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辦發〔2001〕5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意見》以及《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的實施細則》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01年8月6日
意見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意見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是中央政府行政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部門工作正常運轉的基本條件。經過多年努力,中央國家機關的辦公條件有了較大改善,但長期以來由於辦公用房由各部門、各單位分散規劃建設,從而造成了建設標準不統一、部門之間差別較大、房產餘缺難以調劑、建設和管理成本費用較高等問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機構改革的要求,更好地為各部門、各單位服務,必須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統籌規劃、統一建設、規範管理、合理調配、專業化服務的管理體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辦公用房的房地產權屬管理
國管局統一申辦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登記範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經費和基本建設計畫管理關係在國務院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有關人民團體)占有、使用並在法律上可以確認屬於中央國家機關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對特殊用途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的權屬登記,經國管局批准可作特殊處理。
各部門、各單位享有辦公用房的使用權,並與國管局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定,履行使用申報登記手續。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制定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辦公用房使用檔案,在核定的辦公用房範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時,要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保障辦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經國管局同意,不得自行處置其使用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將辦公用房租、借或調整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
二、嚴格辦公用房的建設管理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要繼續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發〔1997〕13號)的要求,從嚴控制。因增設機構、調整職能或業務發展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應首先從現有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確需新建、擴建、翻建、改建的,應納入辦公用房建設整體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
國管局根據首都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部門、各單位辦公用房的現狀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統籌兼顧的原則,編制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整體規劃和建設用地規劃,沒有列入規劃的項目不能建設。在整體規劃的指導下,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提出本部門辦公區的建設規劃。擬定規劃時要注重改善基礎設施、美化環境和長遠發展。
國管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統籌安排建設項目,編制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編報預算,集中支付建設資金。新建、擴建、翻建、改建辦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設審批許可權並認真執行國家計委頒布的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依法進行公開招投標。各部門、各單位應積極協助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概算編報、施工監督等工作。
三、建立辦公用房的統一調配製度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國管局根據人員編制和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合理核定、分配、調整各部門、各單位的辦公用房,並逐步推行辦公用房租用制度。凡需調整、變更辦公用房,由國管局負責審批和辦理。
新建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在新辦公用房建成後,要按照“建新交舊”的原則按期上交舊辦公用房,不能繼續占用或自行處置;對機構和人員編製做了調整的部門和單位要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騰退相應的辦公用房;撤銷的部門和單位應限期上交辦公用房,不得自行處置。上交的辦公用房,國管局根據各部門、各單位的需求情況統籌安排。
對辦公用房要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辦公用房區域環境的變化,適時調整、置換和淘汰不適合機關辦公的房屋,不斷最佳化辦公用房資源,為中央國家機關辦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強辦公用房的維修管理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的維修,要堅持量力而行、經濟適用的原則,注重維護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嚴格控制裝修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擴建。維修工程應實行公開招標,加強工程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國管局負責制定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規定房屋修繕、設備設施改造的標準、時限和要求,日常維修養護的經費標準以及維修項目管理的程式和辦法;負責根據各部門、各單位的申請和辦公用房的實際狀況,制訂辦公用房的大中修及專項性維修計畫,編報經費預算,組織工程項目的實施(也可根據情況委託各部門、各單位實施)。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養護,根據規定的經費標準和核定的面積編報經費預算,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列入部門預算並負責組織實施。
五、改進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要適應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和後勤服務社會化的要求,加快物業管理規範化、專業化的進程。
國管局應根據實際情況,推進辦公用房使用部門與物業管理單位的分離,推進機關物業管理單位體制轉軌和機制轉換,加快物業管理市場化進程。建立並完善物業管理結算制度,制定管理標準,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快物業管理單位的內部改革,降低物業管理的成本和費用,切實轉變服務態度,提高工作效率,推進物業管理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更好地滿足機關辦公的需要。要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逐步開放機關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市場,採用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推進後勤服務社會化進程。
