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1986年11月17日,國務院以國發〔1986〕101號印發《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中規定,除國家計委審批同意,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資或合作建造國內資金建設旅遊飯店、公寓、寫字樓(含老飯店改造)。通知中還對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對外籌借國際商業貸款、國內資金建設規定的自建旅遊飯店的單位提供免稅、擔保等便利條件以及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做了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務院
  • 文號:國發〔1986〕101號
  • 發文日期:1986年11月17日
  • 執行日期:2013年08月27日
  • 索引號:000014349/1986-00129
  • 主題分類:商貿、海關、旅遊\對外經貿合作
檔案內容,檔案補充,

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以來,各地利用外資建起了一批合資或合作的旅遊飯店。據不完全統計,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國利用外資建成了九十四個飯店,有客房一萬八千五百間,床位三萬四千五百張,總投資七億五千萬美元。此外,還有一批在建或已簽訂契約的待建項目。這對我國旅遊業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鑒於我國目 前在沿海城市同外商合資或合作建造了不少旅遊飯店,同時,在旅遊飯店設計、施工、經營管理等方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已有條件自建旅遊飯店。為鼓勵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特作如下通知:
一、從現 在起,除已批准立項並簽訂了契約的合資合作項目外,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資或合作建造旅遊飯店、公寓、寫字樓(含老飯店改造)。在旅遊溫、冷點地區,如外方的合作條件優惠,可適當建造一些中低檔次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旅遊飯店,但須徵求國家旅遊局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二、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由國家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按計畫報批程式提出申請貸款計畫,報國家計委、國家旅遊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核定,並按隸屬關係,分別納入中央有關部門或地方的中長期及年度利用外資計畫(含相應的國內人民幣配套金)。
三、對外籌借國際商業貸款,可由中國銀行或經國家批准可在境外籌款的其它金融機構負責辦理;也可由中國銀行組織銀團貸款;還可由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單位,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自行向外借款。如有必要,中國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經過審查,應予擔保。
四、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可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對所需建築材料、附屬設備和作為建築工程一部分的室內電器設備,國內在質量、數量、交貨時間上不能保證或價格過高的,允許在借貸總額內用外匯資金進口,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建設旅遊飯店所需其它物品,凡國內能生產的,價格合理,質量、數量和交貨期又能保證需要的,一般不準進口,必須進口的,應根據國家經委公布的品種目錄報有關部門批准,並照章納稅。國家限制、控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建造旅遊飯店免徵建築稅。
(三)使用國際商業貸款投資(包括新建、擴建和改造)獲得的利潤,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後,先按貸款契約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然後照章納稅。
(四)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包括配套工程投資使用人民幣)建造、擴建和改造旅遊飯店,在還本付息期間,可用提取的固定資金折舊費和固定資金占用費還本付息。
(五)新建旅遊飯店的外匯收入,在還本付息期間,允許先還貸,後留成。改造和擴建旅遊飯店,企業可用留成以及新增創匯償還貸款。
(六)在還本付息期間,允許旅遊飯店在其所在地的中國銀行分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
(七)新建旅遊飯店可根據房間造價、供求情況和服務質量提出客房租價,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物價局核准。客房租價確定以後,可按當時牌價折成美元作為內部掌握的客房外幣價。在人民幣與美元匯價調整5%以上時,飯店有權相應調整客房人民幣租價,報當地物價局、旅遊局備案;在客房租價調整超過10%以上時,需經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旅遊局批准。客房租價要相對穩定。包括統一調價在內,原則上一年最多調整兩次。
(八)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的旅遊飯店、賓館、其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在旅遊企業的工資改革中通盤研究解決。目 前可以先按學習建國飯店的一百個旅遊企業的辦法執行。
五、使用國內資金建設用於接待國際旅遊者的旅遊飯店、賓館,經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批准,可參照執行本通知的優惠辦法。
六、享受本通知優惠待遇的旅遊飯店的標準,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檔案補充

海關總署等四單位的執行通知
關於執行《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現將《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文中所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執行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國發〔1986〕101號“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旅遊飯店,應是經國家旅遊局批准專門接待國際旅遊者的旅遊飯店。
