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為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吉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5月3日
  • 實施時間:2011年5月3日
  • 發布單位:白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是指用於處理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費用。
向市內城區城市排水管網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服務行講棄提業及城市居民(以下簡稱用水單位和用戶)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三條 市水務、住建、環保、財政和價格主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污水達標排放。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和管理,監測城市污水處理廠進、出口流量;組織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日常監管;受理向城市污水管網排放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許可申請;負責城市排水管網的維護管理等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監測、記錄污水處理廠進、出口水質的技術指標;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技術監測數據;依法監督違法排放污水行為等工作。
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部門委託白山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和白山市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代收。
白山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對自來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的代收工作;白山市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的代收工作。
第五條 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不再徵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排污費。排污單位自建污水處習項多舟理設施的,處理後的污水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後,排入城市排水管婚跨乘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分別按正常污水端巴處理費標準的30%和40%徵收。
第六條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主要用於城市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維護、運行、改造,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臭和斷用。
第七條 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證》的居民,免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嚴重虧損的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得免交。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準,由白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有關程式核定並公告。
第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下列規定徵收:
(一)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排水量徵收。未安裝排水計量裝置的,按用水量的80%折算計收;對因污水資源化或用水過程中消耗而減少污水排放量的,經水務部門會同價格主管及環保部門認定後,確定污水排放量或用水量比例計收。
(二)計量器具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技術規範。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代收機構持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許可證,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代收機構全額繳入市財政專戶,由市財政暫按實際繳入額的5%向代收機構撥付手續費。
第十二條 用水單位和用戶排放到城市污水管網的污水或工業廢水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規定的水質要求;對於含重金屬、難以生化降解物、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必須進行預處理。
對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排水單位,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依法加征排污費。
第十三條 撥付城市污水處理費時,由水務部門依據有關監測數據計算撥付金額或者提出停止撥付、減扣撥付的初步意見,與環保、財政、價格主管等部門會商一致後,提出撥付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代收機構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費足額徵收。
第十五條 對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代收機構應當及時通報情況,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企業處理後排放的水體水質必須符合其申報的污水處理價格所對應的污符頌樂水處理級別;達到國家和講剃詢寒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 環保部門和水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常態監管機制,對進入污水處理企業和經污水處理企業處理後排放的水體水質和處理量等相關指標進行準確的監測和記錄,並及時將監測數據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對污水處理企業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污水或經處理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對污水處理企業排放的水體水質未達到申報的污水處理價格所對應的污水處理等級的,監測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監測數據,由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並由價格管理部門按照其實際處理後的水質等級,重新確定污水處理價格。
第十九條 對妨礙收費管理人員正常工作或行政執法人員正常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部門協調環保、財政、住建、價格主管等部門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吉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製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白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3月16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 長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對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排水單位,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依法加征排污費。
第十三條 撥付城市污水處理費時,由水務部門依據有關監測數據計算撥付金額或者提出停止撥付、減扣撥付的初步意見,與環保、財政、價格主管等部門會商一致後,提出撥付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代收機構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費足額徵收。
第十五條 對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代收機構應當及時通報情況,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企業處理後排放的水體水質必須符合其申報的污水處理價格所對應的污水處理級別;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 環保部門和水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常態監管機制,對進入污水處理企業和經污水處理企業處理後排放的水體水質和處理量等相關指標進行準確的監測和記錄,並及時將監測數據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對污水處理企業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污水或經處理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對污水處理企業排放的水體水質未達到申報的污水處理價格所對應的污水處理等級的,監測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監測數據,由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並由價格管理部門按照其實際處理後的水質等級,重新確定污水處理價格。
第十九條 對妨礙收費管理人員正常工作或行政執法人員正常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部門協調環保、財政、住建、價格主管等部門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吉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製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政府令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白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3月16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 長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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