六、開展辦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開展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的普查,重點查清辦公用房及土地的來源、權屬登記狀況、使用管理情況和辦公用房及附屬設施的質量情況,建立辦公用房管理檔案。
對辦公用房及土地的使用狀況、資產狀況要定期進行評估,為制定辦公用房的調整方案和維修改造計畫提供依據。
對企事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的情況,要進行全面清理,並結合機構改革的要求區別不同情況分類處理。事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應根據其工作職責和經費來源,與管理部門簽訂使用或租賃協定,區別不同情況確定租金標準。企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原則上應進行清退;清退有困難的,經批准可繼續使用,但應按市場價交納租金。各部門、各單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預算管理。
七、做好京外、境外機構和各部門下屬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京外、境外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按照統一政策、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國管局委託各部門、各單位按照本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各部門、各單位要對上述房地產進行普查,建立檔案,房地產權屬登記資料和檔案報國管局備案。
八、制定有關配套辦法,完善辦公用房管理制度
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的管理,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機關建設的要求,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國管局將根據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在本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制定相關配套辦法,逐步把辦公用房管理納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上來。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辦公用房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辦公用房的管理,切實提高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的管理,是實現辦公用房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確保各部門有效運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措施,對於加強中央國家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顧全大局,積極配合,扎紮實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實施細則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的實施細則
為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現辦公用房的最佳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為各部門、各單位服務,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制定本細則。
一、權屬管理與登記
(一)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含為機關服務的業務用房,下同)是指: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有關人民團體占有、使用並在法律上可以確認屬於中央國家機關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包括國家沒收、接收、接管、劃撥、國家投資及其他渠道投資形成的屬國有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
(二)辦公用房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統一申辦辦公用房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
1.辦公用房權屬已作登記的,由各部門、各單位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其他原始檔案資料,變更登記至國管局名下。
2.辦公用房權屬尚未進行登記的,由國管局進行初始登記。各部門、各單位提供下列資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擴建辦公用房的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批准檔案和證書,或通過接管、接收、沿用、購買、交換等形成的辦公用房的有關批准檔案和資料。
3.對未經批准,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交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登記的,要變更登記至國管局名下。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由國管局提出申請,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直接受理和辦理。權屬資料遺失或不齊全的,國管局出具權屬來源說明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應予辦理。
5.土地使用權登記按《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辦理。
(三)特殊用途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經國管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門或單位申辦權屬登記,報國管局備案。
(四)企事業單位在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區內投資建設的房屋權屬登記辦法另行規定。
(五)加強辦公用房產權產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檔案,嚴格記錄固定資產統計台帳,定期覆核辦公用房的權屬、質量狀況及使用狀況。
(六)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的處置由國管局負責,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屬於報廢的,應由有關專業部門進行鑑定;屬於資產轉移交易的,應進行評估。
(七)各部門、各單位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將辦公用房租、借或調整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的,要報經國管局批准。
二、調配和使用
(八)辦公用房在中央國家機關範圍內統一調配。已對外出租或被企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要納入統一調配的範圍。
(九)國管局根據辦公用房配備標準和各部門、各單位人員編制與業務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門、各單位的辦公用房(允許有正負5%的面積誤差)。各部門、各單位機關服務中心使用的服務用房和離退休幹部活動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門、各單位擁有辦公用房的使用權,要履行申報登記手續,並與國管局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定。
(十一)各部門、各單位可自主安排使用辦公用房。各部門、各單位可以自主選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辦公用房的申請;根據辦公用房的完好情況提出年度修繕申請;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辦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二)各部門、各單位占用的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應繳納租金。租金標準和收繳辦法另行制定。
(十三)經國管局重新核定辦公用房後,使用單位擅自將辦公用房出租、轉讓、轉借或改變用途及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由國管局收回。
三、基本建設管理