上述飯店應持憑國家旅遊局的批准證明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營業執照等檔案的副本,到主管海關登記備案,並須於貨物進口前按規定辦妥進口和免稅手續。
二、“通知”中規定的旅遊飯店在借入國際商業貸款額度內購置進口的建築材料、附屬設備和作為建築工程一部分的室內電器設備,國內在質量、數量、交貨時間上不能保證或價格過高的,允許在貸款總額內免稅進口。免徵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具體品種範圍,應按附表一的規定執行。
三、“通知”中規定,建設上述旅遊飯店所需進口的其他物品,凡國內能生產的,價格合理,質量、數量和交貨期又能保證需要的,一般不準進口,必須進口的,應照章徵稅(貨物品種見附表二)。
四、對於利用國際商業貸款建設供外商租用的公寓、寫字樓,經批准進口附表一的商品,準予按規定稅率減半計征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這些產品如需徵收進口調節稅時,也予以減半計征。對於利用各種外資或內資建設供出售的商品房,其進口設備和材料都應照章徵稅。
五、國內企業承包施工、裝修上述旅遊飯店、供外商租用的公寓、寫字樓所需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和配套設備,凡屬於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減免稅範圍的,經海關批准後,亦可享受減免稅優惠。
六、使用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光大實業有限公司的外匯資金建設的用於接待國際旅遊者的旅遊飯店或供外商租用的公寓、寫字樓,所需進口貨物的征免稅,亦可按上述規定辦理。
七、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凡屬新批准建設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旅遊飯店,應持憑國家旅遊局和國家計委的批准檔案,才可享受稅收優惠;否則,對其所進口的建館物資可不給予稅收優惠。
八、以上規定適用於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外的所有地區。
九、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執行。原外貿部(79)貿關稅字第579號文應停止執行。
附屬檔案一: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建設旅遊飯店進口物品準予免稅的目錄表
一、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包括
(一)鋼材木材膠合板人造板玻璃、各種材料製成的門窗鋁合金和其他有色金屬材料
(二)油漆塗料、裝修用五金製品等。
二、附屬設備:指旅館主體工程的固定的設備,包括
(一)中央集中空調設備;
(二)防火防盜防毒等各種自動報警設備;電梯
(三)室內衛生設備;
(四)安裝在建築物上的各種固定物品,如吊燈壁燈等各種燈具
(五)固定的廚房設備
三、作為主體建築工程一部分的室內電器設備:包括
(一)電話電報傳真通訊設備
(二)計算機控制的管理、經營網路設備(不含微型計算機);
(三)各種安全監視系統設備(不含電視機、成套錄像設備和錄(放)像機)。
附屬檔案二:照章徵稅的貨物品種目錄表
一、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包括水泥瀝青大理石和其他建築用石、未上釉或已上釉的各種鋪地磚和貼面磚石膏板岩棉玻璃棉及其製品、玻璃馬賽克鋼結構件等。
二、各種汽車和機動車輛:包括小轎車吉普車麵包車工具車、客貨兩用車、貨車保溫車冷藏車機車等。
三、室內電器用品:包括空調器電視機、閉路電視系統、電冰櫃、收音機、收錄機、組合音響設備、錄(放)像機、錄音、錄像磁帶複製設備。
四、輔助設備,包括供排水供電供熱、供汽、煤氣通風冷卻消音、除塵、水處理設備等。
五、辦公用品:包括辦公室用的機器和計算工具,如各種打字機複印機膠印機切紙機廢紙粉碎機微型計算機計算器計算尺算盤和歸入《海關進出口稅則》稅號84·54內的其他辦公室用機器;辦公室用文具、紙張以及歸入《海關進出口稅則》稅號83·05內的各種文具用品;各種材料制的檔案、資料保存設備,如保險箱、檔案檔案櫃、架,以及歸入《海關進出口稅則》83·04內的辦公室用品。
六、室內用品:包括各種家具床上用品窗簾布、地毯以及其他可移動的裝飾或擺飾用品。
七、其他物品:
(一)廚房用品,如、送餐車等;
(二)餐廳用具,如、刀、、調料瓶、玻璃器皿、酒精爐等;
(三)康樂用品,如樂器、遊藝設備、保齡球等;
(四)園藝設備,如剪草機、挖樹坑機及其他修剪工具、澆灌機具;
(五)商場設施,如貨櫃貨架等;
(六)美容工具、理髮工具、按摩工具等;
(七)各種健身器械,如功率車、牽引器槓鈴體重計等;
(八)清潔機具,如吸塵器擦窗機、烤手器、搬運小車;
(九)各種洗熨衣服的電器設備;
(十)各類鐘,如計時鐘、世界鐘、考勤鐘、巡更鐘、保全鐘等;
(十一)各種消耗用物品、飯店工作人員制服、營業用餐料、物料;
(十二)附屬檔案一和本件未列名的其他貨物。
海關總署,1987年6月16日
海關總署等四單位關於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的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我署、財政部、國家經委、國家旅遊局(87)署稅字第37號文《關於執行〈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下達後,在執行中各關提出了一些問題,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37號檔案的適用範圍問題。
使用中國投資銀行轉貸的世界銀行貸款建設的旅遊飯店,以及內地中外合作經營的旅遊飯店,亦可享受通知所訂優惠。
二、關於建設公寓、寫字樓的審批單位問題。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101號文第一條規定,中外合資、合作建造公寓、寫字樓,需徵求國家旅遊局的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至於利用商業貸款和其他外匯貸款建造公寓、寫字樓,仍按現行審批規定辦理。
三、關於進口更新設備、裝修材料的減免稅問題。利用國際商業貸款和其他外匯貸款興建的旅遊飯店,在建成開業後,如再使用貸款進口更新原為免稅的設備或裝修材料,仍可予以免稅;內地中外合作建造旅遊賓館經原審批協定、契約部門批准進口更新的設備,屬於(87)署稅字第
37號文附表一範圍內的設備,仍可予以免稅,超出附表一規定範圍的,應予照章徵稅。
四、關於37號通知執行日期銜接問題。“通知”第七條規定,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凡屬新批准建設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旅遊飯店,應持憑國家旅遊局和國家計委的檔案,才可享受稅收優惠。在此之前,各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已批准的項目,可憑批准檔案辦理免稅手續。
