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關於加強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主要材料管理的若干規定

《物資部關於加強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主要材料管理的若干規定》在1989.08.15由物資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資部關於加強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主要材料管理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8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8月15日
  • 頒布單位:物資部
按照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為加強國家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的重點項目(以下簡稱國家重點項目)所需主要材料的管理,保證建設需要,防止積壓浪費,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重點項目材料計畫實行中央、地方分級管理。
國家重點項目中的中央項目,其國家計畫分配的鋼材、木材、水泥(簡稱“三材”)等主要材料,由物資部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公司安排。
國家重點項目中的地方項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地方統籌安排。
二、對中央項目所需主要材料實行按項目核算核銷或由主管部門、公司歸口管理。
中央項目所需“三材”,凡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都要實行按項目“單獨核算,專項安排,單獨訂貨,專項核銷”的核算核銷辦法管理。
1. 國家分配材料的投資,必須占項目總投資的50%左右;
2. 項目實行核算核銷的建設期限一般應在二年以上;
3. 項目初步設計中,必須有“三材”總需要量及其計算依據,施工圖應有鋼材明細表;
4. 含有國內集資、自籌投資、利用外資建設的重點項目,應有由建設單位提供的投資單位同意分攤所需材料的證明檔案。
具備以上條件的中央項目,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經中央主管部門、公司審核,報物資部同意後,方可實行核算核銷。項目年度所需國家計畫分配的主要材料指標,由物資部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公司審核後,直接下達到建設單位,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公司。
對不具備材料核算核銷條件的中央項目,由物資部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公司按綜合分配水平安排,按部門歸口訂貨。
三、嚴格做好材料核算工作。
1. 中央核算核銷項目“三材”總需要量,由物資部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公司核定。申報“三材”總需要量,要以單項工程為單位,以施工圖預算為準;暫無施工圖預算的部分,先按概算數申報。臨時設施等用料,要按有關規定和定額精打細算,不得多報需要。
2. 因建設規模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三材”總需要量的,應隨時進行覆核和調整。原申報總需要量的概算部分,當施工圖出來後,應及時按預算數上報修改原概算數。
3. 申報年度和預撥材料計畫要以年度計畫投資、工程量和施工進度為依據,並儘量考慮和採取各項節約措施,嚴格控制庫存量,不得寬打窄用,多報緊缺品種。
4. 列為核算核銷的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或包乾的工程,其“三材”數量必須嚴格控制在設計預算之內,並在招標或發包之前將“三材”數量報物資部核准。
四、及時進行材料核銷。
1. 年度核銷和單項工程竣工核銷: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要求,在提報年度“三材”申請計畫的同時,提報上一年的核銷資料;單項工程竣工後及時提報核銷報告。
2. 整個項目竣工核銷:按照已核定的“三材”總需要量,歷年分配的“三材”數已達到85%至90%或接近竣工投產的項目,實行提前年度核銷制度。即在預撥下一年的材料計畫前,由建設單位提報規定的核銷資料,進行核銷;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結合項目庫存、在途材料以及期貨情況,再確定是否給予安排。對不及時提報規定的核銷資料的項目暫不安排材料。
3. 單項工程和整個項目竣工核銷,以施工圖預算為準。
五、做好主要材料計畫執行情況的統計分析。
為了及時了解和分析項目所需主要材料的收、耗、撥、存等情況,經國家統計局批准,物資部以〔1989〕物基字11號文頒發了《關於恢復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主要物資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各核算核銷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重視這項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並按《通知》要求認真填報。
六、加強材料的調度調劑。
1. 對建設條件尚不具備或“三材”計算依據很差的工程,在核定年度和預撥的“三材”指標時,為了防止積壓,這部分材料暫不下達到建設單位,由物資部統一掌握,在年度計畫執行中根據工程建設條件的具體情況,再確定是否撥給。
2. 核算核銷項目的庫存、在途材料以及期貨,凡數量過多和短期內不用的某些品種,由物資部統一進行調度調劑,並計入核算核銷總量。
3. 中央項目竣工核銷後的剩餘材料,要進行清理,並由建設單位妥善保管。凡屬於國家計畫分配的材料,報由物資部調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和挪用。
4. 各級物資及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重點項目物資供應情況的監督、檢查、追蹤、反饋工作,凡發現虛報、多要和擅自截留、挪用主要材料的,應在下個年度從部門或項目中扣減,並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七、加強國家重點項目主要材料的管理。
1. 物資計畫分配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調查研究,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和積極協助解決。物資供應部門要積極組織貨源,搞好供應和服務。要按工程進度組織供料,避免待料或積壓。
2.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配齊必要的物資管理人員,搞好單位工程領料、發料和統計,注意節約代用,降低材料消耗,嚴禁浪費和損失。
3. 停建緩建項目的剩餘物資,屬於國家計畫分配的部分,中央項目,由物資部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公司進行清理,提出處理意見;地方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物資局(廳、總公司)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清理,提出處理意見。
4. 對國家重點項目的“三材”使用情況,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因管理有方和採用節約措施而節省材料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因管理不善,違反制度等造成材料浪費損失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認真進行查處。
八、地方項目主要材料管理辦法,可參照中央項目的管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九、過去有關的辦法和制度,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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