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是吉林省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推進殘疾人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加快發展,現結合吉林省實際而於2009年9月1日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時間:2009年9月1日
- 文號:中發〔2008〕7號
- 類型:意見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2009年9月1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推進殘疾人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加快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總體要求和基本目標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著力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策扶持、市場推動,統籌兼顧、分類指導,立足基層、面向民眾,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殘疾人服務體系,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縮小殘疾人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殘疾人事業與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基本目標。
到2015年,建立起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的基本制度框架,殘疾人都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得到基本公共服務,生活狀況得到根本改善,實現殘疾人“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使廣大殘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精神上有尊嚴,經濟上有實惠,生活上有保障,與全省人民共同邁進小康社會。
促進殘疾人就業
(三)保障平等就業權利。
貫徹落實《殘疾人就業條例》,依法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崗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和經濟組織,要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黨政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未達到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的,要優先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需要添置必要設備和進行無障礙改造的單位,從當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一次性補助。
(四)加強就業培訓和服務。
5年內在全省範圍建立和培育50個殘疾人就業實訓基地,300個農村殘疾人扶貧就業基地。對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提供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對自主創業的殘疾大學畢業生提供創業培訓。每4年舉辦一次全省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各級財政對殘疾人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要按規定給予補貼。
(五)完善就業保障政策。
將殘疾人列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並採取多種形式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公益性崗位。鼓勵和扶持興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農)療機構、庇護性工場、輔助性工場等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對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和服務,優先提供給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或殘疾人專產專營,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採購。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發展資金, 要向有創業能力的殘疾人傾斜。省、市(州)兩級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專項資金和貼息資金,扶持殘疾人創業、就業。
完善殘疾人生活保障
(六)提高生活救助水平。
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包括集中托安養的殘疾人)全部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將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人員全部納入城市分類施保和農村重點保障範圍,享受高標準補助待遇。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及救助政策時,對城鄉低保邊緣殘疾人予以特殊照顧。對就業尚不穩定的殘疾人低保對象,保留其低保待遇不少於1年。有條件的地方,對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貧困殘疾人,可由當地政府發給生活護理補貼。
(七)落實社保補貼政策。
在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對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從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本人年度繳費額度20%的比例給予補貼,補貼時間最長為15年,補貼資金從當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對申報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殘疾人,按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50%給予補貼,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資金從當地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間斷繳費不超過3年並有補繳願望的,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及利息。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繳費滿15年,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因病提前退休。
(八)改善殘疾人住房條件。
將農村貧困殘疾人無房戶和危房戶全部納入農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3年內全部完成改造任務。對貧困重度殘疾人無房戶,各級政府要按照困難戶補助政策給予重點幫助。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要優先照顧貧困殘疾人家庭。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城鎮貧困殘疾人廉租房補貼標準,優先安排貧困殘疾人家庭廉租住房的實物配租,在棚戶區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等回遷中,對殘疾人戶在擴大面積、樓層位置等方面給予照顧。
加強殘疾人醫療康復
(九)實現基本醫保全覆蓋。
將殘疾人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確保殘疾人參保、參合全覆蓋。對參加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貧困殘疾人由財政按規定標準給予補貼。將精神病人住院、偏癱截癱患者的康復治療,肢體殘疾人的矯治手術、腦癱、智障和聽力殘疾兒童康復治療等醫療服務項目分別納入基本醫保和新農合報銷範圍。將精神病患者門診用藥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保門診特殊疾病治療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慢性病門診報銷範圍。對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醫療救助。對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和重病殘疾人患者實行分類救助。先天致殘兒童的母親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可隨其母親享受相應醫療待遇。
(十)提高康復服務水平。
建立省級殘疾人康復中心,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康復科,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康復室,鄉(鎮、街道)衛生院要配備專(兼)職康復醫生。全面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在城市利用衛生、民政、教育、計生服務網和民辦康復機構,就地就便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在農村依託鄉鎮村衛生院(所)和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啟動實施殘疾兒童醫療救助工程,用5年時間對全省2萬名各類貧困殘疾兒童實施醫療康復救助,省級財政視各地進展情況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補助。將貧困殘疾人急需的輪椅、盲杖、拐仗、助聽器、助視器等基本輔助器具所需補助經費納入公共財政支付範圍。對貧困殘疾人在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站)購買輔助器具,給予價格優惠,對確實需要又無力購買的應予免費配發。
