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實施意見

關於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實施意見
滬殘聯〔2015〕124號
各區(縣)委組織部、編辦、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公務員局、殘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中共中央組織部等7部委印發的《關於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殘聯發〔2013〕11號)精神,保障殘疾人就業權益,加快推進本市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落實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法定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3年11月21日修訂)明確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須按照在職職工人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本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是國家為保護和促進殘疾人就業而採取的重要舉措,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這一工作,建立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實、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加強對按比例就業法規政策、履行法律義務的用人單位的宣傳,進一步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為全社會作出表率,率先垂範招錄殘疾人。各區(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上一年度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不足1.6%的,應積極招錄殘疾人。
(四)各區(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殘疾人身體條件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崗位,實施殘疾人專項招錄,與全市面上的公開招考工作同步進行。結合實際,採取適當措施,安排無障礙考場,提供考試所需的特殊輔助工具,考卷印刷大字版,努力為殘疾人考生創造良好的考試環境。
(五)各區(縣)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要率先招錄殘疾人,並依法與殘疾職工訂立勞動契約,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2020年以前,市級黨政機關、區(縣)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主要成員單位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各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機關幹部隊伍中都要有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幹部,市級殘疾人聯合會機關幹部隊伍中殘疾人幹部的比例應達到15%以上。
(六)各區(縣)黨政機關要督導所屬各類事業單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類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崗位構成情況,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實施殘疾人專項招聘,多渠道招聘殘疾人。
(七)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根據行業特點,選擇符合殘疾人就業、適合殘疾人工作的工種和崗位,主動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就業。對招錄的殘疾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訂立勞動契約,實行同工同酬。市、區(縣)國資委要重視並督促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依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及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在職職工人數1.6%比例的,應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殘疾人權益。
三、加大對用人單位的補貼、獎勵、扶持和懲處力度
(八)對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符合國家和本市促進殘疾人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部門應按規定給予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優惠。
(九)鼓勵用人單位超比例招錄殘疾人,加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對超比例招錄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獎勵力度,採取社會保險補貼等辦法,提高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
(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嚴格按規定標準繳納殘保金。對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採取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機關、事業單位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日常管理、績效評估和年度考評中。定期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統計、公示。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的用人單位,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十一)建立督查機制。組織部、編辦、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公務員局、殘聯等部門聯合開展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督查檢查,依法加強殘疾人勞動權益維護工作。全面掌握相關部門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政策的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政策執行不到位的,督促其落實到位。
四、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的就業服務
(十二)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殘疾人職業培訓納入總體培訓計畫。
(十三)各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要加強對殘疾人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積極推薦殘疾人就業。
(十四)各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及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主動做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扶持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參與和承擔殘疾人培訓,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培訓項目。定期做好信息發布,重點做好向用人單位的推薦工作。準確掌握轄區內就業年齡段殘疾人的基本情況,全面了解轄區用人單位的崗位需求,準確了解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結合崗位需求,有針對性地組織殘疾人開展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不斷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以適套用人單位需求。
各區(縣)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積極落實相關政策規定,穩步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
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 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公務員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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