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2022年度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工作實施方案

《白銀市2022年度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白銀市政府同意,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1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2022年度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1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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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順利實施白銀市 2022 年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工作,制訂本年度實施方案。
一、目標與任務
按照2022年全市搬遷823戶的目標任務,積極推進地質災害威脅區、生態敏感區民眾搬遷工作。本年度未涉及河湖管理範圍、地震災害危險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搬遷工作。2022年9月底完成全年搬遷工作任務的60%,12月底完成全年搬遷任務(11月底完成省政府為民辦實事方案中確定的50戶搬遷任務)。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認定地質災害威脅區搬遷對象和底數核實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認定生態敏感區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搬遷對象和底數核實工作;市水務局負責認定河湖管理範圍搬遷對象和底數核實工作;市林草局負責認定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搬遷對象和底數核實工作;市地震局負責認定地震災害危險區搬遷對象和底數核實工作。
全市2022年搬遷任務總計823戶3118人,各縣區搬遷任務安排如下:會寧縣146戶554人、靖遠縣115戶460人、景泰縣528戶1986人、白銀區7戶23人、平川區27戶95人,其中涉及地質災害威脅區279戶1122人、地震災害避險搬遷352戶1240人,生態敏感區192戶756人。目標任務將根據各縣區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調整。
二、搬遷安置
(一)安置方式。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在尊重民眾意願的基礎上,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條件、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以集中安置為主。
1.集中安置。以縣城及鄉鎮安置為主,也可就近安置在居住安全且基礎公共服務設施較好的中心村。
(1)依託縣城安置。在縣城建設安置區集中安置,鼓勵有條件搬遷民眾進城安置,遷入區要滿足搬遷民眾就業需求。
(2)依託小城鎮或產業園區安置。在有條件的建制鎮或產業園區建設集中安置區,通過勞動技能培訓,提升搬遷民眾的勞動技能。
(3)依託中心村安置。依託靠近交通要道、具有產業發展基礎和生活條件較好的中心村,引導本行政村內搬遷民眾就近集中安置。
(4)依託鄉村旅遊區安置。挖掘民俗文化、生態旅遊等資源,打造各具特色的鄉村旅遊重點村,引導周邊符合條件的搬遷民眾適度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進城務工等。
(1)插花安置。依託縣城、鄉鎮已有的公共服務等基礎設施以及閒置的房屋、存量建設用地等資源,採取回購空置房屋、利用閒置建設用地等資源安置部分搬遷民眾。
(2)進城務工安置。搬遷民眾通過進城務工、購買商品房或其它住房等方式自行安置。
(二)安置方向。全市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以縣域內就近依託縣城和鄉鎮為主,中心村為補充;對縣域內因受地形地貌限制沒有土地可供選址安置的,實施市域內統籌,可在政府所在地或跨縣域安置;市域內無法安置的,由省級統籌可在蘭州新區等區域安置。
三、工作步驟
各縣區加快推進搬遷安置工作進度,按照省、市下達的目標任務加快完成項目審批等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按期完成安置房、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等配套工程,確保完成年度搬遷目標任務。
(一)動員摸底審核階段(3月—4月)。召開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工作推進會,各縣區精準確定搬遷對象,科學編制規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檔案資料。按照戶申請、組評議、村初審、鎮鄉(街道)複審、縣(區)審定,各環節均要公示公告,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包括開展地質災害威脅區、河湖管理範圍、地震災害危險區、生態敏感區、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搬遷民眾調查摸底情況,重點審核是否摸清搬遷戶數、人數、經濟狀況、住房現狀、耕作條件、搬遷意願、安置方式等基本情況,精準到戶到人、逐戶簽訂搬遷協定,建立管理台賬,形成矢量數據。縣(區)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林草、地震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嚴格把關,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市級各相關部門核查匯總後報省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搬遷辦”),省搬遷辦徵求省直相關部門意見後,形成搬遷資料庫。
(二)規劃選址建設階段(4月—12月)。堅持因地制宜,科學選址建設安置點,嚴格落實地質災害易發區、洪澇災害威脅區、生態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四避開”,城鎮、中心村、園區和景區“四靠近”,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新農村建設、鄉村旅遊和生態保護“四達到”,堅決杜絕從舊的隱患點搬到新的隱患點。按照“優先使用存量用地”的原則,落實建房地塊選址,完成設計、圖審、立項、招投標,加快推進工程建設。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強化質量安全監管,全面落實工程質量安全五方責任主體(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經理和監理總監)質量終身責任制,建立書面承諾制度、永久性標牌制度和信息檔案等制度。縣區政府是搬遷安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主體,各級住建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全程跟蹤監管。對於農村自建房分散安置的,要完善農村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搬遷安置入住階段(4月—12月)。各縣區組織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應急、水務、農業農村、人社等部門對項目主體完工且具備驗收條件的安置房進行縣級初驗,初驗合格後報請市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領導小組進行竣工驗收,作出綜合評價並報省搬遷辦備案。各縣區積極協助搬遷民眾處置家庭資產,組織鄉鎮和相關部門開展戶籍遷轉、補助資金髮放管理、安全搬遷運送等相關具體工作及就學就醫、養老醫療等社會管理關係劃轉各項準備工作。遷入區負責做好安置房及水、電、路、氣、暖、污水管網、網路通信等基礎配套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確保民眾搬遷入住、設施一應具通。要提前謀劃基層黨組織建設,適時組建集中安置點黨支部,成立黨小組,建立健全“支部引領、小組包戶、黨員帶頭”的黨群聯繫服務機制,充分發揮黨員模範帶頭作用,積極參與社區及村民委員會自治,全面激發搬遷民眾幹事創業、發家致富活力。
