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於2014年12月15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
- 外文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
- 實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 發布機關:環境保護部
- 分類:環境管理業務信息\污染防治
- 索引號:000014672/2014-01317
- 文號:部令 第30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於2014年12月15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經2014年12月1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適用範圍、實施程式、附則4章22條,由國務院...
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污染農業生態環境的設施;確需建設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第十一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責令排污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應當嚴格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等規定執行。中國環境報:請介紹一下《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答:一是關於對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涉及以逃避監管的方式...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排污單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有批准權...
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環境監測網路和環境監測資料庫,強化環境監測信息共享,完善環境監測預警機制,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生產企業的維修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使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應符合國家的相關技術和管理要求,按規定取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和檢測方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物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驗...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審批:(一)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的;(二)對環境污染嚴重的;(三)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污染環境的項目。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經核查後關閉的企業、淘汰的生產線、落後工藝、設備等名錄,接受社會監督...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五)責令限期拆除;(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可以單獨下達,也可以與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已經實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地方,由設區的市以上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權。第十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國土保護和治理負責,建立統一協調、上下結合、相互銜接、責任明確、統籌治理的監管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科學技術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土保護和治理工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本市按照國家和省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整合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執法職責和隊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體系和能力建設。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環境保護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轄區內環境違法行為,並向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組織開展農村、社區環境綜合整治,配合做好...
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對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十七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治和耕地開發等揚塵的監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城市河道施工揚塵的監督管理。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揚塵的監督管理。(三)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水泥、陶瓷、磚瓦等大氣污染重點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關中地區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與周邊省區跨界水質斷面的監測,定期通報監測數據,共享監測信息,開展聯合執法和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山水林田湖草進行系統治理,加大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保護力度,將水體生態修復納入流域綜合整治規劃,維護流域水生態功能,提高流域環境...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排放總量指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推廣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支持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綜合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
第十三條 對造成大氣環境嚴重污染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或者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縣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所在縣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掛牌督辦。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水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未達到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增強全社會水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和支持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予以舉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屬實的,按照規定...
(九)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採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十)將第四十八...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逐步淘汰燃煤鍋爐。現有燃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鍋爐、窯爐,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排污單位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責任。第十四條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管理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路和污染源監控平台,開展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
(七)建設單位被國家、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列為環境保護掛牌督辦整改對象,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八)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條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應當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方式、去向、濃度、種類、數量等要求排放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