收受賄賂,違者要按黨紀政紀嚴肅查處。因工程質量問題影響使用和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街道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不符之處,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上級有關制度有不符之處,以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街道項目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