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8年11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
  • 發文字號:國發〔1988〕78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88年11月11日
檔案全文
鋼材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幾年來,鋼材生產有很大發展,國家對鋼材的管理也進行了較大改革,開放了鋼材市場 ,進入市場交易的鋼材品種和數量逐年增多,這對活躍流通 、促進生產 、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也存在著市場秩序混亂,價格上漲過猛,有些單位和個人轉手倒賣,牟取暴利等問題,嚴重影響經濟的穩定和改革的深入。為了整治鋼材流通領域中的混亂現象,促進鋼材生產,穩定鋼材市場,保證國家生產建設的需要,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加強對鋼材的計畫管理和市場管理。
一、鋼鐵企業必須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畫任務。全面完成國家指令性計畫是穩定國民經濟、保證重點需要的重要條件,也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所有企業必須按指令性計畫規定的數量、品種、規格接受訂貨,嚴格按契約交貨,不得拖欠。要把完成指令性計畫作為考核企業經營好壞的一項主要指標 , 對沒有完成指令性計畫而將產品自銷的企業 , 要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責任,其自銷多得的收入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並對企業處以罰款,上繳國家財政,這樣的企業不能評為先進企業。
鋼鐵企業承擔國家指令性計畫所需的燃料、電力、爐料、運輸等主要生產條件,有關主管部門在計畫上應予以保證,有關企業、單位要在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嚴格完成計畫,按契約保證供應。如有關企業、單位不執行契約造成鋼鐵企業損失,除由其承擔應負的責任,賠償損失外,還要追究領導人的責任,這樣的企業也不能被評為先進企業。這方面的問題,由國家計委會同冶金部、物資部處理,或由契約管理機關依法仲裁。
鋼鐵企業要按季向國家計委和冶金部、物資部報告契約執行情況,以及完成國家指令性計畫所需生產條件的落實情況,由國家計委會同冶金部、物資部按季通報。
對重點鋼鐵企業,分別由冶金部、地方冶金廳(局)派出巡視員,督促企業執行國家計畫和契約,指導企業自銷鋼材流向,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和問題。
二、對冷軋薄鋼板、冷軋矽鋼片、鍍錫薄鋼板、鍍鋅薄鋼板實行專營。對極短缺的冷軋薄鋼板 、冷軋矽鋼片、鍍錫薄鋼板 、鍍鋅薄鋼板四種鋼材(包括國內生產和進口的)由國家委託物資部中國黑色金屬材料總公司和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物資廳(局)所屬金屬材料公司專營,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經營。生產這些鋼材的企業,其產量除經有關主管部門核實留作本企業生產使用的四項用料和為換取必不可少的生產條件、承接主管部門批准的來料加工 、償還企業集資所需的以外 ,一律由國家統一分配,組織產需直接見面。鋼鐵企業已簽訂的集資 、協作、補償貿易 、代加工等契約(協定),由冶金部和物資部進行清理。專營鋼材的價格,國內生產部分可按利潤率高於生產其它品種鋼材的原則加以調整,進口部分實行代理價,國家規定有最高限價的要執行最高限價。專營辦法由國家計委、物資部、冶金部、國家物價局等有關部門制訂。
三、對部分計畫外鋼材實行定點定量供應。這類鋼材主要是:重軌、輕軌、各種型材、中厚板、汽車大梁板、螺紋鋼、無縫管、輪網鋼、軸承鋼、高速工具鋼 、齒輪鋼 、彈簧鋼、焊條鋼、電機矽鋼片、冷鐓鋼等。冶金部門、物資部門要從鋼鐵企業自銷的部分中劃出一定數量,組織鋼鐵企業和重點用戶進行產需銜接,實行定點定量供應,價格由供需雙方在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範圍內協商確定。
四、清理整頓鋼材經營企業。以下幾類單位允許經營鋼材:(一)物資部門所屬經營金屬的企業;
(二)有直屬直供企業的主管部門按物資體制改革方案規定承擔供應任務的供應機構;(三)鋼鐵企業的銷售機構和經物資部、冶金部批准的為冶金企業組織爐料的專業公司;(四)供銷社的廢金屬回收企業;(五)受物資部門委託的縣鄉鎮企業供銷公司和縣以下的供銷社。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經營鋼材。
上述單位,應按照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企業主管部門的供應機構只限於供應本系統和單位需要的鋼材;鋼鐵企業銷售機構只限於銷售本企業指令性計畫外的自銷鋼材;冶金專業公司只限於為鋼鐵企業組織爐料的鋼材,其品種和數量由冶金部、物資部核定;供銷社的廢金屬回收企業只限於銷售用廢鋼鐵加工、串換來的鋼材;縣鄉鎮企業供銷公司只限於供應本縣鄉鎮企業所需要的鋼材;縣以下的供銷社只限於供應本地區鄉鎮企業和私人企業需要的鋼材以及農民建房用材。
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具體工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物資部門組織進行。全部清理整頓工作,要求在今年內基本結束,並向國務院報告。
