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和發展建築工業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發展建築工業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56年05月08日發布,自1956年05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和發展建築工業的決定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6年05月08日
  • 實施日期:1956年05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建設綜合規定
  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建築工業擔負著重大的基本建設任務。在第一個五年計畫的前三年中,由於建築業全體職工出積極努力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援,已經有253個限額以上的重大工業項目全部或部分地投入了生產,完成了大量的鐵路、公路、水利、郵電等建築工程,建成並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文化福利建築總數約達六千七百多萬平方公尺,在同一時期,我國的建築工業也獲得了很大的發展,建築工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中的一個重要部門。
由於建設規模的擴大和建設速度的加快,1956年基本建設的投資額約比1955年增加60%以上。到第二個和第三個五年計畫時期,基本建設任務比第一個五年計畫時期將要大得多,在技術上的要求也將越來越高。今後的基本建設任務較之過去是更加繁重了。但是,我國的建築工業,由於基礎差,技術裝備落後,在組織領導和管理制度方面也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遠不能滿足今後巨大的基本建設任務對建築業的要求。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必須把我國建築工業的技術水平、組織水平和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一步,採取積極步驟逐步實現建築工業化,逐步完成對建築工業的技術改造,並積極地實行施工組織的專業化,提高建築企業的管理水平,大力發展建築材料的生產,加強設計工作和建築科學研究工作,培養幹部,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職工物質文化生活,以便又多、又快、又好、又省地完成基本建設任務。(一)
為了從根本上改善我國的建築工業,必須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工廠化、機械化施工,逐步完成對建築工業的技術改造,逐步完成向建築工業化的過渡。採用工業化的建築方法,可以加快建設速度,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但是在確定我國實現建築工業化的步驟時,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們的具體條件,由於我國建築機械與液體燃料的生產還很落後,為工業化建築所必需的熟練的工人、幹部和專家還很少,因而,又不可能在短期內全部實行建築的工業化。
根據上述情況,對於我國建築工業化的發展速度,作如下的規劃:
重點工程,即重要的工業廠房、礦井、電站、大的橋樑、隧道、水工建築等工程的建築,必須積極地提高工廠化施工的程度,積極採用工廠預製的裝配式的結構和配件,儘速提高機械化施工的水平,特別是那些非人力所能代替的笨重勞動,或者是建設地區人口稀少、勞動力供應困難的工程。在這類工程的施工中應該在5年到7年左右的時間內基本上實現工廠化和笨重勞動的機械化。
小型的工業廠房、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築方面,在相當時期內應該很好地利用我國豐富的勞動資源,努力提高手工勞動的技巧,提高技術水平,積極採用各種先進工具,逐步採用工廠預製的輕型的裝配式的結構和配件,增加手動工具和輕便的機械進行施工。在這類工程中,應該逐步地提高工廠化施工的水平,並爭取在12年左右的時間內,基本上實現笨重勞動的機械化。
為了適應建築工業化的需要,國家建設委員會應該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設計工作的決定,組織有關設計院對建築物的標準化問題進行研究,並迅速編出標準結構和配件的目錄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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