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村級工程建設項目的
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村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資金安全和工程質量,控制村級負債,根據《長沙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修訂稿)》(長縣政發〔2010〕1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村級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村級(含居委會,下同)以集體自有資金、上級劃撥的專項資金及企業或個人出資贊助、捐贈等為資金來源的村級建設項目。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三條村級工程建設實行“縣級指導監督,鄉鎮(含街道,下同)組織管理,村級協調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縣政府投資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發改局)為全縣村級工程建設監管機構,全面負責村級工程建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村級工程建設開展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各鄉鎮分別成立村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由鄉鎮長(主任)任組長,紀(工)委書記、分管建設的副鎮長任副組長,相關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明確專人開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村級工程項目的可行性審查、資金籌措方案審查、工程申報立項、工程招投標監管、質量監督、資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村委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對村級工程建設實行民主決策和財務公開,負責制定村級工程建設方案,籌措項目建設資金,協調工程建設環境,承擔項目建設的債權債務,負責項目竣工後的維護管理。各村要明確一名村幹部協助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村級工程管理,監督工程建設質量,維護工程建設環境。
第三章村級工程的建設主體
第七條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村級公路、村屬水利設施及其他村級公益性、經營性建設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管理,承擔項目建設階段的相關主體責任。
村組織活動場所建設,除縣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外,其餘建設資金均由村級負責籌措。村組織活動場所的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大於500平方米。
村級公路建設由所在村負責項目建設用地、田路分家、路基加工、水系恢復和附屬設施的建設、環境協調及建成後的管養工作。
村屬水利設施項目是指村轄區範圍內不由縣級以上部門單位為項目建設主體的水利設施建設項目。
第八條使用上級專項資金並由上級有關部門指定項目建設主體的,按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項目申報
第九條村級工程建設應堅持服從規劃和量力而行的原則,由村委會制定項目建設方案並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發展建設規劃、資金落實情況及村級組織的負債狀況,決定工程是否申報建設,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對於負債多、建設資金沒有落實的村,不得批准該村的村級工程建設。
第十條村級工程建設規模、資金籌措方案及工程驗收結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凡有縣財政投資建設的村級工程,均應根據《長沙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修訂稿)》的規定,依程式報縣發改局批准立項。
單個項目投資額在20萬元(含)以上的村級自有資金建設項目,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審定後,報縣發改局立項;20萬元以下的村級自有資金建設項目,則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立項。
第十二條未按上述程式審批立項的項目,縣鄉財政不得撥付項目資金。
第五章招投標管理
第十三條單個項目10萬元以下的村級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集體討論研究發包辦法,經公示無異議後實施;單個項目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村級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簡易公開招標,並經公示無異議後實施;單個項目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村級工程必須進入縣招標採購中心進行公開招標。通過上述程式確定施工單位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與施工方簽訂工程承包三方契約,契約格式參照縣級職能部門提供的統一契約範本。
第十四條村級工程的簡易公開招標程式是:在一定範圍內發布公告,公告中須註明工程造價、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由各投標人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者,採用抽籤方式確定中標隊伍。
第十五條經縣招標採購中心公開招標的項目,其工程變更按縣相關規定執行;其他項目凡超過契約價20%或總額20萬元的工程變更(增補),須經村委會集體討論,報鄉鎮人民政府審議,經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對總額大於20萬元的工程變更(增補),須在村民代表會議上作出說明。
工程變更未按上述程式審核批准的,縣鄉財政不得撥付項目資金。
第六章資金管理及造價控制
第十六條村級工程建設應嚴格遵循《長沙縣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長沙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修訂稿)》等檔案規定,科學確定並嚴格控制工程造價,依相關程式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單項契約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村級工程預算(上限)價和結算價,或單項契約100萬元以下,使用財政資金並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村級其他項目的預算(上限)價和結算價由鄉鎮審核,並將結算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八條村級工程項目開工後至竣工驗收前,撥付工程款總額原則不得超過承包契約價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須事先報縣鄉財政審查批准,但嚴禁超承包契約價支付。
第十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設立村級工程建設項目專賬,指定專人對村級工程項目的撥付款審核把關,實行項目建設專款專用,並根據項目設立明細賬,加強對非工程費用支出的監督和控制。
村級籌集的項目資金應統一納入項目專賬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撥付村級工程進度款和結算款均應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發票,禁止使用白條支付工程款。自行採購的工程材料及物資,應由供貨方提供稅務部門合法票據,或附有物資採購明細及收貨人簽單作附屬檔案方可出賬。
第二十一條村級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後,鄉鎮、村兩級應及時向社會公示工程結算及資金撥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村級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工程所屬村委會負責項目資產、賬務及其他後續管理。
第七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所有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等涉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報建,在辦理好用地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方可動工建設。縣級職能部門要簡化報建程式和手續,除強制性規定的收費項目按最低標準收取外,其他報建費用一律免收。
第二十四條村級工程建設應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都應配備相應的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員,依程式監督村級工程建設質量。單項工程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村級工程應委託有資質的監理機構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五條村級工程實行項目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建設主體對村級工程建設質量負主要監管責任。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項村級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資料,包括村委會會議紀要、建設方案和立項檔案、設計圖紙、施工契約、預決算書、招投標資料和驗收報告等,各鄉鎮應分別建立技術檔案和文書檔案並妥善保存,以備縣直有關職能部門的督查和稽察,並分季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村級公路、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村屬水利設施等村級工程建設,依據《長沙縣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修訂稿)》的相關規定,由縣發改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及項目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在村級工程建設管理中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及鄉鎮、村相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及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凡此之前縣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辦法或規定與本辦法有相悖之處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長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