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瀋陽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是由瀋陽市房產交易管理局於1985年8月24發布的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瀋陽市房產交易管理局
  • 發布日期:1985-08-24
  • 生效日期:1985-08-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瀋陽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房產交易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權利,方便房屋的正當買賣,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區(含郊區)縣(城鎮)的公(包括集體所有制)私房買賣、有償轉讓和不等價交換。
第三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均可進行房屋的合法交易。
第四條凡房屋買賣、有償轉讓和不等價交換,無須經房管部門審查同意,按本辦法辦理房產交易手續,禁止私自買賣和倒買倒賣。
第二章 買賣
第五條單位或個人買賣房屋,須向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書證件:
(一)單位購買房屋,須提交買房申請書和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交易協定書;
(二)個人購買房屋,須提交買申請書和居民身份證明;
(三)單位出賣、有償轉讓或不等價交換房屋,須提交賣房申請書、轉讓或不等價交換協定書、房屋所有權證明(如系自建房房屋應提交建築許可證)以及建築物正、側兩面照片一式兩張;
(四)個人出賣房屋:
1.須提交私有房產證、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明;
2.房屋產權人委託他人代賣時,須提出公證委託書;
3.出賣共有的房屋,須提出共有人的同意書和共有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的證明;
4.出租房屋的出賣,須提出經單位證明的承租人的棄權書。
第六條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房產共有人、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居住自有房屋的職工,分到單位的新房後出賣自有房屋時,其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條出賣享受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貼購買的房屋時,按補貼出售住宅規定的辦法辦理;自建公助或私買公助的房屋產權人要求出賣時,參照補貼出售住宅規定的辦法辦理。
第八條產權人出賣房屋後無合理居住去向的,不準出賣房屋。
第九條對國家已確定當年內實行成片改造的房產,不準買賣。
第十條個人之間買賣房屋,簽訂房產買賣契約書後,須到公證處公證,如發現有產權糾紛或其他非法行為時,禁止買賣。
第十一條房屋買賣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按市規定的房屋交易價格控制標準自行議價,然後由房產交易部門批准辦理交易手續。
第三章 費用
第十二條買賣或有償轉讓房屋,按成交房價的3%,不等價交換房屋按差額部份的3%收取交易手續費,買賣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第十三條公證費按上條價格的3‰收取,買賣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個人之間買賣房屋,買方須向財稅部門按成交房價的百分之六繳納契稅。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五條對私自買賣房產者,除追收3%的交易手續費外,並處以房價20%至一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買賣房屋有瞞價行為者,除按瞞價部分追收百分之三的手續費和百分之六的契稅外,並處以瞞價金額20%至一倍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倒買倒賣房產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情節嚴重者,要依法懲處。
第十八條檢舉瞞價、投機倒把等非法行為,經查屬實後,從罰款中給檢舉人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獎金,並予保守秘密。
第五章 分工
第十九條單位之間的房產買賣、有償轉讓和不等價交換,處理和仲裁房產交易中的問題與糾紛,由市房產交易管理所承辦。
第二十條單購買個人房屋,個人購買民用公房,個人之間買賣房屋,由房產所在區的房產交易部門辦理交易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公布後,1955年12月26日頒布施行的《瀋陽市房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即行作廢。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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