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修訂)

1994年10月13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2002年11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修訂)
  • 頒布時間:2002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22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大會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為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開展殘疾人工作,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社區殘疾人康復、培訓、就業服務、文化體育生活、法律服務、志願者助殘、無障礙環境建設等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傷害和虐待、遺棄殘疾人。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 殘疾人經縣級以上醫院按照國務院制定的《殘疾標準》進行殘疾檢查後,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對殘疾檢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殘疾鑑定機構申請複查。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組成殘疾鑑定機構,負責殘疾檢查結論的複查工作。殘疾鑑定機構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七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鄉(鎮)、街道辦事處逐步建立康復站,為殘疾人實施康復醫療。
政府鼓勵衛生醫療單位低償或無償為殘疾人進行康復醫療。
第八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組織設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點),為殘疾人提供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
殘疾人購置必備的專用輔助器械確有困難的,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給予適當幫助。
第九條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招收基本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入園、入托,並針對殘疾幼兒的特點進行早期智慧型開發和聽力語言訓練;
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基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並完成義務教育;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殘疾考生入學。
政府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十條 學校應當為殘疾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提供方便,並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減免學雜費。品學兼優的殘疾學生優先獲得獎學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在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班)就學的貧困殘疾學生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部(所),開展殘疾人待業登記、能力評測、職業培訓、就業介紹、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十二條 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根據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則,多渠道安置就業:
(一)政府鼓勵社會各界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於其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
(三)政府鼓勵、支持殘疾人自謀職業。
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前款第(二)項規定比例,應當按實際差額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計算。達不到當地平均工資額的,按實際發放工資額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三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殘疾人福利企業應給予特殊扶持:
(一)對適合殘疾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並對某些產品逐步實行專產;
(二)稅務部門應按國家規定給予優惠;
(三)對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出口供殘疾人組織和個人所需的物資和物品,海關應按國家規定提供方便,並給予減免稅優惠。
第十四條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符合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減免管理費;稅務部門在稅收方面按國家規定給予優惠。
第十五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殘疾情況安排適當的工作,與健全職工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不得向殘疾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以及各種名目的附加費用。股份制企業不得強迫殘疾職工認股。
用人單位應當儘量安排殘疾職工在崗。對確需下崗的殘疾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六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活動中心,縣(市、區)和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事業組織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廣泛開展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十七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新聞單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反映殘疾人的生活,並在部分電視作品中逐步增加字幕和手語解說;
(二)文化、教育、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人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積極興辦盲人有聲讀物圖書館(室);
(三)市、縣(市、區)圖書(文化)館應當有計畫地增加盲人讀物的征訂和收藏,方便盲人閱讀;
(四)文化、體育等部門適時組織舉辦殘疾人文化、藝術、體育活動,並提供方便和優質服務。
有關部門組織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文化、體育比賽等活動的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解決。參加活動的殘疾職工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照發其工資並保證其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設立殘疾人事業福利基金。基金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從社會福利彩票本級留成中按一定比例劃撥的資金;
(四)各級殘疾人組織興辦經濟實體籌集的資金;
(五)接受的捐贈;
(六)其他資金。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殘疾人事業福利基金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管理使用,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對失去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免除各種社會負擔,並依法給予生活保障。對其他殘疾人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免政策。
第二十條 拆遷人在實施房屋拆遷安置時,應當對盲人和重度肢殘人在樓層安排上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計畫、公安部門應對城鎮殘疾人中農業戶口配偶及子女的農轉非給予優先解決。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搭乘火車、飛機、公共汽車時,優先購票和搭乘;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
(二)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
(三)殘疾人專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費停放;
(四)盲人讀物普通郵件免費寄遞;
(五)殘疾人就醫,優先掛號、就診,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多重殘疾人免交掛號費;
(六)殘疾人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圖書館;公園免收門票;使用收費公廁免費;影劇院、體育場(館)提供半價優惠。
第二十三條 本市新建、改建或擴建市區道路及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發展殘疾人事業,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和為社會主義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人員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一)在特殊教育學校(班)從事特殊教育的教職工;
(二)在殘疾人福利機構中專門從事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的專職教師;
(三)經過手語專業培訓並從事殘疾人工作的人員。
上列從事特殊教育滿二十年或雖不滿二十年但連續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十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上退休的教職工,其特殊教育津貼納入退休費基數。
第二十六條 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委託本級殘疾人聯合會做出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從事殘疾人工作的人員,失職瀆職、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從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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