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84.09.18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4年09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9月18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根據六屆人大二次會議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精神,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投資包乾責任制。今後新建項目都要實行投資包乾制。有些新建項目如煤炭、火電等,實行按新增單位生產能力造價包乾。住宅建設按平方米造價或小區綜合造價包乾。
現有在建大中型項目,要力爭在今明兩年(1984年,1985年)內按照批准的概算或修正的概算,由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簽訂投資包乾協定,實行包建。接近完工的項目也要核定未完工程的投資,實行收尾包乾。凡實行投資包乾的項目,都要在協定或契約中,明確“包”、“保”雙方的責任。尚未推行招標承包制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按投資包乾的要求與建築安裝企業和有關單位簽訂契約,層層落實,不能敞口。
二、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要改革單純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的老辦法,實行招標投標。由發包單位擇優選定勘察設計單位、建築安裝企業。
要鼓勵競爭,防止壟斷。經審查具備投標資格的,不論是國營或集體單位,不論來自哪個地區、哪個部門,都可以參加投標。項目的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對於外部門、外地區中標的單位,要提供方便,不得製造困難。外地中標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在項目所在地建立永久性或變相永久性的基地。
招標工程的標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內由招標單位確定。評標、定標,由招標單位邀請項目主管部門、基建綜合部門、建設銀行參加審查。
中標單位要在規定期限內與發包單位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獎懲條款。
關於外國工程公司、中外合資工程公司參與國內建設項目的投標辦法,另行規定。
三、建立工程承包公司,專門組織工業交通等生產性項目的建設。各部門、各地區都要組建若干個具有法人地位、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工程承包公司,並使之逐步成為組織項目建設的主要形式。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轉資金,由建設銀行貸款。
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託,或投標中標,對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設備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生產準備直到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的總承包,或部分承包。
工程承包公司可跨部門、跨地區承包建設任務。
工程承包公司要注意開發新技術,提高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努力增強競爭實力。
四、建立城市綜合開發公司,對城市土地、房屋實行綜合開發。有條件的城市和大型工礦區要逐步建立若干個這一類的開發公司,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綜合開發公司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制定開發區的建設規劃。通過招標組織市政、公用、動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以及相應配套設施的建設。所需周轉資金,由建設銀行貸款。已建立的開發公司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成為經濟實體。
綜合開發公司對土地的開發建設和房屋建築、工程設施實行有償轉讓和出售。未經開發的土地,不得收取開發費用。
五、勘察設計要向企業化、社會化方向發展,全面推行技術經濟承包責任制。勘察設計單位承擔任務一律要簽訂承包契約,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勘察設計費,實行企業化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勘察設計單位內部可按項目或專業實行承包。設計人員的獎金要與貢獻大小掛鈎,上不封頂,下不保底。鼓勵勘察設計單位積極採用和開發先進技術,對設計質量高,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建設周期,提高經濟效益有顯著成績的,可以適當增收設計費或實行節約投資分成,對貢獻大的人員,要給予特殊獎勵;對延誤設計進度和造成設計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罰設計費、獎金或給予其它處分。
勘察設計單位要優先保證完成重點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
勘察設計單位要打破部門、地區界限,開展設計投標競爭。凡是經過審查,發給勘察設計證書的國營、集體設計單位和個體設計者,都可參加投標競爭。
現有的設計事業費,主要用於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開發新技術。
各部門、各地區要採取簽訂承包契約、費用包乾的辦法,儘快組織制訂、修訂各種標準、規範、概預算定額和費用定額,並要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六、實行鼓勵承包單位節約投資,提前投產的政策。
建設項目實行投資包乾後節約的投資,工程承包公司全部作為企業收入;建設單位可按一定的比例留成。
建設項目經主管部門批准,提前投產期間的利潤,由生產籌建單位和項目承包單位分成。
新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綜合開發公司的收入,三年內免繳所得稅。
建設單位留成資金和承包單位工程節餘資金,用於建造職工住宅和集體福利設施,已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的,不計入自籌投資控制指標。
七、建築安裝企業要普遍推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工資含量應根據平均先進的原則,在不超過預算價格、定額和取費標準規定的人工費用範圍內,由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銀行核定。計件超額工資和獎金要進入成本。建築安裝企業內部必須建立以最終產品為對象,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縮短建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主要內容的經濟承包責任制,防止片面追求產值。
