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2008年7月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21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4年8月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8.06
  • 實施時間:2014.08.06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4年8月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8月6日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省政府對有關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遼寧省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等7件省政府規章。
二、對17件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1.遼寧省民辦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1985年9月19日省政府公布,遼政發[1985]127號)
2.遼寧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
(1989年12月22日省政府公布,遼政發[1989]112號)
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
(1989年12月23日省政府公布,遼政發[1989]100號)
4.遼寧省地方港口建設費徵收管理辦法
(1991年4月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5號)
5.遼寧省農用機動車輛稅費集中徵收暫行規定
(2001年12月2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1號)
6.遼寧省畜禽產品藥物殘留管理辦法
(2006年5月2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93號)
7.遼寧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施辦法
(2008年7月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21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規章
一、將《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招標人具備法定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二、刪去《遼寧省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三、刪去《遼寧省幼稚園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四、將《關於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旅館接待旅客住宿時,應由專職接待人員查驗其身份證件,認真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
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旅客住宿登記簿》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使用後的登記簿須保留1年以上。”
第九條修改為:“旅館安排旅客住宿,應指定房間和床位。”
五、將《遼寧省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改為:“刻制公章的單位,須持上級領導機關的證明或《營業執照》,到承制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外地刻制公章的單位,須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證明,到承制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修改為:“刻字廠(店)應設定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的承制登記簿,由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簿填滿後應保存三年以上。
“對定製公章的單位出具的介紹信、證明信以及公安機關簽發的備案證明,應予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六、將《遼寧省葦田防火暫行規定》第六條修改為:“葦田防火戒嚴期間,葦田內禁止帶入火種,嚴禁野外用火、使用槍械狩獵和進行爆破、施工、勘察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活動。
“因特殊情況必須進行爆破、施工、勘察等生產活動或野外用火的,應當提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有效防火措施,做好滅火的準備工作;作業人員和操作機械的人員以及用火人員應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第八條修改為:“葦田防火戒嚴期間,葦田管理單位臨時封閉用於葦田管理的道路,禁止行人、車輛通行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報告。”
七、將《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少繳、不繳生育保險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
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謊報、瞞報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而造成欠繳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繳足,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八、將《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第十四條修改為:“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款餘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房屋;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四)職工家庭成員(職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因遇到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突發事件造成人身傷害,無力支付自費醫療費用或者支出自費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國和到港、澳、台地區定居;
“(六)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七)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第(二)、(三)、(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餘額的,應當同時註銷該賬戶。”
九、將《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契約,並將契約報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將《遼寧省草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應當按照下列許可權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使用:
“(一)5公頃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二)5公頃以下1公頃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三)1公頃以下的,由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十一、將《遼寧省果樹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調入引進和向國外提供的果樹種苗,必須經過檢疫,檢疫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植物檢疫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二、刪去《遼寧省蠶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
第十二條修改為:“從國外、省外引進蠶種,必須具有蠶種產地的質量檢驗證明。蠶種到貨後,應當向所在地蠶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
十三、刪去《遼寧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十四、刪去《遼寧省柞蠶場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十五、將《遼寧省農村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改為:“農村水利工程需要改變用途或者報廢的,工程經營、使用者和所有權人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在處置30日前徵求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刪去第二十條第一項。
十六、將《遼寧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修改為:“大中城市市區應當限期禁止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具體禁止日期,由各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未按期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管理部門責令補繳。”
十七、將《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八條修改為:“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
此外,對上述規章中的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部分規章的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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