(十一)加強殘疾預防工作。
建立綜合性、社會化的預防和控制網路,普遍開展以社區為基礎、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預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體系和新增殘疾人報告制度。鼓勵倡導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和優生篩查及藥物干預,做好新生兒篩查和特需人群補碘等工作。
發展殘疾人教育文化體育事業
(十二)發展殘疾人教育。
將殘疾人特殊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及評價考核體系,原則上在每個30萬以上人口或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義務教育覆蓋面達到100%。有條件的市(州)在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視力、聽力殘疾人普通高中教育,或成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學校(班)。支持特殊教育學校舉辦殘疾人中等職業教育,鼓勵相關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繼續辦好長春大學特殊教育學院,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完善殘疾學生的助學補貼政策。從事特殊教育及殘疾人職業教育的教師、手語翻譯等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教育津貼等待遇。
(十三)發展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
各級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園、展覽館、文化館、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對殘疾人免費開放。公共健身場所要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器材。市(州)級以上公共圖書館要逐步為盲人提供有聲讀物。有計畫地建設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所。省、市(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每4年舉辦一屆殘疾人運動會。定期舉辦殘疾人特殊文藝比賽和演出。建立殘疾人優秀文藝、體育及其他特殊人才的培養、選拔、輸送和激勵機制,對獲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改善對殘疾人的服務
(十四)加快無障礙建設。
新建及改、擴建的公共建築、城市道路、公共設施和場所及殘疾人相對集中的單位等,必須建設規範的無障礙設施,已經建成的要加快無障礙改造。公共運輸工具和車站要配置無障礙設施,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公共停車區要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盲人、重度肢體殘疾人免費乘坐公共汽(電)車、輕軌等市內交通工具。有條件的地方要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大中城市的醫院、商場等公共機構要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網路和通信產品要方便殘疾人使用。
(十五)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完善殘疾人服務行業管理政策,推進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信息服務等公益性服務機構建設,用3年時間基本形成覆蓋全省的殘疾人綜合服務網路。培育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通過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殘疾人居家服務。依託省內高校院所,建立殘疾人服務專業人才培養基地和殘疾人輔助技術研發基地,扶持殘疾人輔助器具研發、生產和推廣,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十六)實施托(安)養工程。
通過公辦、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快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托(安)養機構建設。用5年時間完成全省殘疾人托(安)養工程計畫,市(州)和有條件的縣(市)至少建立一所具有一定規模並符合標準的殘疾人托(安)養機構。縣(市、區)、鄉(鎮)依託社區、城鄉社會福利機構,普遍建立殘疾人日間照料站,為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老年殘疾人、兒童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養護、文體娛樂等服務。
最佳化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十七)增強全社會扶殘助殘意識。
倡導“平等、參與、共享”的現代文明社會殘疾人觀,形成人人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風尚。開展扶殘助殘愛心城市、愛心鄉鎮、單位創建活動及“自強模範”、“助殘先進”等評選活動。宣傳、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要積極宣傳殘疾人事業和殘疾人自強模範及助殘先進事跡。教育部門要開展人道主義、自強與助殘教育。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老齡協會等要加大對殘疾人的扶助力度。
(十八)加強法規和政策建設。
修訂《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完善扶助殘疾人的各項配套優惠政策。充分發揮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代表在全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拓寬殘疾人組織民主參與渠道。各級政府制定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法規和公共政策時,要充分聽取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代表的意見。開展涉及殘疾人工作的檢查、視察等活動,要吸收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代表參加。
(十九)健全經費保障機制。
各級政府要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的經費投入,並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除保證殘在線上構正常工作運轉外,積極安排專項經費。將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和無障礙改造等納入政府民生實事的重大項目建設計畫。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投資捐助殘疾人福利和慈善事業。各級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雙日捐”資金使用宗旨,在本級留成資金使用上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的支持力度。
(二十)加強統計調查工作。
將殘疾人狀況和殘疾人事業統計納入社會事業發展統計內容,開展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建立殘疾人狀況定期監測報告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州)兩級殘聯的殘疾人信息資源平台,完善實時共享的殘疾人基礎數據動態信息庫。鼓勵和支持省內高校、科研機構建立殘疾人事業研究機構,開展殘疾人事業方面的理論研究。
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
(二十一)完善工作領導體制。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殘疾人事業,把殘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殘疾人工作領導體制,明確一位黨委領導和一位政府領導分別聯繫和分管殘疾人工作。在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將殘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檢查、同步考核。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要強化職責,落實各成員單位工作責任,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二)發揮殘疾人組織作用。
各級黨委、政府要支持殘聯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參與殘疾人事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各級殘聯要切實履行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努力為殘疾人服務。加強殘聯基層組織建設,城鄉社區(村)要建立殘疾人協會,有條件的地方要為殘疾人活動提供場所。加強各類殘疾人專門協會建設,為其開展活動提供條件。
(二十三)加強殘聯幹部隊伍建設。
各級黨委、政府要選拔優秀殘疾人幹部充實到殘聯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縣級以上殘聯及直屬單位新錄用、聘用工作人員中,高校殘疾人畢業生不得少於20%。全面落實殘聯領導幹部協管體制,上一級殘聯要履行對下一級殘聯領導班子成員培養、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議的職責。逐步推進殘疾人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的專業化,建立和規範任職資格評定體系。