八、改革建設資金的管理辦法。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都要按照資金有償使用的原則,改財政撥款為銀行貸款。貸款實行差別利率。國家將投資包乾協定規定的總金額分年撥給建設銀行,由包乾單位根據工程進度,按實際需要向建設銀行貸款建設。在不超過投資總額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度的限制。
改變現行的工程款的結算辦法,由建築安裝企業向建設銀行貸款,項目竣工後一次結算。分期竣工的項目,分期結算。由於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應作為工程承包單位的收入。由於延誤工期而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單位承擔。
建設銀行要積極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投資回收年限、償還能力進行評估,提出意見,供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編報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決策。
建設銀行對工程承包公司和城市綜合開發公司給予貸款支持,按照國家規定,加強財務監督。
九、改革建築材料供應方式,逐步由物資部門將材料直接供應給工程承包單位,由工程承包單位實行包工包料。物資供應單位實行按項目承包供應責任制,國家確定的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的重點項目,根據設計檔案提出的主要材料清單,由工程承包單位和中國基建物資配套承包聯合公司簽訂承包契約,明確供需雙方責任和獎罰條款,保證供應;也可按材料預算總價由物資承包公司包乾。要注意處理好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的關係,防止一般擠了重點。對國家重點項目所需材料,要優先保證。其他建設項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工作承包單位擇優選擇物資供應單位並簽訂供貨契約,或直接向生產企業訂貨。凡是計畫分配不足部分,允許採購議價材料,所增加的費用,在編制工程總概算時,應考慮這個因素。
各級基建物資承包供應單位,要逐步成為具有法人地位、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並使之逐步成為組織基建項目物資供應的一種主要形式。
各級物資部門要積極參與市場調節,對於緊缺材料,要努力組織貨源(包括進口),設立門市部,調劑市場需要。
地方建築材料,一般應採用招標辦法,擇優選定供貨單位。
加強對農村建房材料的供應工作。建築、建材兩個行業可以各自組建公司,經銷村鎮建築需用的建築材料和製品。同時,要繼續發揮物資部門對農村建房材料供應的作用。
十、改革設備供應辦法。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承包單位即可委託設備成套公司或直接向生產廠進行設備選型、詢價等,設備成套公司要積極提供設備技術經濟資料,開展諮詢業務。建設項目列入五年計畫以後,即可簽訂設備承包協定,對製造周期長的大型、專用關鍵設備,提前進行預安排。設計檔案批准以後,工程承包單位與設備成套公司或生產廠簽訂正式設備承包供應契約。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要優先保證供應。
設備成套公司要逐步過渡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積極推行設備承包經濟責任制和有償契約制,明確供需雙方的責任和獎罰條款。承包的形式,可以按發包單位委託的設備清單進行承包,也可以按設備預算總價包乾。要努力發展按機組、系統、生產線組織成套,並可與科研設計單位,製造廠家聯合,從工藝產品設計到安裝調試實行總承包,以提高設備成套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
有些國家計畫內無法解決的少量緊缺產品,應允許承包單位採取進口或帶料加工等措施解決。
十一、改革現行的項目審批程式。簡化審批手續,下放審批許可權,減少環節,提高效率。今後需要由國家審批的項目,國家計委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項目用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
十二、全民所有制的建築業,要保留一支技術水平高、戰鬥力強的骨幹隊伍,同時允許集體和個人興辦建築業,允許持有營業執照的建築隊參加投標競爭,承包施工任務,也允許國營建築企業與集體建築企業聯合承包。
十三、改革建築安裝企業的用工制度。國營建築安裝企業,要逐步減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後,除必需的技術骨幹外,原則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積極推行勞動契約制,增加契約工的比重。
十四、推行住宅商品化。大中城市都要逐步擴大商品化住宅的建設。建設周轉資金由建設銀行貸款、企業事業單位集資等多種渠道解決。
商品住宅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全價出售、補貼出售或議價出租的辦法。補貼出售的住宅優先照顧困難大的單位和個人。
十五、實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負責的辦法。今後,經批准的建設用地,應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實行征地費用包乾使用,保證建設用地。
城市的建設用地,由綜合開發公司或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進行土地開發和建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1984、1985年內制定出征地費用包幹辦法,並報國務院備案。
不論中央項目或地方項目,都要一視同仁,按規定的包幹辦法執行。
十六、改革工程質量監督辦法。大中型工業、交通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對一般民用項目,在地方政府領導下,按城市建立有權威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有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該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向委託單位收取一定的監督和檢測費用。
各部門、各地區要根據上述規定,加強對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領導,教育各級幹部,站在改革的前列,抓好改革工作要採取各種有力措施,迅速培養適應體制改革的經營管理人員。
為了推動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決定成立改革領導小組,由國家計委、建設部、體改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機械部、國家物資局、建設銀行、農牧漁業部等有關部門派人組成,負責組織制訂有關的具體規定,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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