經過清理整頓,批准保留的,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需要新建的,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物資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審批經營鋼材的企業。
五、有領導有組織地建立鋼材市場。鋼材市場,原則上每箇中等城市設一個,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可設二個,對超過的要予以合併或撤銷。此外,物資部在北京、上海、天津、瀋陽、武漢、成都、西安市各設一個地區市場。
鋼材市場由物資部門主辦,以為生產建設服務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為了便於用戶就地採購所需的少量鋼材,物資部門還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經營網點。
六、嚴格鋼材市場管理。以下鋼材的銷售必須通過鋼材市場:(一)重點鋼鐵企業和縣以上鋼鐵企業的自銷鋼材(由物資等部門組織產需銜接的除外);(二)國家和地方投放市場的鋼材;(三)進口的鋼材(經貿部門以進養出的除外);(四)使用鋼材單位庫存多餘的鋼材;(五)用廢鋼鐵加工、串換的鋼材。
進入鋼材市場的單位,應是經過審批具有鋼材經營資格的企業和使用鋼材的生產企業及建設單位。進入市場的企業可以直接購銷,也可委託物資企業代購代銷。對停緩建項目的鋼材,清理後由項目主管部門調劑使用,或交物資企業收購、代銷。經清理整頓被取消鋼材經營資格的企業,其積存的鋼材, 要限期銷售, 超過期限的,交物資企業收購或代銷。
以下交易行為為非法交易:(一)無經營資格的單位經銷鋼材;(二)加價倒賣訂貨契約或提貨票證;(三)不開發票的現金交易;(四)不在指定場所公開交易。
鋼材市場上的交易一律通過銀行結算,使用國家統一發票,加蓋鋼材市場專用章,沒有蓋章的,銀行不予結算轉帳。嚴禁用行賄、給“好處費”及其他非法手段購銷鋼材,違反者要予以嚴懲,對檢舉人要予以獎勵,並給以保護。
鋼材市場的交易活動,由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依法監督。
物資企業要充分發揮中介作用。目前從事鋼材交易的經紀人活動利少弊多,一律暫停,進行整頓。
縣及縣以下鋼鐵企業用自產鋼生產的鋼材的銷售,可以不通過鋼材市場,但必須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和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發票。
七、加強鋼材價格管理。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計畫內鋼材出廠價格和鋼材流通中各項收費標準,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加價和多收費。對計畫外鋼材及爐料實行最高限價,其辦法由國家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並監督執行。在鋼材市場銷售鋼材,一律明碼標價,公開銷售。對不執行最高限價辦法、哄抬價格、採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 ,由物價 、工商、稅務等部門查處,沒收其全部貨款,並予以處罰。
八、嚴格控制鋼材及原料出口,限制國內不合理的消費。鋼材、鋼錠、鋼坯、生鐵、鐵合金、焦炭等,除計畫內出口總量 、 品種由國家計委會同物資部、冶金部、經貿部確定外,對計畫外臨時需要出口的,要報經物資部、冶金部審定,經貿部批准並發放許可證。廢鋼鐵的出口管理,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要制訂限制不合理消費的政策 。對供內銷的和出口換匯率極低的產品 (如餅乾、糕點、糖果、香菸、罐頭、藥品等)包裝、裝璜使用鍍錫薄鋼板,要加以限制;對各類不鏽鋼用具,要適當控制消費量;對質量低劣、市場滯銷的電扇、腳踏車、洗衣機、各類改裝車輛、電動機、變壓器、電工儀器等產品,要限產或停產。生產企業要持有省級主管部門發放的生產許可證,方能生產銷售 。有關部門要制訂限制不合理消費的辦法和節約、代用、回收、綜合利用的措施。
九、物資部門和所屬企業要遵紀守法,搞好服務,做執行政策的模範。要把鋼鐵企業按指令性計畫上繳的鋼材,及時按計畫供應給用戶,不得擅自轉為計畫外銷售。要掌握一定數量的鋼材和資金,增強調控能力, 發揮好主渠道的作用。 要切實搞好服務,減少中轉環節,凡能夠直接供應到用戶的就不要中轉。鋼材經營企業購進的短缺品種,原則上直接供應到用戶,不得銷售給其他經銷單位;縣物資企業購進的鋼材,應直接銷售給用戶,不得銷售給其他經銷單位;聯營單位的成員之間,不得相互銷售鋼材。
十、加強對鋼材市場的巨觀調控。計畫、物資、冶金、經貿、工商、銀行 、物價 、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統一政策,及時根據市場情況,靈活運用信貸 、 稅收、價格、物資投放等手段,以及調整產業政策和生產建設計畫等 ,調節供求 ,保證重點,穩定市場。各有關部門還要及時向物資部門提供鋼材資源、需求、價格和進出口等信息,以便加強巨觀管理,統一發布信息,及時指導生產和市場交易。
加強鋼材管理,做好清理整頓工作,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包括廣東、福建、海南等沿海地區和經濟特區)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貫徹落實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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