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7月12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房地〔2004〕153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確立、項目設計、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實施與監管、項目資金管理、竣工驗收和後評價、附則8章43條,由國管局負責解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管房地〔2004〕153號
  • 印發時間:2004年7月12日
  • 施行時間:2004年9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
國管房地〔2004〕15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01〕58號)精神,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2004年7月12日

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管理,提高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實現項目管理科學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以下稱“機關建設項目”)是指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使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行政事業費以及部門自有資金進行的服務於機關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辦公用房新建、擴建、翻建、維修改造項目,辦公區以外服務於機關的建設項目等。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稱“國管局”)是機關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審批、投資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稱“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提出建設項目申請和具體使用要求,參與或組織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
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選擇的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稱“項目管理單位”),承擔依據委託協定或契約規定的工程建設管理事項。
第四條 機關建設項目應貫徹勤儉節約、經濟適用的要求。嚴格履行建設程式,實行項目全過程控制;採用先進技術,節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杜絕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條 機關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式主要包括:項目確立,工程初步設計,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組織工程施工,竣工驗收等。項目使用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環節和先後順序,逐項履行報批手續。上一環節未完成時不能進入下一環節。未履行程式擅自開工的不予安排投資。項目使用單位不得越權審批建設項目。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六條 機關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相關工作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負責承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機關建設項目的評審、契約管理、審計等諮詢服務業務,也應面向市場,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
第七條 積極推進“代建制”管理模式,實行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相分離的體制,逐步實行委託項目管理公司、項目總承包等專業化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建立健全機關建設項目責任制,通過簽定建設項目管理責任書和廉政責任書,明確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等各方的相應責任。
第二章 項目確立
第九條 機關建設項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提出建設項目申請。
(一)中央國家機關長遠發展規劃;
(二)機關實際需求及事業發展,確有必要;
(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北京市城市規劃和市政要求;
(五)無法從現有存量辦公用房中調整解決;
(六)其它條件。
第十條 申請機關建設項目須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交項目建議書,必要時還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擬建規模、內容和標準,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項目進度安排等。
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1)項目概況;(2)項目建設的必要性;(3)項目建設選址及建設條件論證;(4)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等規劃設計方案;(5)項目外部安全、保密環境;(6)環保措施;(7)消防;(8)節能、節水;(9)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10)投資效益分析;(11)項目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12)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13)結論;(14)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 辦公用房新建、擴建項目,總投資在7000萬元以下的,由國管局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核,徵求發展改革委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總投資在7000萬元以上的,由國管局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審核同意後報發展改革委,由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培訓中心建設項目,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再批准新建。
第十二條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翻建項目,以及辦公區以外服務於機關的建設項目,由國管局按程式嚴格審批,必要時商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審批。
現有培訓中心確需維修、改造的,要從嚴審批。
第十三條 國管局在收到項目使用單位項目申請後,應充分研究和論證,必要時應組織或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及時予以批覆或審核後上報。
第十四條 機關建設項目實行儲備制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批、確定立項後的項目,進入項目儲備庫,作為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的主要依據。
第三章 項目設計
第十五條 機關建設項目確立後,項目使用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開展項目設計。項目設計主要包括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第十六條 規劃設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築物外部造型、內部布局,工藝技術路線,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主要包括:(1)設計說明書、總平面圖和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公用設施、管線圖紙;(2)材料、設備需求清單;(3)工程概算檔案,以及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建設項目與市政、公用、供電、電信、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協定檔案或配合方案等有關材料;(4)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第十八條 規劃設計方案應充分論證,必要時國管局可要求有關單位進行多種方案的比較分析,或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審核。
