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0.12.01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01
  • 實施時間:2010.12.01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及時清除阻礙改革和發展的制度性障礙,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以下19件規章:
一、《貴州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刪除第七條第二款。
二、《貴州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辦法》第七條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第八條第三項的“收回土地”修改為“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貴州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修改為“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的”。
四、《貴州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定及水費計收管理辦法》
(一)第八條“農業糧食灌溉用水”修改為“農業用水”;“在三年內逐步調整到位”修改為“分三步調整到位”。
(二)第十二條“《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水財[1995]226號)”修改為“《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算規範》(水財經[2007]470號)”。
(三)刪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三條根據國家經濟政策以及用水戶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用水和水產養殖用水;非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工業、自來水廠、水力發電和其它用水。農業用水價格按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非農業用水價格在補償供水生產成本、費用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按供水淨資產計提利潤,利潤率按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2至3個百分點確定”;“第十四條水利工程用於水力發電並在發電後還用於其它興利目的的用水,發電用水價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0.8%核定,發電後其它用水價格按照低於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標準核定。水利工程僅用於水力發電的用水價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電站所在電網銷售電價(元/千瓦時)的1.6%~2.4%核定。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發電的梯級電站,第一級用水價格按上述原則核定,第二級及以下各級用水價格應逐級遞減”。
(四)刪除第二十六條。
五、《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第四條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第五十一條的“其他國家建設需要”修改為“國家其他建設需要”;刪除第五十五條的“沒收其非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六、《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刪除第十六條。
七、《貴州省學校體育工作規定》第六條第二款“《體育教學大綱》”修改為“《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第七條“《國家體育鍛鍊標準》”修改為“《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八、《貴州省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刪除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九、《貴州省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刪除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十、《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一)第三條中的“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修改為“省科學技術合作獎”。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省外公民或省外組織”。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修改為“為促進貴州省與其他國家、其他省(區、市)在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省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5項,其中,外國人或外國組織每項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項,省外公民或省外組織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3項”。
(四)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後,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3萬元。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5萬元”;“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後,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每項獎金數額為5萬元”。
十一、《貴州省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及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
(一)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的主管部門”。
(二)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不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者頒發排污許可證;對超出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穩定達到國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頒發臨時排污許可證,並限期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三)刪除第二十五條中的“排污許可證和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工本費由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十二、《貴州省契稅實施辦法》
(一)第三條修改為:“契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二)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為實際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第四項修改為:“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三)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在規定標準面積內的,免徵;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徵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在第六項後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的項目”。
(四)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徵契稅規定的,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後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徵收機關申請辦理減征或者免徵手續”。
(五)刪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
十三、《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若干規定》
(一)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普通標準住宅同時滿足:住宅小區建設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宅建築面積144㎡(含144㎡)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
(二)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除保障性住房外,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按不低於取得收入的1%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十四、《貴州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改為:“凡開徵房產稅地區範圍內的公私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十五、《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將標題和文本中的“國家建設項目”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十六、《貴州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占(征)用”修改為“徵收、徵用”,第二十八條“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十七、《貴州省電信通信線路設施保護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十八、《貴州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第十二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十九、《貴州省國防交通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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