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甘肅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3年5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甘肅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5月30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1994年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7年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的《甘肅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是在國家關於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方面尚未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制定的,它對加強我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預防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維護社會穩定和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鑒於國務院1999年以來相繼制定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性場所管理條例》;公安部先後發布了《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和我省修正的《甘肅省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連同1994年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已比較全面地對文化、娛樂、體育、旅館、飯店、交通客(水)運、遊藝、遊樂、商業、展覽等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作了規範,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廢止《甘肅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今後,我省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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