4.土地綜合利用(5月—12月)。遷出區按照“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耕則耕”的原則,將搬遷區房屋拆除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項目有機結合,將搬遷區棄耕耕地與土地流轉等政策有機結合,將拆舊房屋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與搬遷區新建住宅用地指標有機結合,將增減掛耕地結餘指標交易資金與搬遷避險資金籌措有機結合,做好土地出讓收益、耕地開墾費、土地整治費等資金統籌使用,引導和聚合相關涉農資金,共同投入移民搬遷安置工作,杜絕“因搬土地撂荒”等現象發生。在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權和承辦經營權權益的前提下,遷出區搬遷民眾土地(山林、草場)承包經營權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及各項惠農政策不變(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除外),通過改造安全區域原有住房,形成集中連片的生產用房(每戶控制在 20平方米以內),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轉讓,發展規模經營。遷入區完善安置政策,強化就業保障,組織技能培訓,鼓勵自主創業,拓寬搬遷民眾就業渠道,增加搬遷民眾收入。同步做好隨遷子女就近入托入學、農業生產用地調整和確權登記、戶籍醫保社保轉移等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工作,保障搬遷民眾權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靠實工作責任。搬遷工作實行“省級統籌、市負總責、縣區落實”機制。市、縣區黨委、政府相應成立組織機構和工作專班,靠實工作責任,健全協調機制,細化工作方案。縣級黨委、政府是搬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搬遷工作的具體落實。各有關部門要立足職責,密切配合,同向發力,有序推進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大統籌協調、綜合管理和督促調度檢查,制定搬遷工作年度實施方案。
(二)堅持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梳理研究國家政策和省級方案、標準,堅持目標導向,堅持系統思維,明確時間節點,嚴密工作環節,突出工作重點,找準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與救災減災、生態補償、鄉村振興、
生態修復、土地綜合整治、新型城鎮化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節餘指標交易等相關政策的切入點和契合點,使之與相關政策有效銜接。
(三)強化政策支持,加大資金保障。對搬遷戶每戶財政補助 10萬元。另外,每戶 5萬元貸款,貸款利率不高於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貸款利息由財政承擔,省、市、縣區按 8∶1∶1的比例貼息,期限 5年。各縣區統籌整合鄉村振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林草、地震、住建、應急等部門各類政策或項目資金, 縣、區積極爭取專項債支持搬遷工作,金融管理部門出台避險搬遷金融支持政策,各金融單位推出“住房貸”等金融產品,貸款期限能長則長,利率能低則低,財政適當給予貼息補貼。通過加大資金籌措和整合力度,拓寬資金整合渠道,形成“10+‘5’+N”資金籌措“政策包”。市級相關部門對照工作職責,儘快研究制定含金量高、支撐力強的支持政策,提高“支撐力”。加強與省政府相關部門的匯報銜接,爭取支持。開通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用地審批綠色通道,保障遷入區建設用地需求。鼓勵遷入區搬遷安置用地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或者通過縣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落實安置用地,用足用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各縣區對安置用地實行應保盡保,其中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實行單列。對新增安置用地占用耕地的,原則上要求先補後占,占優補優,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完成先補後占的,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承諾,在用地審批之後六個月內完成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確保縣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且符合《規劃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地;採取集體建設用地審批的,縣區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權益的前提下,遷出區搬遷民眾土地(山林、草場)承包經營權以及由此產生的收益及各項惠農政策不變(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除外),通過改造安全區域原有住房,形成集中連片統一管理的用於存放農機、化肥、農藥和種子等生產資料的用房(每戶控制在20平方米以內),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轉讓,發展規模經營。
(四)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監督檢查。搬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的管理、使用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各方監督。具體項目完成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加大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閒置浪費搬遷資金和失職失責侵害搬遷民眾利益行為的查處力度,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建立搬遷工作考核督查通報制度,實行一季一考核、一年一考核。按照縣級自查、市級核查、省級抽查的方式,分階段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按季度在搬遷工作進展快、安置效果好的縣、區召開調度會議。11月底對省政府為民辦事實方案中確定的 50戶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民眾搬遷完成情況進行驗收,12月底對全市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對發現問題及時交辦市相關部門,推動工作落實。對工作中作風不實、推諉扯皮、損害民眾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及時移交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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