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4年1月18日通過,自1994年2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1994年2月5日
- 施行時間:1994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4年1月18日通過,自1994年2月5日起施行。
《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4年1月18日通過,自1994年2月5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廢止《廣東省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室管理規定》和《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議案,鑒於...
為加強歌舞娛樂場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了《廣東省文化廳歌舞娛樂場所行政...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第二條 《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主管、主辦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所屬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管理。雲南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 申辦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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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許可證式樣、規格參照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有關內容及填寫規範見附屬檔案),並按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可以容納的消費者數量,其中歌舞娛樂場所的消費者數量根據其營業面積按人均...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營業性娛樂場所,應按《廣東省營業性電子遊戲機管理規定》和《廣東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在2013年1月由文化部發布通過,在2013年3月11日施行,部長...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遊藝娛樂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遊藝等...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遊藝等場所(以下統稱娛樂場所),均需遵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本辦法。
其他公共場所兼營前款歌舞遊藝娛樂項目的,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第五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
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加強營業性電子遊戲機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