國管局組織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單位對初步設計進行評審,及時批覆,明確初步設計的修改內容和概算的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初步設計概算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投資估算的出入不得大於5%,否則將對項目進行重新決策。
初步設計階段批准的概算即為工程投資的最高限額,未經批准,不得隨意突破。確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資突破概算時,須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 初步設計批准後,項目管理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必須落實初步設計的修改意見。項目管理單位須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施工圖進行最佳化。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畫
第二十一條 年度投資計畫根據投資總量統籌兼顧,綜合平衡,區別輕重緩急,按項目進度合理安排。
凡安排年度投資計畫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規劃設計方案已經審定;
(二)初步設計已經批准,概算投資已確定,並已列入項目儲備庫;
(三)除中央財政預算內投資外,其它投資已經基本落實。
第二十二條 機關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預算)的編制周期為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
(一)1月份至5月份為各部門研究需求和申報時間;
(二)5月份至9月份為國管局匯總、與各部門交換意見和編制計畫的時間;
(三)9月份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四)10~12月份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溝通下達投資計畫。
第二十三條 機關建設項目年度投資預算在本年度4月份下達。年度計畫執行中,項目投資需求和支出情況如發生變化,各部門應及時通報國管局。國管局依據情況審核同意後,調整投資計畫,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完成各項準備工作,具備開工條件,項目使用單位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提出開工報告,開工報告批准後即可進行項目施工。
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項目審批手續;
(二)已落實年度投資計畫(預算);
(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與複審;
(四)已完成施工和監理招標投標工作;
(五)已完成現場 “三通一平”。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採取集中統一管理下的項目代理建設模式,主要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或委託有項目管理能力和條件的項目使用單位代理組織實施。
國管局與項目管理單位和項目使用單位簽訂建設項目管理責任書和廉政責任書,明確決策程式和項目執行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並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管理責任書和廉政責任書的條款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建立健全機關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計算機網路系統,逐步實現對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招標投標、施工組織、監理、契約管理和資金支付、審計和後評價等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控制。
第二十六條 項目招投標和政府採購過程中,應有紀檢監察部門參與監督。項目使用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必須在招標前和中標後,與各投標人、中標人簽訂廉政責任書。國管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建設監理制,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契約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協調作用,實現質量、投資、進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標。
第二十八條 機關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契約管理制。其設計、施工、採購和工程監理要依法訂立契約。應以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契約條件為範本,逐步形成適合機關建設項目特點的契約文本,適應市場經濟需要,規範和統一契約管理。各類契約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若因規模發生變化、使用功能調整、裝修和設備標準提高等因素,將導致投資突破初步設計概算的,必須報國管局重新進行方案和概算審批。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國管局應加強對項目管理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指導,建立和完善項目管理規章制度,細化操作程式;採用技術手段定期分析預算控制狀態;嚴格資金支付手續,督促工程及時結算。
第三十一條 項目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在項目竣工驗收後,按規定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和項目使用部門檔案室,並向國管局報送一套電子版檔案。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管理單位或項目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年度投資計畫、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申請和撥付資金。項目預算資金要專款專用,按規定標準開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改變資金的使用性質。
第三十三條 項目預算納入國管局部門預算的,按國管局《基本建設資金直接支付試行辦法》(局辦字〔2001〕40號)執行;項目預算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項目管理單位或項目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制度,按照工程價款結算有關程式支付資金。工程價款結算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必須按工程結算價款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再清算。
第三十五條 項目管理單位或項目使用單位應結合本部門特點,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建立預算資金審核制度;做好年度財務決算的編制、審核、報批工作;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審核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國管局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對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和決算審核。
第七章 竣工驗收和後評價
第三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管理單位和項目使用單位須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重要項目由國管局組織驗收。
第三十八條 竣工驗收須提供下列檔案:(1)竣工驗收報告;(2)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竣工圖;(3)設備技術說明書;(4)竣工決算、竣工決算審計報告;(5)設備設施試運行報告;(6)工程質量合格檔案;(7)其它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檢驗檔案和各種技術資料。
第三十九條 驗收合格後,項目使用部門須在3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並根據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或年度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條 建設工作完成後,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要寫出總結報告,分析建設過程中各方的成績和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四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時間後,國管局要對項目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運營全過程,進行全面、系統的綜合評價。機關建設項目後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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