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科學技術管理辦法》在1988.07.18由物資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資部科學技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07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7月18日
- 頒布單位:物資部
為加強物資流通領域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促進物資流通的科學研究,提高物資流通的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物資流通科技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關於“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為使物資流通事業的發展切實轉到依靠科技進步的軌道上來,加強物資的綜合管理,發展和完善物資市場,搞活物資流通,提高流通經濟效益,各級物資部門必須認真做好科技管理工作,促進物資流通科學技術的發展。
第二條 物資科技應從需要與實際可能出發,堅持套用技術研究,著重解決本系統、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物資管理中急待解決的技術難題和科學管理問題。也可結合五年計畫,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一些開發研究工作。主要任務是:(一)物資維護保養、保管、包裝、裝卸、運輸、計量、檢測等方面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二)燃料、金屬材料、木材、化工產品和建築材料等的節約代用、綜合利用、回收復用和再生、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三)先進的科學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術在物資管理中的套用研究及物資經濟理論研究;(四)研究制訂和推廣套用物資部門的技術標準,開展物資流通科技情報工作。
第三條 物資科技管理的原則是: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基礎上,分工負責。
物資科技項目分國家項目、物資部項目、部內各專業司(含各局級公司,下同)或省、市物資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物資局,下同)項目、基層單位(含研究所,下同)項目等四級。
國家項目指由國家直接下達或由物資部推薦經國家批准下達的項目,物資部項目指由物資部直接下達或由部內各專業司和省、市物資局推薦經物資部批准下達的項目;部內各專業司或省、市物資局項目,指各該主管部門直接下達,或由下屬單位推薦,經各該主管部門批准下達的項目;基層單位項目指各單位自立課題或自行與外單位協作的項目。
物資部科技教育司是物資部管理科技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管理國家和物資部下達的項目,其他專業司協助科技教育司管理物資部下達各該專業司的項目。部內各專業司和省、市物資局負責管理各自下達的項目,並協助管理國家和物資部的項目;基層單位負責管理自行安排的項目,並協助管理上級下達的項目。
二、科技計畫
第四條 各級物資部門應根據國家科技政策和科技規劃,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編制五年科技計畫(表式見附表一)。五年科技計畫可按項目編制,已有明確課題的,應分別列出課題名稱。計畫期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一致。條件成熟的,可編制十年(或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在五年科技計畫指導下,每年要編制年度科技計畫(表式見附表二)。年度科技計畫要按課題編制,並依照上下結合的原則制定。部內各專業司和省、市物資局的科技計畫要抄物資部科技教育司和對口的專業司各一份。
第五條 部內各專業司和省、市物資局推薦列入物資部當年年度計畫的項目,必須在上一年的年底以前將年度科技計畫表一份和各項課題的計畫任務書(表式見附表三,一式四份報部科教司)。
申請列為物資部項目的課題,需先經部內有關專業司歸口審查評分,再經科教司綜合評定後報部領導審批。
第六條 推薦列入物資部科技計畫的研究課題,原則上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技術難度較大,技術水平較高;(二)具有較大的實用價值,對發展和改變物資行業面貌有重要作用和意義,並具有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三)可在全國物資系統同行業推廣套用。同時應具備進行研製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和主要儀器設備等基本條件。
部內各專業司和省、市物資局必須嚴格按上述條件審查,並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上報。
第七條 科技項目批准下達後,各級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承擔單位制定實施措施,並從人員、設備、資金、物資供應等方面予以確實保證。
承擔國家和物資部項目的主管部門每年年末要對所管科技項目的完成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一次檢查,並於年底前將檢查結果和解決問題的意見、辦法,報物資部科教司。
第八條 撤銷項目須作充分論證分析,並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撤銷項目報告,說明課題進度、撤銷原因分析、經費使用情況和已購物資的處理意見等,報下達課題的主管部門審批。物資部下達的項目,須經有關主管部門簽注意見後,報科教司同意。
三、科技成果管理
第九條 科技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科技管理機構均須按規定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科技成果的鑑定、登記、建檔、申報、獎勵、保密、交流和套用推廣等管理工作。
第十條 為了正確評價科學技術成果的水平,保證科技成果的質量,促進科技成果的套用和推廣,科技成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和《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等有關規定,進行技術鑑定和評價。
第十一條 各級分管科技項目的單位,應按國務院批准公布實施的《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制定實施細則,指定專人做好各項研究課題科技檔案材料的形成、歸檔和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應按國家科委《關於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申報。物資部下達的項目,應按該規定於鑑定通過後一個月內向物資部科教司填報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報告表(表式見附表四)及其它有關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符合重大科技成果條件的,科教司要向國家科委推薦登《成果公報》。
第十三條 各級分管科技項目的單位和人員,應按國家專利法和國務院關於技術轉讓的有關規定,協助研製單位做好成果的專利申請和技術轉讓工作,並採取多種形式進行科技成果的宣傳、交流,加速成果的套用和推廣。
第十四條 科技成果的獎勵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與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和《物資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科技經費
第十五條 科技經費可從下列渠道解決:
(一)國家撥給的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試製費、中間試驗費和重大科學研究的補助費);
(二)地方科技三項費用補助;
(三)財政部門撥給的事業費;
(四)科技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等技術市場收入;
(五)從國家規定的設備更新改造基金、企業利潤留成中提取;
(六)銀行貸款和其它專項貸款。
物資部科教司負責國家撥給的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批准列入國家和物資部年度科技計畫的課題,須經科教司對該課題“計畫任務書”中填報的經費總預算”進行審核,提出是否給予經費補助、是無償使用還是有償使用,以及補助金額的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執行。
科技經費的開支範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每年年終或課題結束後,課題組負責人要經主管部門向項目下達單位提出全年經費使用情況報告或項目的決算報告。
追加經費要提出追加經費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後,報原撥款單位審定。已簽訂經濟契約的,按契約中有關條款辦。
課題撤銷應退回全部撥款及物資。原撥款已部分花費的,應書面申述理由,並提出經財務部門簽章的花費清單,退回剩餘款項及物資。
五、科技機構、人才和科技情報
第十八條 局內各專業司和各省、市物資局應有一位領導同志分管科技工作,並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科教或科技機構;條件暫不具備的,也要有專人負責科技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科技人員的培訓和定期考核。要鼓勵科技人員鑽研技術,提倡學術民主,注意學用結合,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和積極性。要配合有關單位做好科技人員的獎懲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從事蒐集、整理、分析研究和傳播報導有關物資科技方面的最新技術和科研動態。科技任務繁重的單位,可成立專門的科技情治單位,組織學術交流,出版刊物。
六、其它
第二十一條 物資部內各專業司和各省、市物資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的科學技術管理規定或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1)物科字36號文《國家物資總局科學技術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