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縣工程建設項目策劃生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按照建立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高效集約土地管理、服務高質量發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等要求,為全面開展項目策劃生成工作,科學推進項目建設,依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空間規劃編制與實施的若干措施>通知》(鄂政辦函〔2020〕31號)、《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推進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立並監督實施的方案>通知》(恩施州政發〔2020〕4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恩施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辦發〔2019〕3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豐縣工程建設項目策劃生成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鹹豐縣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的策劃生成管理。
根據項目的審批方式和供地方式不同,分為劃撥用地項目和出讓用地項目。
需上報國家、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特殊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以及涉及軍事、保密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鹹豐縣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規委會)負責項目策劃生成工作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落實,負責相關制度的制定、協調、管理及督辦,負責國土空間規劃近期行動計畫及年度行動計畫的編制協調、審查工作。
項目單位(縣直各行業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大路壩區工委、鹹豐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開展本行業、本轄區的項目儲備工作,負責協助項目策劃生成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數據治理、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牽頭編制近期行動計畫、年度行動計畫,建立近期行動計畫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近期項目儲備庫)、年度行動計畫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年度項目儲備庫);牽頭儲備項目的生成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匯集並審核各項目單位的年度建設需求;負責根據年度項目儲備庫滾動更新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投資計畫項目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項目庫。
生態環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助項目策劃生成工作,出具本部門審查意見。
第四條 項目策劃生成工作依託恩施州工程建設項目策劃生成信息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具體實施。
第五條 項目策劃生成分為項目儲備及項目生成兩個階段,項目按近期項目儲備庫、年度項目儲備庫及年度項目實施庫管理。
項目庫按照供地方式,實行劃撥用地項目、出讓用地項目分類管理。
項目庫中的項目,因受政策環境等因素影響不宜繼續實施的,可由項目單位在平台結束策劃流程。
第六條 各部門在平台上傳的意見應為本部門正式意見,作為後續項目審批的依據,各部門後續審批意見原則上不得與策劃生成階段提出的意見相牴觸。
第二章項目儲備管理
第七條 項目儲備通過制定近期行動計畫、年度行動計畫,並建立近期項目儲備庫、年度項目儲備庫。制定行動計畫和建立項目儲備庫是項目生成的空間指引和項目啟動的工作基礎。
第八條 近期行動計畫應銜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結合城市體檢評估,統籌安排五年期間城市空間發展和自然資源利用,確定重點項目建設布局及時序。
年度行動計畫是對全縣下一年度擬建設項目的空間選址進行的統籌安排,需根據五年發展規劃、近期行動計畫等明晰年度城市發展方向、目標指標、用地儲備指引,明確年度發展的重點片區、重大建設項目,以年度目標指標為導向,以補城市功能短板、最佳化城市用地布局、推動城市集聚配套為重點,策劃提出具體項目,並初步落實用地情況。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牽頭、項目單位協同,在當年組織開展下一年度的行動計畫的編制工作。年度行動計畫應包括項目預選址、項目性質、建設內容及規模、初估投資、投資意向等內容。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年初啟動年度行動計畫的編制工作,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各項目單位研究確定下一年度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重點方向、目標指標等意見內容,策劃提出具體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牽頭,依託平台對項目進行空間協調,初步落實各項目的用地條件和技術指標,形成年度行動計畫初步方案,報縣規委會審議後,於8月底前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年度行動計畫確定的項目納入年度項目儲備庫,並發起項目生成。
第十條 空間協調包括合規性審查與部門意見徵詢,完成後形成空間協調報告。
合規性審查指對項目進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藍圖”符合性審查。審查內容包括項目基本信息及預選址與國土空間規劃的符合情況,與集約節約等供地政策的符合情況,土地利用現狀、權屬情況,區域評估情況等。
部門意見徵詢指就項目基本信息、預選址是否符合相關專項規劃及政策徵詢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未通過空間協調的項目,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項目單位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變更預選址後再次發起空間協調,重大項目可申請相關規劃調整。經空間協調無法達成統一意見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申請縣規委會進行協調。
年度項目儲備庫中項目選址確需調整規劃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牽頭,項目單位配合,根據空間協調報告,通過平台向該規劃所屬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調整申請,說明相應規劃調整的必要性,並提交調整方案。相應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規劃調整申請後,應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規劃調整的可行性,並將研究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平台通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項目單位。
第十二條 規劃調整申請獲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容缺納入年度行動計畫草案。同步由規劃所屬的主管部門牽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項目單位配合,依法依規開展規劃調整工作。調規完成後,將調整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至平台,方可開展後續工作。
第十三條 未列入年度行動計畫的重大緊急項目由提出該項目的單位申請,縣政府審議決定後納入年度項目儲備庫。項目單位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啟動項目策劃的申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合規性審查,並通過平台將相關項目信息及合規性審查結果推送至各行業主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在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匯總審核後,出具空間協調報告,項目單位報縣政府研究確定後,直接批准納入年度項目儲備庫。
