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等7部門關於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實施意見

殘疾人由於身體某方面功能受損、機會缺少和權利受限,在就業方面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是就業的困難群體。為保護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我省從1997年開始實行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這一制度為改善我省殘疾人就業狀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相關規定落實難、用人單位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等問題。為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政策的有效落實,增強相關法規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現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等七部門《關於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等7部門關於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實施意見
  • 檔案文號:冀殘聯字〔2013〕138號
  • 頒布機構: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等7部門
  • 頒布時間:  2013年11月20日
實施意見,意見,

實施意見

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等7部門關於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實施意見
冀殘聯字〔2013〕138號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市委組織部、編委辦、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公務員局、殘聯:
殘疾人由於身體某方面功能受損、機會缺少和權利受限,在就業方面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是就業的困難群體。為保護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我省從1997年開始實行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這一制度為改善我省殘疾人就業狀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著相關規定落實難、用人單位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等問題。為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政策的有效落實,增強相關法規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現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等七部門《關於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意見

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務院頒布的《殘疾人就業條例》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河北省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以上法規明確了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為我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依據。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把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列為年度檢查重點,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解決。
二、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
1、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冀發〔2009〕13號)明確提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為全社會做出表率,率先垂範招錄招聘殘疾人和安置殘疾人。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招錄公務員和招聘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殘疾人。
2、切實維護殘疾人平等報考公務員的權利。各級黨政機關在招錄公務員時,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的殘疾人,不得拒絕錄用,不得額外設定限制殘疾人報考的條件。招錄機關專設殘疾人招錄崗位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給予放寬開考比例等傾斜政策。各地在招錄公務員時,要結合實際,採取適當措施,努力為殘疾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3、各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要在招錄殘疾人方面發揮示範帶頭作用。各級黨政機關中的非公務員崗位(科技、技術、後勤等),要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並依法與殘疾職工訂立勞動契約,保障其合法權益。到2020年,所有省級黨政機關、地市級殘工委主要成員單位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各級殘在線上關幹部隊伍中要有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幹部。省、市級殘在線上關幹部隊伍中殘疾人幹部的比例應達到15%以上,縣級以上殘聯及直屬單位新錄用、聘用工作人員中,高校殘疾人畢業生不得少於20%。
4、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就業。企業對招錄的殘疾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訂立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實行同工同酬。
三、加大對用人單位的補貼、獎勵和懲處力度
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和《河北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批轉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參加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吸納殘疾人就業並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2、加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獎勵力度,提高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福利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按殘疾類別超比例安置一人,可一次性給予3000—5000元獎勵。獎勵資金用於無障礙設施改造、購置方便殘疾人就業的專用設備和工具及社會保障等,所需資金從本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安排一名盲人或者重度殘疾人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3、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嚴格按規定標準足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核定。與財政部門有直接撥款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財政部門代扣;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可採取在媒體上進行曝光、通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各地應將用人單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納入各類先進單位評選標準,對於不履行義務的用人單位,不能參評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四、為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服務
1、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發揮好用人單位與殘疾人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要主動走進殘疾人家庭和用人單位,準確掌握轄區內就業年齡段殘疾人的基本情況,全面了解轄區用人單位的崗位需求,掌握第一手信息。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在服務大廳內開設為殘疾人服務的專區,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街道(鄉鎮)、社區(村)基層就業服務平台要將就業困難殘疾人納入就業援助對象範圍,對其就業狀況和就業培訓需求等基本信息建立台賬。發揮公共就業服務網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網路平台作用,準確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實現殘疾人求職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高效、快捷的雙向選擇,重點做好向用人單位的推薦工作。
2、加強殘疾人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增強殘疾人就業能力。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都要針對殘疾人特性和類別化培訓需求,組織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提高殘疾人的職業能力和水平,結合用人單位崗位需求為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服務;各類特殊教育學校和職業院校要對在校的殘疾學生強化中級以上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就業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促進高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
3、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協助用人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殘疾人招聘活動,促進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五、齊抓共管,協力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有序開展
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是國家為保護和促進殘疾人就業而採取的重要舉措,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一工作,建立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實、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
1、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殘疾人勞動權益維護工作。各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要積極參與和承擔殘疾人職業培訓職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要加強對殘疾人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2、各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並指導各部門做好殘疾人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要建立黨政機關殘疾人公務員實名制統計制度,準確掌握殘疾人公務員底數。
3、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績效評估和年度審核工作中,要積極引導事業單位按比例招聘殘疾人就業。
4、各級國資委要重視並督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積極推進殘疾人就業工作。
5、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殘保金徵收使用管理,更好地發揮殘保金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各級財政、地稅部門落實徵收機關的責任,完善徵收措施、規範徵收程式、加大徵收力度,做到依法徵收、應收盡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擅自多征、減征、緩徵殘保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進一步規範殘保金使用管理,殘保金要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單位、扶持殘疾人就業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將殘保金收支納入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6、各級殘聯及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主動做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溝通協調有關部門,進一步健全規範按比例就業制度。著力抓好殘疾人職業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向用人單位主動介紹、推薦殘疾人;落實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補貼和獎勵;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年審和檢查、監督,完善各項服務。
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
河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河北省公務員局
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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