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在2013年1月由文化部發布通過,在2013年3月11日施行,部長是蔡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1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3年3月11日
- 部長:蔡武
- 發布部門:文化部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2月15日
- 部長:雒樹剛
- 發布部門:文化部
文化部令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築內;
(二)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
(三)居民住宅區;
(四)教育法規定的中國小校周圍;
(五)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六)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七)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八)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九)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
(二)符合國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相關規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投資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四)房產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契約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和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
(六)消防、環境保護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一)播放、表演的節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二)不得將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連線至境外曲庫。
第二十一條
(一)不得設定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遊戲遊藝設備;
(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設定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娛樂場所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解讀
記者:《條例》的調整範圍包括哪些具體對象?
專家:《條例》所調整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大致包括兩類,一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場所等,二是指依靠遊藝器械經營的場所,如電子遊戲廳、遊藝廳等。
酒吧、茶吧、咖啡廳、飯店、網咖、桑拿、按摩、洗浴等場所不屬於《條例》管理的範疇。這些場所雖然也有可能有專業演員的文藝演出活動,但這些演出是整個營業項目的組成部分,或者說是主營項目的配套服務,應當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去管理,網咖則按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此外,根據《條例》中的定義,單位內部不對社會公眾開放而只對所屬員工開放的一些活動場所,如機關、工礦企業為自己員工舉辦聯歡會、舞會、卡拉OK演唱活動的場所,也不屬於《條例》的調整範圍。
記者:《條例》為什麼要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加以限制?
專家: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加以限制,主要基於以下三點考慮:一是,不少地方的民眾反映,娛樂場所的喧囂噪音、通宵經營對其周圍住戶造成了嚴重的干擾,對娛樂場所營業時間加以限制,有利於人民民眾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二是,凌晨2點之後往往是“黃、賭、毒”違法犯罪行為和安全事故多發時段,管理人員疲勞,事故隱患不易發現,為了防止違法犯罪和事故發生,保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對娛樂場所營業時間予以限制;三是,也有一些娛樂場所經營者反映,凌晨2點以後消費者數量減少,開啟全部設備、配備經營管理人員會導致經營成本過大,甚至是入不敷出,如關門則會缺乏法律依據容易與消費者發生衝突。據了解,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的有關法律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也有同樣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關於營業時間的限制,只適用於歌廳、舞廳、卡拉OK廳、電子遊戲廳、遊藝廳等娛樂場所,不適用於酒吧、茶吧、咖啡廳、桑拿、按摩、洗浴等場所。
記者:為什麼要規定在娛樂場所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
專家:娛樂場所往來人員流量較大,魚龍混雜,屬於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多發場所。《條例》規定在娛樂場所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方面,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將對違法犯罪分子產生威懾作用,有利於保障消費者安全;另一方面,對利用公款從事娛樂消費也有一定的監督作用。據我們了解,國外也有類似做法。需要指出的是,這一措施只適用於歌廳、舞廳、卡拉OK廳、電子遊戲廳、遊藝廳等娛樂場所,不適用於酒吧、茶吧、咖啡廳、網咖、桑拿、按摩、洗浴等場所。
此外,為了切實保障消費者的隱私權,《條例》對娛樂場所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區域做了嚴格限定,即只能安裝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間、包房內則不得安裝。
記者:為什麼要限制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專家:在一些地方,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為娛樂場所充當後台老闆或保護傘,致使娛樂場所的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行政管理的權威,也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民眾中的形象和威信。為了徹底扭轉這種局面,《條例》規定: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關於近親屬範圍的界定,現行法律如《公務員法》、《法官法》和《現役軍官法》也有類似規定。
記者:為什麼要對娛樂場所採取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
專家:娛樂場所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娛樂場所可以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娛樂場所又比較容易滋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國際上,不少國家、地區將娛樂場所定性為“風俗”或“風化”行業,出於預防犯罪、淨化娛樂業環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採取嚴格管理、限制發展的態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國的台灣地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對娛樂場所採取了嚴格管理的政策。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娛樂場所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娛樂場所內聚眾吸食、販賣新型毒品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娛樂場所引誘、教唆他人吸食、販賣k粉、搖頭丸等新型毒品;一些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人員放任、縱容、容留吸販毒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娛樂場所內聚眾吸販毒問題日益突出。二是,一些娛樂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娛樂場所具有人員密集、易燃可燃材料多的特點,火災危險性本身就較大。再加上一些娛樂場所經營者為了追求利潤,經常超過額定人數接納消費者;還有些娛樂場所經營者不切實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鎖閉、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致使火災一旦發生往往造成群死群傷。三是,一些娛樂場所存在擾民現象,影響周邊民眾的正常生活。此外,一些娛樂場所內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對娛樂場所設定較為嚴格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