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珠海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珠海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決定

2014年11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1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珠海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5年0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5年1月13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珠海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決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通過,2015年1月13日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月22日
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提請廢止《珠海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議案,決定廢止《珠海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本決定經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自2015年3月1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50113(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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