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05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9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9.06
  • 實施時間:2005.09.06
一、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省政府規章:
(三)《湖北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二、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省政府規章:
(一)《湖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因異動或試車需要上道路行駛時,應經公安部門批准”,修改為“聯合收割機作業轉移上道路行駛,應遵守國家有關道路安全管理規定。”
(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因特殊情況確需連線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中的“因特殊情況確需連線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三)《湖北省出版物市場管理辦法》
1、刪除第十條“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須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許可證;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所在地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許可證。取得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書報刊或電子出版物的批發、零售、出租業務”中的“出租”,將該條修改為“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須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並取得許可證;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所在地縣以上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許可證。取得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書報刊或電子出版物的批發、零售業務。”
2、在第十條,增加“設立出版物出租單位或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的,應當於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持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情況等材料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一款作為第十條第二款。
3、刪除第十五條“建立專門的出版物批發、零售市場,須經所在地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中的“批發”。
4、在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後增加“設立出版物出租單位或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作為第三項。
5、刪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未經批准設立出版物批發、零售市場的,予以取締,並對主辦單位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中的“批發”。
(四)《湖北省郵政市場管理辦法》
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
(五)《湖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刪除第七條“保密測繪成果保密期限屆滿的,保管單位可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長或在原定保密期限內需要解密的,須經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單位批准”中的“保密期限需要延長或在原定保密期限內需要解密的,須經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單位批准”。
根據上述修改,對以上5件省政府規章的條款(項)順序和條款(項)間的對應關係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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