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焦作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焦作市政府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23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23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6號)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量力而行、統籌平衡。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儲備、投資計畫編制、項目審批,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協調、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統籌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年度預算,完成資金撥付,實施管理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對實施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且項目單位已經聘請有社會審計機構的,項目單位應當出台具體辦法,明確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民政、應急管理、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履行好政府投資項目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分級、分類建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儲備庫,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和年度計畫制度。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未列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批。
市本級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定)。初步設計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縣(市)區項目,按照本級政府的規定進行報批。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一、二、四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簡化內容,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細化。前款第三項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除國家和省特殊規定外,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編制、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達到概算深度),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其中對點多、面廣、單個項目投資500萬元及以下的同類項目,可合併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達到概算深度),合計總投資可以突破1000萬元。
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其中對國家和省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並附具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技術、經濟上的可行性和社會效益、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來源以及資金籌措方案等全面分析論證。
項目單位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依法提供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節能審查意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對無需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項目單位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或者承諾。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法編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
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投資概算核定後,項目實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以及預算應當符合核定的概算。
第十七條 經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編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依據。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資計畫、工程招標投標、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編制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告原審批機關。原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依據項目單位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二十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河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各項審批手續,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協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申報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在完成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程式後,按照規定報批資金申請報告。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申請資金的主要原因、有關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批覆,也可以集中批覆或者在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時一併批覆。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銜接確定年度政府投資資金總規模,根據項目前期推進情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後,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下達並抄送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資金安排方向;
(三)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四)擬安排的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五)待安排項目以及預留資金;
(六)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完成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程式,資金申請報告已經獲得批准;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根據下達的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應當制定調整方案並報本級政府審定。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因項目單位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不具備自行組織建設能力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在完成審批程式後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實施;或者經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機關批准後實行代理建設制度,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實施,建成後移交項目使用單位。
對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當按照批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建項目法人。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採購等,應當依法實行招標,並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關於具有項目統一代碼、通過線上平台完成審批手續、資金落實到位等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各方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各方簽訂的契約同步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批覆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改變設計方案。確需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事先按照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建設期內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以及資金來源,並附具與調整投資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按照規定的程式由有關部門報本級政府研究同意後,由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對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或者部分分項工程投資超過批覆投資概算但項目總投資不超過核定總投資概算的,原則上不再調整投資概算。對項目單位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自籌解決超概算投資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自行核定調整投資概算。
投資概算調整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由於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資概算的,原則上由項目單位籌措解決。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整投資概算的,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批覆或者核定檔案;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投資概算書,調整投資概算與原核定投資概算對比表,並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投資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投資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契約檔案,包括變更洽商的補充協定(契約);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檔案;
(五)投資概算調增部分資金來源的意見;
(六)調整投資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項目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申請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如有未經原初步設計或者投資概算審批(核定)部門批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資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四條規定提交申報材料外,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同時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以及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本級政府同意後調整投資概算。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三十九條 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諮詢評估、項目後評價等相關工作的費用,由委託單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評估單位支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政府年度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監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八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有關內容,如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焦作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焦政辦〔2017〕7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2019年7月,國務院出台了《政府投資條例》,這是我國關於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投資建設領域的基本法規制度。
近年來,我市不斷推進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積極在制度建設、審批管理等方面探索創新,成效明顯。但隨著政府投資項目數量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擴大,具體實踐中政府投資計畫管理、過程管理、事中事後監管等還需進一步加強,亟需在制度層面進行規範。為此,我市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焦作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五十一條。包括總則、政府投資決策、年度計畫、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屬檔案。
第一章:總則,共7條。明確了政府投資的概念、遵循原則、適用範圍、政府投資資金投向、預算約束、安排方式以及部門職責分工等內容。一是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二是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三是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四是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五是市發改、財政、審計、科技、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履行好政府投資項目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政府投資決策,共14條。明確了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式、審批程式、審查要點等內容。一是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二是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三是對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四是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編制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或者項目單位、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報告原審批機關,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章: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共5條。明確了計畫編制原則及程式、年度計畫內容、列入年度計畫條件、計畫調整及程式等內容。一是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前期推進情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財政部門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二是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須可研報告已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須完成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程式,資金申請報告已獲批准。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三是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應當制定調整方案並報本級政府審定。
第四章: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共13條。明確了項目法人責任制及項目代建制,招投標制度,開工建設條件,項目資金落實要求,概算調整原則程式,竣工驗收、財務決算和中介服務費用支付要求等內容。一是項目單位可以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實施;也可以實行代理建設制度。對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二是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具有項目統一代碼、通過線上平台完成審批手續、資金落實到位等規定,方可開工建設。三是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四是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改變設計方案。五是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竣工驗收、財務決算及後評價。六是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諮詢評估、項目後評價等相關工作的費用,由委託單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評估單位支付。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5條。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線上監管、現場核查,信息共享,信息公開、檔案、績效、質量及安全管理等內容。一是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三是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四是政府投資項目要加強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4條。明確了審批部門、資金撥付和使用部門、項目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出現有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等情形的,將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等情形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同時,明確了違反《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共2條。明確如國家、省出台新的規定,從其規定,規定了《辦法》的時效為5年(自2021年2月23日起),明確了《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焦作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焦政辦〔2017〕71號)廢止。
三、《辦法》出台的意義
(一)《辦法》的出台是對《政府投資條例》、《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貫徹落實。及時制定實施我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既是貫徹落實國家、省政府規範投資管理的要求,也是規範我市政府投資資金和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更是發揮政府投資帶動作用的根本保證。
(二)《辦法》的出台進一步推動了政府投資管理的法治化、程式化、規範化。制定實施我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將對加強我市政府投資管理、最佳化政府資金安排、激發社會資本投資活力、有效推動政府投資管理法治化、程式化、規範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辦法》的出台是我市適應新情況、新要求的現實需要。2017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焦作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但隨著《政府投資條例》、《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相繼實施,原辦法已難以適應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投資的新要求,也很難適應新形勢下政府投資的新情況。針對我市政府投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在科學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該《辦法》,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更好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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