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鋼材、有色金屬管理暫行規定

《山東省鋼材、有色金屬管理暫行規定》在1989.03.26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鋼材、有色金屬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3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3月26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78號文《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的精神和我省實際情況,為切實做好對鋼材、有色金屬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對鋼材、有色金屬指令性生產分配計畫管理
省內生產的鋼材(包括廢次材)和有色金屬,凡列入指令性生產與分配計畫的,各冶金企業要嚴格按指令性計畫組織生產、接受訂貨,按供貨契約規定的品種、規格和數量及時交貨,不得拖欠。完不成指令性計畫的企業不能評為先進企業。對未完成指令性計畫而自銷產品的企業,要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責任,其自銷多得的收入,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並對企業處以罰款,上繳省財政。冶金企業要按季向省計委、冶金工業總公司、物資局、工商局、物價局報告契約執行情況和產品銷售情況。
承擔國家和省分配的指令性鋼材、有色金屬調撥供應任務的各級物資、供銷企業,要嚴格按指令性分配計畫組織好訂貨、供應,切實做到指標到戶、實物到戶,禁止擅自將計畫內鋼材、有色金屬轉為計畫外銷售。否則,追究其領導責任,由工商、物價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並處以罰款。
二、加強對省指令性計畫外生產的鋼材、有色金屬的管理
省內生產的鋼材和有色金屬,除了省指令性計畫分配和冶金工業總公司及所屬企業用於串換協作原材料、償還企業集資所需要的資源(具體數量由省計委與冶金工業總公司、物資局商定)外,全部列入省指導性計畫,進入鋼材市場進行交易,由省冶金工業總公司、物資局組織冶金企業和用戶進行產需銜接,採取保量優先訂貨辦法,保證省內重點生產和建設的需要。對各種型材、中厚板、汽車大梁板、螺紋鋼、無縫管、軸承鋼、彈簧鋼、焊條鋼、矽鋼片、線材、銅、鋁、鋁材等品種實行定點定量供應。其成交價格,由供需雙方在物價部門規定的最高限價範圍內協商確定。
三、減少流通環節,搞好物資供應
各級物資經營企業及主管部門的供應機構,要堅持為生產建設服務的宗旨,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與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統一起來,儘量減少中轉環節,凡能夠直接供應到用戶的要直供到戶。鋼材經營企業購進的短缺品種,原則上直接供應到用戶,不得銷售給其他經銷單位;縣物資企業購進的鋼材,應直接銷售給用戶,不得銷售給其他經銷單位;聯營單位的成員之間,不得相互銷售鋼材和有色金屬。省內生產的鋼材、有色金屬,從冶金企業到用戶,中轉供應的全部費用不得超過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四、清理流通渠道,取締非法經營
允許下列單位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經營:
(一)物資部門所屬經營金屬的企業,原則上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資部門工商市字(1988)第321號檔案規定的範圍內,經營鋼材和有色金屬。對基建物資承包公司,可供應列入省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建設項目所需的計畫內外的鋼材(含進口部分)和有色金屬。
(二)經清理整頓後保留的主管部門供銷機構(包括鄉鎮企業),只限於採購、供應本系統或本行業企業生產建設需要的鋼材和有色金屬,不得轉賣給其他部門。
(三)冶金企業銷售機構只限於銷售本企業指令性計畫外的自銷鋼材和有色金屬。
(四)供銷社所屬的再生資源(物資回收)公司用廢鋼鐵加工、串換來的鋼材要進入鋼材市場銷售;回收的廢有色金屬的處理辦法,按(86)魯物計字51號文規定執行。
(五)縣及縣以下的供銷社只限供應本地的企業及農民建房用材。
(六)協作部門受各級政府、計畫部門的委託,協作本地區需要的鋼材、有色金屬,只能收取合理的手續費,不得加價倒賣。
(七)對國家已實行專營的冷軋薄鋼板、冷軋矽鋼片、鍍錫薄鋼板、鍍鋅薄鋼板,由經省有關部門按規定確認的經營單位經營。