已在建設的旅遊飯店,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以前已經主管海關批准按(79)貿關稅字579號文規定給予減免稅的貨物,仍按原規定執行。在六月十六日以後,海關應按“通知”的規定審批。
海關總署,1987年7月30日
國務院辦公室轉發國家旅遊局請示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88〕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旅遊局《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一九八八年四月六日
關於建立飯店管理公司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近幾年來,為了發展旅遊事業,各地(主要是重點旅遊城市)陸續興建了一批設備較為先進、檔次較高的旅遊飯店,並對一部分老飯店進行了改造裝修。其中,有些是吸收外資建設的合資飯店,有一批飯店聘請國外飯店管理集團管理。在我國旅遊業發展初期,這樣做對於解決國內建設資金不足,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培養幹部,提高旅遊飯店管理水平,是必要的、正確的。
目 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飯店管理體制過於分散,基本上是誰建誰管,各自為政。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國一千三百家旅遊涉外飯店分別歸屬三百多個部門和單位,不儘快改變這種狀況實行專業管理,就很難提高飯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二是外管飯店越來越多,造成外匯不應有的流失。據典型調查,一座八百間左右客房的飯店,僅外方管理費和管理者工資、福利、探親、交通費開支一年約需兩千萬元外匯人民幣,他們通過採購飯店所需物資等形式拿走的外匯,還不在其內。另外,目 前除合資飯店大部分已經交由外方管理外,國內投資興建、改造的飯店也在陸續聘請國外飯店集團管理。這些飯店80%集中在主要口岸城市和旅遊熱點城市,契約期限多為十年以上。聘請國外飯店集團管理飯店過多對我們很不利,應該改變這種狀況,探索中國式的飯店管理路子。為此,我們建議採取如下兩項措施:
一、對外管飯店應嚴格控制,原則上不再增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部門的旅遊內資飯店,原則上不再僱請外國飯店管理集團管理。要積極引導中外合資、合作飯店聘請我國的飯店管理公司來管理。沒有與國外飯店管理集團簽訂管理契約的,一般不要再簽約;已經正式簽約的,鼓勵實行聯號管理;對已交國外飯店管理集團管理的飯店,要加強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
二、建立我國自己的飯店管理公司,實行專業化集團化管理。
經過這幾年的努力,我們積累了一些管理現代化大型飯店的經驗,培養鍛鍊了一批飯店管理人才,已經能夠靠我們自己的力量管理好旅遊飯店。因此,要積極建立和發展自己的飯店管理公司,並逐步實行專業化、集團化管理。
飯店管理公司的任務是: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內投資興建的飯店提供有償管理,有償輸送或培訓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為提高飯店管理水平、培養人才提供服務。
飯店管理公司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飯店管理公司同飯店本著互惠互利、雙方自願的原則,簽訂管理契約,不改變所管飯店的隸屬關係和所有權。
飯店管理公司以我國現有的一些管理水平較高的飯店為主體,逐步組建。中央一級部門成立飯店管理公司,由國家旅遊局審查批准;地方成立飯店管理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審核,報國家旅遊局批准。
飯店管理公司的責任,是使所管理的飯店的經營水平和服務質量在一定時間內達到其主體飯店的同等水平。為了保證飯店管理公司有較好的管理水準,在成立初期,允許從國外聘請少數專家做技術顧問,但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應由國內抽調配備。在收費方面要明顯低於國外飯店管理集團的收費標準。管理費大部分收人民幣,少量收外匯。
為了儘快地把我國自己的飯店管理公司組建起來,並增強其與國外飯店管理集團的競爭力,建議國家在政策上給予必要的支持,原則上應享受外國飯店管理集團在中國管理飯店的同等待遇。
(1)初建三年,銀行按信貸原則,在資金方面給予適當支持並由國家給予少量培訓費。
(2)稅收方面,凡是我國飯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飯店,在進口材料設備、償還貸款、建築稅等方面,按《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86〕101號)及海關總署等部門(87)署稅字第37號文執行。根據經營實際情況,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在所得稅方面給予優惠。
(3)在經營管理上,可參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國發〔1986〕103號),給飯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飯店以更大的自主權。為了使所管飯店逐步達到國際水準,允許飯店管理公司根據(87)署稅字第37號文規定的進口範圍,按用匯規定為所管飯店直接進口所必需的物品。
客房出租價的管理,可按《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86〕101號)規定的許可權執行。
飯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飯店,在招工、用工、辭退和獎懲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權。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飯店均實行總經理負責制,飯店總經理由管理公司任免,管理幹部採用聘任制。
(4)飯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飯店的職工待遇,可暫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推廣北京建國飯店經營管理方法有關事項的請示的通知》(國發〔1984〕100號)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執行。
國家旅遊局,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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