第十四條 未納入年度行動計畫的項目確需申請規劃調整的,由項目單位牽頭,參照年度行動計畫項目的相關流程申請規劃調整。
第十五條 劃撥用地項目納入年度項目儲備庫前,項目單位應在國家投資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申請項目代碼,以此代碼統籌項目的全壽命周期管理。
第十六條 劃撥用地項目納入年度行動計畫後,發展和改革部門據此出具項目建議書批覆。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劃撥用地項目生成管理
第十七條 年度項目儲備庫內的劃撥用地項目,通過技術方案評審完成項目生成,進入年度項目實施庫。
技術方案指滿足項目立項審批需要,達到相應深度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報告或者方案設計等技術資料。技術方案評審包含部門聯合評審、 技術評審。部門聯合評審指由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屬地政府(區工委、管委會),通過平台對項目的技術方案進行的部門聯合審查。技術評審指發展改革部門委託中介機構對技術方案進行的綜合技術審查。
第十八條 項目納入年度項目儲備庫後,項目單位應立即組織技術方案、其它評估評價等報告的編制工作。技術方案報告編制過程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督促,根據需要提請縣規委會,組織召開技術方案編制協調會,溝通協調設計方案。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根據需要,同步啟動用地勘測定界、用地預審、地質災害危險評估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徵求公眾意見等工作。
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同步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不動產登記等有關部門和項目屬地鄉鎮政府(區工委)進行現場踏勘論證,確定徵收範圍。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納入年度項目儲備庫起6個月內在平台提交技術方案評審材料,申請聯合評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收到聯合評審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啟動項目聯合評審工作,並將技術方案評審材料通過平台推送給相關部門(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確定具體部門)。各部門應在收到技術方案評審材料後4個工作日內通過平台提出部門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單位,視為無意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各部門結論與意見形成聯合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聯合評審內容包含預選址範圍、計畫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初估投資等。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就建設必要性、規模內容、技術方案、用地需求等提出初步意見。
發展改革部門就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規模、初估投資以及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方面提出意見。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提出項目的預選址意見,明確項目的選址範圍、用地性質、建設規模等用地規劃條件,並就農用地轉用、用地徵收、產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等情況提出意見。
生態環境部門就項目的環境影響情況、土壤污染狀況及是否符合環保規劃等提出意見。
水利部門就項目是否符合防洪、水土保持等提出意見。
屬地鄉鎮政府(區工委、管委會)就項目預選址範圍、土地房屋徵收補償範圍等情況提出意見。
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根據職能提出審查意見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聯合評審報告,組織技術評審,出具技術評審意見。通過聯合評審、技術評審的項目進入年度項目實施庫管理,未通過聯合評審、技術評審的項目可根據評審意見修改技術方案評審資料後再次提交評審。涉及空間協調信息變更的項目,根據本辦法第十條再次進行空間協調。
第二十二條 完成技術方案評審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時將策劃生成信息推送至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正式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審批時,無需再進行評審。未經過技術方案評審或技術方案發生變更的項目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審批時仍需按發展改革部門要求組織評審。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依據項目生成意見直接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不再組織類似的技術評審工作。
第四章  出讓用地項目生成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出讓用地項目以年度項目儲備庫為依據,通過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完成策劃生成工作。
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是指明確項目建設相關管控要求、技術設計要點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連線設計、遷改要求的清單。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從年度項目儲備庫提取出讓用地項目,在15日內擬定初步規劃條件,並將初步規劃條件(含附圖)、現場照片、區域評估成果等一併推送給相關主管部門及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徵集審查意見和管控要求。
第二十七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市政公用服務企業根據職能對擬出讓宗地進行初審,確定擬出讓宗地是否需中介機構開展前期普查、評估評價,是否需現場踏勘,如需要則在正式收到相關資料後3個工作日內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反饋。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收到需現場踏勘的反饋後5個工作日內統一組織相關單位集中現場踏勘。
第二十九條 相關單位應當在收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資料後15個工作日(含現場踏勘時間)內依職能提出審查意見或管控要求,通過平台反饋給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需經中介機構開展前期普查、評估評價的結果後才能提出的,在收到前期普查、評估評價的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匯集相關單位的審查意見和管控要求,若各單位存在分歧或否定性意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調整規劃條件後重新啟動;若各單位未提出分歧或否定性意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出讓方案、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的編制工作,並按程式報縣規委會審議,完成出讓用地項目策劃生成。
第三十一條 經規委會批准的項目,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完成出讓方案的報批並組織實施出讓工作。在組織土地出讓時,將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一併交付土地受讓單位,並作為項目建設審批管理、技術審查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後,由土地受讓單位在國家投資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申請項目代碼,以此代碼統籌項目的全壽命周期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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