流通渠道的清理整頓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物資部門組織實施。
五、建立和完善省內鋼材市場,嚴格鋼材市場管理
為加強對全省鋼材市場的領導和管理,成立由省計委、經委、體改委、財政、銀行、物價、工商、物資、冶金、經協辦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省鋼材市場領導小組。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鋼材市場的原則,結合我省情況,除繼續完善已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省和濟南、青島等十一個鋼材市場外,威海、東營市和惠民、聊城、菏澤地區也可設立鋼材市場。為實現鋼材就地就近供應,有條件的縣(市)及省重點鋼廠所在地,經省鋼材市場領導小組批准,可設立鋼材市場的分支機構。
鋼材市場由物資部門主辦,提供場所和服務。生產、物資供銷企業以平等身份共同進入市場,按市場規定進行交易。
所有計畫外鋼材、有色金屬都必須進入鋼材市場成交。進入鋼材市場的單位,應是具有鋼材經營資格的企業和使用鋼材的生產企業、建設單位。這些單位可到省外採購鋼材和有色金屬,除生產、建設單位自用部分外,其餘都進入鋼材市場銷售。
鋼材市場的交易一律通過銀行結算,使用國家統一發票,加蓋鋼材市場專用章,沒有蓋章的,銀行不予結算轉帳。交易活動由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依法監督。
六、加強對出省鋼材和有色金屬的管理
省冶金工業總公司所屬冶金企業生產的鋼材和有色金屬,除上交國家任務和為國家加工部分必須持雙方簽訂的訂貨契約直接辦理外運手續外,其他凡與省外進行串換調劑、協作加工的鋼材和有色金屬,必須持契約或協定經省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辦理出省許可證後方可外運出省(許可證辦理辦法由省經協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另行下達)。未辦理出省許可證的,銀行不予結算,鐵路、公路、航運等部門不予承接外運。違者由物資部門按國撥價收購,並由工商管理部門處以全部金額10-20%的罰款。
七、大力開展節約和綜合利用,壓縮不合理庫存,限制不合理消費
各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制定和落實節約、代用、回收和清倉利庫等措施。對用量大的單位或產品,要定期審核消耗定額和庫存,促其降低消耗,減少積壓浪費。對超過核定庫存的企業,要從分配計畫上扣減其超儲積壓部分,開戶銀行收回相應的流動資金貸款。要制訂限制不合理消費的政策。對質量低劣、市場滯銷、耗能高、效益差的產品要停產或限產。對鋁合金門窗及裝飾型材的生產和使用要嚴加控制,生產這些產品的企業,要持有省經委發放的生產許可證並嚴格按照計畫限量生產和銷售。
八、進一步完善省統配鋼材“同一銷價、價差返還”辦法
具體辦法由省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九、加強鋼材、有色金屬的價格管理
國家分配的鋼材和有色金屬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執行。省統配鋼材按省規定的價格執行。省內指令性計畫分配的有色金屬按省核定的價格執行。生產企業和流通部門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流通中的各項收費標準,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加價和多收費。對計畫外鋼材、有色金屬實行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由省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下達並監督執行。在鋼材市場銷售鋼材,一律明碼標價,公開銷售。對不執行最高限價、哄抬物價、採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由物價、工商、稅務等部門查處,沒收其全部貨款,並予以處罰。
十、加強對進口鋼材和有色金屬的管理
凡用省級外匯和部門、市地留成外匯進口鋼材和有色金屬的,都必須按隸屬關係逐級報省計委向國家申請配額。凡屬省內進口的鋼材和有色金屬,實行代理作價,國家規定有最高限價的要執行最高限價,沒有最高限價的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執行。外貿部門用自有外匯進口的鋼材、有色金屬,只能用於扶持出口產品生產和收購,不得轉手倒賣。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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