(十四)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首都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及各部門、各單位辦公用房的現狀和使用需求,編制辦公用房建設規劃和用地規劃。建立基本建設項目資料庫,根據資金和其他條件,分步安排,有序實施。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在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範圍內進行建設時,應與中央國家機關用地規劃相銜接。國家計委在審批立項時應徵得國管局同意。
(十五)國管局根據辦公用房建設規劃、基建項目資料庫和年度基建投資規模,與各部門、各單位充分協商後,編制基本建設年度計畫,並接受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審計署的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十六)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業務需求向國管局提出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申請。國管局依據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建設、用地規劃,組織評估論證。在評估論證的基礎上,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和開工等事項進行審批。
改進項目前期工作,根據項目的功能、規模和規劃條件,確定總體、單位和其他系統的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分析,估算總投資。總投資超過1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十七)經國務院批准,適當調整辦公用房投資審批許可權並在國管局試行。辦公用房建設投資在7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國管局審批,7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項目由國管局審核後報國家計委審批;2億元以上和某些2億元以下的項目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管局審批。
(十八)辦公用房建設逐步由各部門、各單位分散實施向國管局統一組織實施過渡。大型建設項目設立項目領導小組,由使用部門和國管局組成,負責項目方案的審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項目領導小組下設項目聯合執行小組,由使用部門、國管局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專業人員組成,具體負責項目實施。
(十九)辦公用房建設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及大型設備、大宗材料的採購等進行招投標,並加強建設項目的跟蹤監督。
四、維修管理
(二十)辦公用房維修實行統分結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專項性維修工程,由國管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視情況委託各部門、各單位組織實施;日常維修由各部門、各單位負責。
(二十一)國管局要會同各部門、各單位定期對辦公用房的質量、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建立維修項目資料庫,為做好維修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二十二)每年8月1日前,各部門、各單位提出下一年度的辦公用房大中修以及專項維修項目申請,報送國管局。國管局根據各部門、各單位的申請和維修項目資料庫,經鑑定評審,確定維修項目,統一編制大中修以及專項維修計畫。
(二十三)辦公用房日常維修,由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維修經費標準、時限要求等規定,制定工作計畫,申請經費,組織實施。國管局負責監督檢查。
(二十四)50萬元以上的維修項目,要通過招標選擇施工隊伍、監理單位,採購工程材料和設備。工程竣工後,國管局會同使用單位、質量監督部門聯合驗收。
五、物業管理
(二十五)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暫由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待條件成熟後由國管局統一組織實施。物業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維修、水電暖設備維護維修、電梯空調設備維護維修、辦公樓(區)的綠化、保潔、保全、會議等公共性服務,代收代繳等公眾代辦服務和機關所要求的特約服務。物業管理的任務是創造設備設施完好、清潔優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辦公環境。
(二十六)國管局負責制定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相關費用參考標準和結算制度。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物業管理單位的選聘,並監督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使用同一辦公樓(區)的部門和單位要共同組成物業管理機構,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工作。
(二十七)由機關服務中心承擔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結算制度,推進機關服務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擔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的機關服務中心,應在三年內取得物業管理資質,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八)逐步開放機關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市場,三年後全面採用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實現物業管理的專業化。
六、經費預算管理
(二十九)國管局負責統一編制辦公用房基本建設、大中修及專項維修經費預算,作為部門預算報財政部審批;負責組織上述預算的執行,定期向財政部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三十)各部門、各單位根據規定的經費標準和核定面積編制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物業管理經費預算,報財政部審核批准後,列入各部門預算,並負責組織執行。國管局負責監督檢查。
七、普查與清理
(三十一)辦公用房普查採取各部門、各單位自查,國管局重點抽查並組織專業測繪方式進行。2001年年底前完成。
1.各部門、各單位組織專門人員查清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的來源、權屬登記狀況、使用管理情況和質量情況,填表造冊,報送國管局。國管局對資料進行核實和重點抽查。
2.國管局會同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組織專業測繪隊伍對各部門、各單位的辦公用房進行實際測量,形成明晰的房產圖、地籍圖和使用單位占用圖,做到圖、表、卡、證與房地產現狀相符,登記造冊,建立辦公用房初始檔案和資料庫,為辦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礎。
(三十二)在普查基礎上,分類處理企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
1.機構改革中,經國務院批准,成建制由行政單位轉為企業的,對其所占用的行政辦公用房,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經確認後合理調整、置換、劃轉。
2.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繼續占用行政辦公用房的,國管局負責重新核定面積,簽訂使用協定。其他事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的,區別不同情況繳納租金。
3.企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的,原則上應清退。清退有困難並經國管局批准繼續使用的,按市場價交納租金,專項用於物業管理和日常維修。
(三十三)各部門、各單位對京外、境外機構和下屬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也要認真普查,建立檔案。房地產權屬登記資料和檔案報國管局備案,具體辦法由國管局另行制定。
八、附 則
(三十四)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三十五)本細則由國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