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若干規定》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為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02年5月1日
《濟南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若干規定》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為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制定的規定。
《濟南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若干規定》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為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制定的規定。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
(六)實施農村殘疾人就業幫扶行動。13.落實鞏固拓展殘疾人脫貧攻堅成果各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幫扶車間和農村殘疾人就業基地按規定通過現有資金渠道予以支持。(牽頭單位:省殘聯;責任單位:省鄉村振興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前款第(二)項規定比例,應當按實際差額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計算。達不到當地平均工資額的,按實際發放工資額...
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2013年修正本) :(1994年8月19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13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2002年10月17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
一、《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地方法規制定程式的規定》 二、《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 三、《濟南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若干規定》 四、《濟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
(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嚴格按規定標準繳納殘保金。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採取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機關、事業單位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置就業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我省城鎮常住戶口且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發的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公民。第四條 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
第八條 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年度必須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應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我市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未按期辦理年審手續的用人單位,視同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四、將第七條修改為:“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核定其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發出《...
第二條在自貢市行政區域內,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戶籍在本市城鎮的殘疾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接受就業服務。第四條提倡殘疾人多渠道就業...
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1-07-04。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結合本...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月計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殘疾人總數平均後計入用人單位每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或者編制專項社會責任報告。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
為保護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我省從1997年開始實行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這一制度為改善我省殘疾人就業狀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相關規定落實難、用人單位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等問題。為促進...
現將《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在1999.06.08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經1999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
2001年7月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 根據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決定》修訂。中文名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
大連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規定為進一步安排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勞動就業,使殘疾人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稱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是指符合國務院或...
第十四條 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所)對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對達不到規定比例又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通知書》。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